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应该分别订立遗嘱.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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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双方应该分别订立遗嘱夫妻双方应该分别订立遗嘱 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多少都有了财产积累,同时法律意识也在增强,许多人都想到了在有生之年以遗嘱的形式来处理自己的身后事务,避免子女们的纠纷。而共同遗嘱在民间以自书方式出现的最多,效力在所不论,只是由于该群体势力的微弱,这种自书的共同遗嘱无法引起社会的共鸣。共同遗嘱经过公证,即可得到司法的评判,得到国家证明机构的认可。但是对这种可操作性不强,分歧较大的公证事项,各公证处对它的态度是不同的。笔者就遇到一位女当事人手持经过公证的共同遗嘱,向本处申请办理遗嘱继承公证。该共同遗嘱主要内容是说她和丈夫如谁先去世,那么先去世方的财产都由对方和一名子女继承。现丈
2、夫已经去世了,她来申请办理继承公证。但在办理公证过程中却遇到了遗嘱何时生效、能否公开、如何执行等法律方面障碍以及家庭、子女方面的障碍,让办理变得举步维艰。最终经过多方调解,才终于得以解决。当事人事后感叹地说早知道会出现这么多的问题这么不方便,一定不会选择订立共同遗嘱,而各自订立遗嘱了。 无论是依据民法的一般理论,司法实践认知还是司法部公证遗嘱细则的规定,都不鼓励夫妻之间订立共同遗嘱,同时共同遗嘱有着以下的法律和实践操作中的不便: 1遗嘱的一个重要法律特征就是在遗嘱人生前应当保密,遗嘱人死亡时才可以公开,其生存期间,任何人均不知,也无权知晓,而知晓者也负有对遗嘱保密的义务。而在共同遗嘱中,其中之
3、一死亡后,按照遗嘱的特性和法律对于遗嘱的规定,此时需要公开遗嘱,并且要开始对遗嘱内容进行执行。而遗嘱的公开,应是整体的公开,不能是节选式的,这就意昧着整个共同遗嘱内容都将被公开,如此,必然会将还健在方的内容也一并公开,虽然不是故意,但在客观上却侵害了健在方对遗嘱保密的意愿,违背了遗嘱保密性原则,同时也不可避免的会对健在方日后的生活产生一些负面影响。如健在方坚持要求对其所立遗嘱内容不予公开,由于法律对此没有规定,就会使执行去世方遗嘱陷于两难的境地,给继承人造成极大地障碍。 2共同遗嘱人在遗嘱中指定由夫妻以外的其他人继承遗产时,如共同遗嘱人想改变遗嘱内容,尤其是变更继承人时是不是违背了已死亡共同遗嘱人的意愿?共同遗嘱隐含这协议的性质,故依据协议的特性,单方是不允许擅自更改协议内容的,否则就是一种违约行为,因此我们可以得出尚生存的遗嘱人不能单方面更改共同遗嘱人的意愿,并很明显地违背了已死亡共同遗嘱人意愿,违背了原有共同遗嘱人协商而共同达成一致的意愿。但遗嘱的确又不同于协议,我们从遗嘱表面及语言的描述中是很难看到明显的协议性质,而法律对此并无规定,实际上的认识也各有不同,给操作带来极大地不便。 综上所述,为了日后在取得遗产时能够减少不必要的麻烦,避免遇到法律和实践上的障碍,笔者建议夫妻之间在处分财产需订立遗嘱时,还是双方分开订立,各自订立各自的遗嘱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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