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公司汽车保险条款内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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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太平公司汽车保险条款内容太平公司汽车保险条款 应用技术学院 汽车服务技术与营销1001 张亚 21 太平公司汽车保险条款内容: 太平保险有限公司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索引第一部分基本险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 第二部分一般附加险 在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下列附加险:1、全车盗抢险2、自燃损失险3、玻璃单独破碎险4、车辆停驶损失险 在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下列附加险:1、车上人员责任险2、承运货物责任险3、无过失责任险4、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 在同时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基础上,方可附加以下附加条款:1、不计免赔特约险条款 第三部分特殊附加险 在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的基础上
2、,方可投保下列附加险或附加特约条款:1、发动机特别损失险2、车载货物碰撞险3、车身划痕损失险 在同时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全车盗抢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下列附加险:1.车上运动器具失窃险 在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下列附加险:1、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险2、油污清理费用险 条款本保险中的保险车辆是指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 本保险为不定值保险,分为基本险、一般附加险和特殊附加险,但一般附加险和特殊附加险不能独立保险。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或灭失,本保险责任终止。 第一部分基本险基本险分为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保险责任
3、第一条车辆损失险: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1.碰撞、倾覆;2.火灾、爆炸;3.外界物体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保险车辆行驶中平行坠落;4.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5.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第二条第三者责任险: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
4、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本保险的规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给予赔偿。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保险人不负责处理。 责任免除 第三条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地震造成的损失; 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单独损坏; 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 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的损失; 两轮及轻便摩托车停放期间翻倒的损失; 灯具、车镜玻璃以及风挡玻璃、车窗玻璃单独破碎; 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自燃以及不明原因产生火灾;自燃,即指保险车辆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货物自身等发生问题造成火灾。
5、 保险车辆在淹及排气筒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后操作不当致使发动机损坏。 第四条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私有、个人承包车辆的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及其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 第五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或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战争、军事冲突、恐怖主义行为、暴乱、扣押、罚没、*征用; 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员使用保险车辆;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的故意行为; 竞赛、测试、在营业性修理场所修理期间;
6、车上所载货物掉落、泄漏; 保险车辆拖带其他未保险车辆或被其他未保险车辆拖带; 驾驶员饮酒、吸毒、被药物麻醉; 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没有驾驶证;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军队或武警部队驾驶证驾驶地方车辆;持地方驾驶证驾驶军队或武警部队车辆;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5.实习期驾驶大型客车、电车、起重车和带挂车的汽车时,无正式驾驶员并坐监督指导; 6.实习期驾驶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和载运危险品的车辆; 7.持学习驾驶证及实习期在高速公路上驾车; 8.驾驶员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或未经公安交
7、通管理部门同意,持未审验的驾驶证驾车;9.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 10.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 保险车辆肇事逃逸; 未按书面约定履行交纳保险费义务; 除本保险另有书面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车辆没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第六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险人或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中断通讯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因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有关精神损害赔偿; 因污染引起的任何补偿和赔偿; 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以及在
8、此期间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以及第三者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第七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金额和赔偿限额 第八条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选择以下三种方式之一协商确定: 按新车购置价确定。新车购置价是指本保险签定地购置与保险车辆同类型新车的价格。 按投保时的车辆实际价值确定。实际价值是指同类型车辆市场新车购置价减去该车已使用年限折旧金额后的价格。 折旧按每满一年扣除一年计算,不足一年的部分,不计折旧。折旧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但最高折旧金额不超过新车购置价的80%. 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同类型新车购置价,超过部分无效。 保险人
9、根据保险金额的不同确定方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九条投保人可将保险车辆另行加装的新增加设备与保险车辆一起向保险人投保,但必须列明新增加设备明细表及价格。新增加设备的保险金额在实际价值内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新增加设备的实际价值为其投保时的市场价格。 第十条第三者责任险的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应根据不同车辆种类选择确定: 在不同区域内,摩托车、拖拉机的最高赔偿限额分为四个档次:2万元、5万元、10万元和20万元; 其他车辆的最高赔偿限额分为六个档次: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和100万元以上,且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挂车投保后与主车视为一体。发生保险事故时,挂车引起
10、的赔偿责任视同主车引起的赔偿责任。保险人对挂车赔偿责任与主车赔偿责任所负赔偿金额之和,以主车赔偿限额为限。 保险责任起讫期及保险费 第十一条除保险单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限为一年。保险人按照保险单上约定的时间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二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约定的方式交纳保险费。保险费按监管机构批准的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规章所规定的年费率进行计算,保险期限不足一年时按短期月保费计收保险费,保险期限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赔偿处理 第十三条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保险单、事故证明、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调解书、判决书、损失清单和有关费用单据。 第十四条保险人依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
11、负责任比例,相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保险车辆因保险事故受损或致使第三者财产损坏,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须会同保险人或双方认可的保险公估人进行检验,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第十六条车辆损失险按以下规定赔偿: 全部损失全部损失分为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 1、实际全损:保险金额高于实际价值时,以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实际价值时,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 2、推定全损:保险车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损失,经估价实际修理费用将超过保险车辆实际价值的80%,可按全部损失进行赔偿处理,但残余部分应协商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12、 部分损失以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的车辆,按实际修理及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计算赔偿;保险金额低于新车购置价的车辆,按保险金额与新车购置价的比例计算赔偿修理及施救费用。保险车辆损失赔偿及施救费用分别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如果保险车辆部分损失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等于保险金额时,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未保险的财产,应按本保险中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占总施救财产的实际价值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第十七条保险车辆发生第三者责任事故时,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本保险的规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核定赔偿金额。对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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