南京大学学生手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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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生手册南京大学考试纪律 参加考试的学生,除必要的文具、草稿纸之外,不得将书籍、工具书及其它物品携入考场(开卷考试课程不受此限)。一旦携入考场,也必须集中放置在讲台上,违者一律按违反考场纪律处理,如该考场有三分之二的学生违反此项规定,该考场的考试无效。 考试学生必须携带学生证,考生入座后将学生证放在桌子上,以备监考人员核实检查。对不服从监考人员调度的考生,取消考试资格。 学生必须按时参加考试。考试开始后15分钟仍未进入考场或考试进行中擅自离开考场者,作自动放弃考试论。 所有答案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不得拖延。 对试题,除因印刷质量问题可举手提问外,一律不得提问。 凡参加考试不交卷或无故不参加考
2、试者,以旷考论处,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录,并注明“旷考”字样,一般不得补考。 闭卷考试的答卷必须独立完成,严禁偷看、互相讨论、抄袭、交换纸条,使用暗号或使用计算器存贮数据等各种作弊行为,一经发现,立即取消考试资格;开卷考试经教师同意可以看参考书,但不得抄袭或请他人代答试卷,不得交换教材和各种参考书,否则以作弊论处。 提前交卷的学生,交卷后必须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内外停留、喧哗、影响他人考试。按时交卷的学生,当主考教师宣布考试时间已到时,必须立即停止答卷,将考卷反扣在桌面上,由监考教师将考卷收完后,才能离开座位。 监考教师有权根据考场情况提出组织好考试的其它要求,学生必须服从。 考试作弊学生按下
3、列规定予以处理: 凡有第一次作弊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于行政记过以上处分,凡有第二次作弊行为者一律勒令退学。凡是请人代考者,考场中一经查实,一律勒令退学,为人代考者,对本校的学生,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对外校考生则通报其原单位处分。 作弊课程以零分记入学籍档案,该课程应予重修;因故不能安排重修者,经系主任批准,在毕业前给予一次补考机会。 在补考中作弊,除以零分记入学籍档案外,今后在校期间不再给予任何补考或重修机会。 期中考试作弊除分别给予行政记过以上处分外,该门课程的平时成绩作零分计算。 协同作弊者与作弊者同等处理。 处分结果通告全校并通知家长。 11、考试后学生不得向教师无理纠缠分数,更不得进行威
4、胁。如有类似行为,将按校纪处理,情节严重触犯法律者,将开除学籍,并追究法律责任。 南京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细则 (2001年5月修订) 为了贯彻执行原国家教育委员会1990年1月20日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江苏省教育厅苏教字200129号文件关于深化高等学校教育教学管理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精神,结合我校教学管理的实际,引进激励与约束机制,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教学质量提高,特制定学籍管理细则. 本细则分入学、报到与注册;课程、学分与免修;课程考试与成绩记载;转专业、选修、补考、重修、试读及延长学年等缴费标准与缴费方式;年级认定与编班学习;转院系与转学;休学、保留学籍与
5、复学;退学;纪律与考勤;奖励与处分;毕业、结业、肄业;学士学位;出国学习;附则等项。 一、入学、报到与注册 第一条凡经全日制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按招生规定被本校录取的新生,均入本校一年级学习。 第二条新生应按照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日期来校办理报到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必须提前一周写信(或电报)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所属院、系办公室请假,请假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报到后,应在指定的时间内,到本校医院进行体格复查,复查合格的准予办理注册手续。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经本校医院诊断,认为经过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者,由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
6、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即离校回家治疗,治疗期间的医疗费用自理,(自通知之日起,在两周内不离校者,即取消其保留入学的资格)。 第四条新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病情确已痊愈者,可在下一学年开学前持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和保留入学资格的决定,先到我校学工处签署意见,经本校医院复查合格者,再向所属院、系办公室申请入学,随同下一年度的新生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将按照招生规定进行政治、文化复查。经过注册且复查合格,即取得学籍。经复查确认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徇私舞弊者,取消学
7、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处理,直到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条每学期开学时,所有学生必须按校历规定的时间到校,先到财务处缴纳学杂费、住宿费,并按南京大学教材管理暂行办法缴纳教材费,然后到所属院、系办公室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学生虽到学校,但没有按规定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均以缺席论处。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二、课程、学分与免修 第七条四年制本科生学习的总学分为:理科155左右,文科160左右(各系根据教学计划以此幅度确定具体的总学分数)。各专业学生修读的课程分为通修课、学科核心课和选修课三大类,其中通修课学分为50-70;学科核
8、心课学分为40-50;选修课学分为50-60。通修课指全校公共课,文科或理科公共课;学科核心课:指学科群基础课和专业主干课;选修课:指全校公共选修课,文化素质课和专业方向课。通修课和学科核心课全部为必修课,其学业成绩与学士学位授予挂钩。 第八条所有全日制本科生都必须按照所属系的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数修读指定的通修课程和学科核心课程。对文化素质教育课程必须符合如下规定:所有学生必须完成14个学分文化素质教育课程。其中,(1)所有学生都必须选修4个学分的艺术类课程;(2)理工类学生必须选修8个学分的人文社会科学文化素质课程;(3)文科类学生必须选修4个学分的自然科学类文化素质教育课程和4个学分的非本
9、专业人文社会科学类文化素质教育课程;(4)所有学生可以根据自己需要任选2个学分的文化素质课程。 第九条学生每学期应在期末考试前一周办理下学期的选课手续。在教师的指导下,学生可按教学计划规定的选修学分数进行选课。各类课程均有其系统性和连续性,学生选课时应先修读先行课程,再修读后续课程。 第十条学生某门课程的预备知识基础较好,或预修课程成绩优秀,经指导教师审核同意,可选读高一档次的同类课程。 第十一条学生经过规定手续选读的课程,应该按时上课,参加考试。未经办理选课手续,擅自听课、考试者,其考试成绩不予承认。学生不得选读与学科核心课程或通修课程上课时间冲突的课程。有些学生自学能力很强,经任课教师审核
10、同意,主管系主任批准可以申请不跟班听课,但须交作业并参加所有测验和考试。 第十二条学生对选修课程的学习必须严肃认真,不能草率从事。经过审批注册的选修课程不能任意退选,如果确属选课不当,或不符合选修条件者,必须在上课两周内,征得选课指导教师同意,及时申请改选其它课程,并办理选课注册手续。 第十三条为了贯彻因材施教的原则,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申请免修某些学科核心课程。但是通修课程中的政治、德育类课程不得免修。 第十四条学生经过自学,认为已经掌握某门课程的基础,可在开学初提出免修申请,参加有关院系统一组织的免修考试。免修考试在开学上课后一周内进行。申请免修课程者,须交有关课程读书笔记和习题演算等
11、自学材料,经指导教师口头询问和审查同意,方可参加免修考试。 第十五条申请免修课程考试手续:凡愿参加免修考试的学生,应向所属系办公室领取“南京大学免修考试申请表”,填好后送交系办公室,经指导教师同意、系主任审核后,由系统一安排考试。进行免修考试的课程必须按照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考核全部内容。试题由有关教师拟定,并经教研室主任审核同意。 第十六条免修课程考试的成绩在80分以上者,可同意免修,给予应得的学分,并按实得成绩记入学籍档案。若要另外选修其他课程,应在学期开学后10天内按照本规定办理选课手续。学校组织的外语分级考试,经核准免修并进入高等级外语课程学习者,其免修成绩以90分记载。 为了鼓励学生参
12、加全国有关课外科技、文化等项目竞赛及课外学术活动,凡获得奖励者或在核心刊物发表论文者可记入一定学分(具体规定另外制定)。 三、课程考试与成绩记载 第十七条凡是学生办理过选课注册手续所修读的课程,都要进行考试,考试成绩载入成绩登记表,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十八条考试的主要方式为:课程小论文、读书报告、文献综述、操作考试、闭卷笔试、口试,或口、笔试兼用等;也可采用其他方式进行考试。所有方式均需按规定结合课内外作业,平时测验等综合评定成绩。学科核心课程的成绩,应根据南京大学南字发200040号南京大学关于考试改革的若干意见的要求,综合计定课程考试成绩。 第十九条考试成绩评定,必修课程均采用百分制记
13、分。 选修课可采取五级评分制,即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制记分与百分制记分的换算标准为优100-90;良为89-80;中为79-70;及格为69-60;不及格为59及59以下。凡是课程考试成绩在60分和60分以上者,即可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为了区别学生学习成绩的优劣应计算学分绩,某一门课程学分绩计算方法为: 课程考分/20*课程学分数=某一门课程学分绩 一学期所有课程平均学分绩计算方法为: (课程考分/20*学分数) 课程学分数=平均学分绩 第二十条毕业论文的成绩,除按百分制或五级制记分外,应附简短评语,由指导教师提出意见,经教研室视学生答辩情况讨论通过,其中拟评定为优秀或不及格成绩者,
14、须经答辩委员会无记名投票且有二分之一以上赞成票通过。学生集体(不得超过3人)完成的毕业论文,以个人承担部分或发挥作用的大小作为评定成绩的根据。 第二十一条从2000级学生开始,取消补考,学生某一门课程考试不及格,必须重修.重修分两种形式进行:考试成绩在49分(含49分)以下的学生,必须随下一级跟班重修。考试成绩在50分以上的学生,如果重修课与在修课冲突,可申请自学后参加重修课程考试,申请重修的学生必须在期末选课期间办理注册重修课程手续,凡申请自学重修者,应在学习的过程中按任课教师的要求,提交重修课程的基本作业(含小论文等)。 第二十二条取消补考后,若学生考试不及格,成绩不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在规
15、定的修业年限内,允许学生多次重修,直至重修课程及格。 第二十三条若学生考试成绩在60-70分之间,允许学生再次重修该门课程取得更好成绩,但是在申请注册重修之前,必须书面申请注销原考试成绩,并按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规定,按考试成绩在50-59分重修标准交纳重修课。 第二十四条公共体育课考试不及格,参照第二十二条。因健康原因,不能参加正常体育课的学生,经校医院证明,可由体育课转修保健体育课,保健体育课考核及格者可以取得体育课的成绩和学分,但需注明是保健体育课。每学年结束,学校都要按原国家教委规定的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对学生进行综合考评(考评方法另订),其成绩记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二十五条取消补考后
16、,对于学生每学年所完成学分数要进行宏观控制,无法完成最低学分数要求的学生,作退学处理。第一学年最低完成学分数为28,第二学年为56,第三学年为84,第四学年为112,第五学年为140。 第二十六条学生参加考试,应严格遵守考场纪律,按时完成答卷。凡无故不参加考试或参加考试不交卷者,以旷考论处,该课程重修成绩达到合格以上者,一律按60分记入学籍档案。凡自行夹带与考试有关的教材、复习资料或教参书等进入考场(带入考场后,必须放置讲台),在考试开始进行时仍放置课桌内或课桌上,作为严重违反考场纪律论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凡考试时有作弊者,取消其考试资格,该课程重修成绩达到合格以上者,一律
17、按60分记入学籍档案。 五、转系与转学 第二十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转系、转学: (1)因公伤事故或患某种疾病、生理缺陷,经本校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者,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安排申请者转入有关专业。 (2)个别学生确能提供有关说明其拟转入某系科的专长依据,经本人申请,所在院、系推荐,并由转入系安排甄别考试,成绩确实优良者。 (3)学校或系根据毕业生分配制度改革和人才社会需求变化等情况决定调整学科者。 本科生转系只限于第一学年第二学期到第二学年。转系后需要延长学年者,第五学年开始,应按本年度新生交费标准交纳学杂费、住宿费。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系、转学: (1)
18、由一般院校转入重点院校者; (2)委托培养生或定向培养生; (3)新生入学后未满一学期者; (4)本科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者; (5)在校期间已有一次转系记录者; (6)专科转入本科者; (7)因学习成绩差需要试读者。 经上级主管部门文件批准者不受以上限制。 第二十九条学生转系转学均由本人向所在系申请。转系、转学的手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系,须由本人在参加期末考试后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经所在院、系推荐,拟转入院、系组织考试并审核同意报教务处审批。 (2)学生在本校院或系内转专业,须经本人申请,参加本系组织的甄别考试,系主任审核同意,报教务处备案。 (3)学生跨省转学
19、,须由转出学校发函向拟转入学校联系,征得转入学校同意,经转出学校所在省主管高教部门批准,并报转入学校所在省主管高教部门批准,由转入学校发文通知转出学校及其省主管高教部门后,学生方可按规定办理手续。凡转入我校者,均须向学校按不同专业交纳专业建设费否则不予办理注册手续。本省范围内转学,可参照上述办法办理。学生转系、转学的手续,应在每学期结束的最后一周或每学期开学的第一周统一办理。 第三十条转系后已取得学分按下列规定计算: (1)与转入系同档次或高一档次的学科核心课程和通修课程的学分仍然有效。低于转入系科的课程作为选修课学分记载。 (2)其他课程学分,可作为转入系科的选修课学分。 六、休学、复学和保
20、留学籍 第三十一条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病经县、区及有关专科医院诊断,校医院检查证明,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超过一学年上课时间三分之一者; (2)在一学期内因其它原因请假导致缺课超过上课时间三分之一者; (3)因某种特殊原因,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三十二条本科学生因故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期(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学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学年。 第三十三条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处理: (1)不享受贷学金,原来享受专业奖学金、定向奖学金的按最低等级发放。 (2)户口不迁出学校。 (3)因病休学的学生,必须回家疗养。病休期间经学校公费医疗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可在家乡确定
21、一所公立医院就诊,其医疗费用可按非挂钩医院的规定予以部分报销,但要实行限额,标准为半年50元,一年100元,一年以上的不予报销。 (4)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第三十四条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件,向所属院、系申请复学。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附县以上医院诊断书,证明其已恢复健康,并经校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2)要求复学的学生,由校、系有关部门进行政治复查。休学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者,应取消其复学资格。 (3)经学校批准复学的学生,一般应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 第三十五条允许有条件的学生停学创业,停学创业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学
22、生停学创业,应提出申请和创业方案,经系主任审核同意,学校批准,方能予以实施。 第三十六条在校学生联系和办理自费出国就读手续,可办理退学或保留学籍。保留学籍年限为一年,学生在校期间只允许保留学籍一次。学生申请出国办理保留学籍,必须先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系主任及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报教务处审批并到教务处缴纳规定的培养费。培养费按当年同类专业学杂费收取。 第三十七条办理保留学籍手续的时间,只限于学期结束前二周内进行,保留学籍期满办理复学时间,只限于新学期开学前二周内进行。 第三十八条在保留学籍期限内不得要求复学,保留学籍期满需继续回校学习者,必须凭省教委签发的注销护照证明书和本人的书面申请,经系主任
23、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后方能取得继续学习的资格,学生办理复学手续后,退还培养费。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作自动退学论处。 第三十九条学生保留学籍期间,允许到教务处办理旁听手续。旁听按每学分100元计算。学生在保留学籍期满办理复学手续后,可凭教务员签发的旁听成绩记入学籍档案。学生未办理旁听手续而擅自听课者,其考试成绩不得记入学籍档案。 第四十条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收取的培养费一律不退。保留学籍的学生不享受在校学生和休学学生待遇。 第四十一条学生休学、复学,应向所属院、系提出申请,所属院、负责人签署意见后送教务处审核批准。 七、退学、试读 第四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有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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