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教师管理办法.doc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教师管理办法.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教师管理办法.doc(30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教师管理办法为规范教师管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教师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十二五(2011-2015年)改革与发展规划,特制定本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教师,是指取得高校教师资格证书,具有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的相应能力水平,专门从事教学和(或)科研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包括教师系列(含专职辅导员)和研究系列人员。第二条 学校对教师实行校、院二级管理。学校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确定岗位设置方案,核定岗位总量,规定结构比例。各教学部门依照学校确定的职能、编制限额、职数以及结构比例,设置本部门的
2、具体岗位,并确定各职位的具体工作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第二章 任职资格与条件第三条 教师必须具有高校教师资格证书。第四条 教师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第五条 教师应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新录用的专任教师原则上须具有国民教育系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特殊学科、专业的教师经学校批准后可适当放宽为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第六条 身体健康,能履行岗位职责。第七条 申报教师专业技术职务须通过思想政治(师德表现)、教育教学(专业技术业务)能力考核和学术技术能力评议,具备相应教师职务所需的业务能力考试合格证书(具备规定免考条件的除外)。第三章 引进
3、与录用第八条 教师的引进与录用必须坚持与学校发展目标和学科、专业、课程建设目标相一致的原则,要有利于学科、专业、课程的建设,有利于教学和科研水平的提高,有利于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的提升和结构优化,有利于学校科学发展。第九条 教师引进与录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公开招聘,程序透明,择优引进和录用。第十条 引进和录用的教师均实行合约化管理。第十一条 教师引进的重点对象是在国内外学术界有一定学术成就和影响、具有较强的学科团队建设能力和组织领导能力的学科带头人;或者有一定的学术成果和科学研究发展潜力、能把握本学科研究的发展趋势、具有长远的战略构思和团队合作能力的学术骨干。第十二条 学校设立紧缺岗位
4、人才引进专项经费,根据引进人才的职务、教学和科研能力提供住房安置资助和相关工作待遇,从经费和制度上为被引进教师的工作和生活提供一定条件。第十三条 教师录用对象为除引进对象外的其他新进教师。第十四条 享受引进待遇的教师应完成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特殊情况经提请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后可适当延长或缩短服务期限。录用教师的服务期以双方签订的聘用合同约定的期限为准。第十五条 各部门根据教师队伍建设需要和人员变动情况,在学校核定的岗位职数内每年制订教师引进或录用计划,经学校批准后实施公开招聘。第四章 教师岗位设置与管理第十六条 教师岗位设置原则学校设置教师岗位遵循以下原则:(一)总量控制、科学设岗。根据上级主管
5、部门确定的学校编制、各层次岗位额度和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坚持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服务社会的需要出发,统筹学科、专业和课程建设,合理确定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总量,规范设置各等级各类型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数量及其等级结构比例。(二)保证重点、兼顾一般。学校优先支持重点学科、专业、重点科研项目与主干核心课程的建设需要,同时保证其他学科的发展,促进各学科协调发展。(三)整体规划、分步到位。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设置既着眼长远,整体谋划,又要立足于学科现状,逐步实施。(四)动态平衡、分类设置。根据各部门在实现学校发展规划中承担的目标责任和工作侧重的不同,实行动态管理,分类设置。(五)优化结构、精干
6、高效。完善岗位设置分级体系,合理配置人力资源,加快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提高用人质量和用人效益。(六)严格控制、留有余地。充分考虑学校长远发展的需要,对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等级和岗位结构的设置进行宏观调控。第十七条 教师岗位结构设置与管理(一)教师岗位分为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和学术与教学管理岗位。学校按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职数比例设置教师职务岗位,按各学科、专业和课程建设的需要和实际建设水平设置学术与教学管理岗位。(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分为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四档。岗位等级设置12个等级,按现行相当于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专业技术职务管理的专业技术岗位,依次分别对应一级至四级、五级至七级、八
7、级至十级、十一级至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三)学校根据教师专业技术职务档次的不同,即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四档,分别确定不同档次教师的岗位职责。(四)根据教师分类管理的原则,学校设置研究为主型岗位(不含研究人员),副教授及以上职务的教师可以根据要求自主申请。第十八条 “双肩挑”岗位(一)“双肩挑”岗位是指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学、科研人员由学校调任处级及以上管理岗位,同时经学校批准兼任教学、科研工作的人员。(二) 学校在校级相关部处设置“双肩挑”岗位。双肩挑岗位设置方案由校长办公会议决定。在各教学研究部门担任行政领导工作、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在校内享受双肩挑岗位待遇。第十九条 兼职教师岗
8、位学校实行兼职教师岗位聘任制度。聘任有较高专业水平的校外专家和有企业实际工作经验的经营管理人员参与学校的教学和科研工作是学校办学定位的需要,通过合约化聘任管理的模式,建立一支相对稳定和动态优化的高水平兼职教师队伍。第五章 岗位聘任与等级晋升第二十条 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学校实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聘任制。各岗位有明确的职责、任职条件和聘任期限。教师依据相应的资历、教学科研能力在规定的岗位职数内竞聘上岗。聘任分为晋升聘任(晋聘)和平级续聘(续聘)。(一)晋升聘任晋升聘任分为职务晋升聘任和岗位等级晋升聘任,具体聘任办法另行制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晋升聘任程序为:岗位公布、个人申请、部门审核推荐、学
9、校资格审查、申报材料公示、聘任考核、学术技术能力评议、聘前公示、择优聘任、聘任上岗、兑现相应待遇。岗位等级晋升聘任程序为:岗位公布、个人申请、部门审核推荐、学校资格审查、申报材料公示、择优聘任、聘任上岗、兑现相应待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晋聘工作由学校组织实施。中级和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晋聘工作由各部门参照上述程序组织实施,与受聘人员签订岗位聘任合同,并将聘任合同报人事处备案,兑现相应待遇。(二)平级续聘续聘的程序为:岗位公布、聘期考核、个人申请、部门审核(考核)推荐、职能部门审核、聘前公示、择优聘任、聘任上岗、兑现相应待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续聘工作由学校组织实施。中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职务
10、岗位的续聘工作由各部门参照上述程序组织实施,与受聘人员签订岗位聘任合同,并将聘任合同报人事处备案,由人事处兑现相应待遇。(三)引进和录用教师的聘任及转系列聘任学校引进和录用的教师,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且已经在其他院校被聘任为同一系列同级职务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由校长办公会议直接聘任上岗;具有中级及以下技术职务或未有职务的,根据国家规定初聘职务。转系列聘任的教师按照晋升聘任程序进行。第二十一条 学术与教学管理岗位聘任(一)学校实行学术与教学管理岗位聘任制。各岗位有明确的职责、任职条件和聘任期限。以上岗位的遴选根据学校要求和选拔程序进行。(二)符合设置一级学科带头人或二级
11、学科带头人条件的学科,设置一级学科带头人或二级学科带头人岗位;各系、专业(直属教研室)设系、专业(直属教研室)负责人岗位。以上岗位的遴选根据学校规定的标准和选拔程序进行。(三)学校科研和教学管理职能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另行制定有关学术与教学管理岗位聘任的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 岗位聘任合同学校与已经签订聘用合同的教师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合同。其内容包括岗位职责、聘任期限、工作任务、工作条件、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的责任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第六章 培训与培养第二十三条 岗前培训(一)凡新聘来学校工作的教师,须参加教委或学校组织的岗前培训,了解国家教育的
12、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方针、办学定位与特色,增强职业意识和依法执教的自觉性。(二)学校为岗前培训合格的教师发放岗前培训结业证书,作为上岗和职务晋升的重要依据。第二十四条 岗位培训(一)基本技能培训。针对不同的学科和专业要求,学校选派教师参加外语、现代教育技术、实践能力或教育教学业务能力等基本技能培训。(二)访问学者。以学科梯队建设为中心,选派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学位或副教授及以上职务的骨干教师到国内外知名大学、科研院所做访问学者,以加快中青年学术骨干的培养。(三)短期专业进修(含单科进修)。学校根据学科建设发展规划,采取短期进修的方式,有计划地选派一批中青年骨干教师到国内外知名大学或重点
13、实验室进修,或参加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的短期课程培训,以更新、充实教师的本专业知识。(四)学历学位培养。学校有计划地安排教师通过在职攻读学位,提高学历学位层次和业务水平。(五)产学研践习培训。没有产学研践习经验的教师应参加产学研践习培训,培训情况作为职务聘任的重要依据。第二十五条 送培条件(一)政治思想好,热爱高等教育事业,责任心强,有培养前途;(二)近三年学年度考核等级均为称职及以上;(三)所学专业、研究方向、进修的课程和基本技能与所从事的岗位工作相一致。(四)身体健康,能完成培训任务,并承担相应教学科研任务。(五)进校工作满一年以上,重点是教学科研第一线的教师。第二十六条 教师参加国(境)外培
14、训分为学校选派和自主申请两种方式。第二十七条 学校实行优秀青年教师选拔培养制度。各教学部门和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从政治思想、职业品德、业务能力等方面进行选拔、培养。第七章 请假与考勤第二十八条 教师因故不能正常上班必须有正当理由,并根据学校相关请假管理办法办理请假手续。第二十九条 各部门每月应于规定的时间节点前汇总本部门的考勤情况,经本部门行政领导签字确认之后交人事处,作为核发工资和津贴的依据。第八章 考核与奖惩第三十条 学校对教师实行职务岗位学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相结合的考核制度。学年度考核的内容为教师当年度履行岗位职责及个人年度工作计划完成情况,聘期考核的内容为聘期工作目标和岗位职责完成情况
15、。第三十一条 学校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对师德、教学、科研进行全面考核,考核管理逐级、分层进行。考核结果与岗位晋聘、续聘和收入分配相结合。第三十二条 学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含记功)、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级。聘期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级。考核的结果作为教师职务聘任、等级晋升、工资调整以及教师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学校成立考核领导小组,各部门成立考核小组,对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教学能力以及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评定等级。第三十三条 学校设立教学名师奖、师德标兵、青年教师“教学质量奖”等奖项,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教师,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三十四条 教师有违反政
16、治纪律、教学纪律、职业道德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学校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第九章 岗位薪酬第三十五条 学校实行按岗定酬的薪酬制度。教师岗位薪酬由国家工资和校内津贴两部分组成。国家工资是按国家有关规定发放的工资性收入,校内津贴是指由学校预算外经费列支,按学校有关规定发放和调整的各类津贴。第三十六条 教师校内津贴按教师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等级不同、学术与管理岗位的不同适当拉开差距。第三十七条 教师的校内津贴包括岗位津贴、超课时津贴、学术与教学管理津贴、年功津贴、浮动津贴、松江工作津贴和其他津贴等。研究人员的校内津贴包括岗位津贴、学术与教学管理
17、津贴、年功津贴、浮动津贴和其他津贴等。专职辅导员的校内津贴包括岗位津贴、辅导员工作津贴、年功津贴、浮动津贴、松江工作津贴和其他津贴等。岗位津贴是指根据教师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等级不同发放的津贴;学术与教学管理津贴是指按学术与教学管理岗位的工作职责发放的津贴;年功津贴是指按照教师在同级岗位的任职时间发放的津贴。松江工作津贴是为松江校区工作的人员发放的津贴。浮动津贴是指由部门在部门创收收入中自主发放或在学校统一下拨的部门专项预算内由部门自主发放的工作津贴;其他津贴是指教职工住房津贴和按紧缺岗位人才引进办法的规定发放的各类特殊津贴。第三十八条 校内津贴采取“选一、兼一”的原则。“选一”是指只能在教师和
18、管理岗位中选择享受一种岗位津贴;“兼一”是指确因工作需要兼任多个学术与教学管理岗位的,只能享受其中一个岗位的津贴。第十章 辞职和辞退第三十九条 教师辞职,应当提前30日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第四十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有权要求其在提出辞职申请以后继续履行职责:(一)未满学校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 (二)本人承担的教学工作尚未结束,且须由本人继续承担的;(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中规定的其他不得辞职的情形。 如教师未能按上述规定要求辞职的,须根据双方所签合约的约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四十一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
19、一的,学校有权解除与本人签订的聘用合同,但应提前30日向教师本人发出书面通知,并说明解除聘用合同的理由:(一)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或连续两年被确定为基本称职,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不能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服从学校岗位调整安排的;或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称职(合格)的;(二)教师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学校安排的其他工作的;(三)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经与教师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一致的。第四十二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随时解除聘用合同,并书面通知教师:(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
20、位要求又不同意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二)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教师连续未经批准缺课8节、未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师连续4次未经批准不参加学校(所在部门)规定的有关活动或1年内累计8次未经批准不参加学校(所在部门)规定的有关活动的;(三)在聘期内发生一级教学事故2次的,或者二级教学事故累计3次的;(四)不遵守学校纪律,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学校工作的;(五)未经学校同意,擅自出国或出国逾期未归的;(六)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七)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三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21、教师,学校不得解除与教师签订的聘用合同:(一)因工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教师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 (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退的情形。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师可以解除与学校签订的聘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的;(二)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三)依法服兵役的;(四)学校未按照聘用合同约定支付工资报酬、提供工作条件和福利待遇的。第十一章 退休、延龄聘任和内部退养第四十五条 教师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须办理退休手续。 第四十六条 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身体健康能
22、正常工作,确因教学科研工作需要,在国家政策、部门编制和职数允许的情况下,符合学校规定的申请条件,本人可申请延龄聘任。但上一聘期或近三年内未能完成岗位规定的教学科研工作职责的或发生二级及以上教学事故的,不得申请延龄聘任。具体聘任办法另行制定。第四十七条 在政策允许和学校同意的情况下,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教师,可申请办理内部退养手续。第十二章 申诉处理第四十八条 教师对涉及本人的处理意见不服的,应在自知道或者应该知道引起申诉或争议事由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依据教职工申诉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收到申诉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诉人是否予以受理。第
23、四十九条 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告知申诉人予以受理后的60个工作日内做出申诉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经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研究同意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时间不应超过30个工作日。 第五十条 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但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应当停止执行的除外。第五十一条 教师对学校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做出的调查结果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相关机构提出申诉。第五十二条 教师必须实事求是提出申诉,诉求明确适当,据实主张,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第十三章 附 则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所列事项的具体办法由学校相关部门另行制定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 具备相应任职资格、并经学校聘任上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上海 对外经贸 大学 教师 管理办法
链接地址:https://www.31ppt.com/p-342698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