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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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理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大理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 资格预审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资格审查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州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州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的资格审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资格预审是指招标人在公开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后,发售招标文件前对投标申请人进行的资格审查。只有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才能具有参加工程的施工招标的投标资格。 资格预审由招标人组织实施,交易
2、中心参与,招投标管理处依法实施监督。 第四条 资格审查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科学择优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不得对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五条 资格预审方式进行资格审查的,资格预审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向管理机构办理施工招标备案登记手续; (二)公开发布招标公告(资格公告); (三)编写和发售资格预审文件; (四)投标申请人编写资格预审申请书,递交资格预审申请书; (五)对投标申请人进行必要的考察,对资格预审申请书进行评审; (六)编制资格预审评审报告,确定合格投标人; (七)向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并向管理
3、机构备案。 第六条 资格预审文件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根据工程的性质和特点,参照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范本中的资格预审文件内容和格式编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须知; (二)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申请书格式; (三)要求投标申请人提供的资料目录; 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须知内容包括: 工程基本情况、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招标人能提供的设施、条件和服务等;招标人允许投标申请人选择招标标段的规定(如有标段划分);资格条件和确定合格潜在投标人的方法和评审内容及标准(见附件一);资格预审申请书的递交时间和方式;资格预审的安排;资格预审结果的通知与确认等。 第七
4、条 招标人在资格预审文件中对投标申请人以联合体形式提交投标申请的,应规定: (一)联合体各方应是具备相应资质、资格条件的独立法人; (二)联合体必须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主办人和各方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三)资格预审申请书应以主办人为主填报,并按资格预审文件要求提供联合体各成员方的资格预审资料; (四)预审申请书应有联合体各方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字或印签; (五)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申请资格预审,也不得再与其他投标人组成新的联合体在同一个项目申请资格预审。 第八条 投标申请人递交的资格预审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申请人的企业概况; (二)
5、投标申请人的财务状况; (三)近几年完成类似工程情况; (四)在建工程一览表; (五)拟派的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主要经济技术人员情况及拟派项目班子、组织机构情况; (六)拟用于本招标工程的主要施工设备; (七)拟分包企业情况; (八)招标人要求的其他资料。 以联合体形式提交投标申请书的,还应提供联合体的情况资料。 第九条 资格预审文件出售可以采用直接发售、邮购发售和网上下载发售等方式进行,自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招标人应给予投标申请人合理的时间编制资格预审申请书,最短从停止出售资格预审文件之日起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十条 资格预审评审按以下四个阶段进行:
6、 (一)符合性检查 1、投标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通过符合性检查: (1)不具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 (2)投标申请人(联合体投标申请人中任何一方)被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投标资格、责令停业或者财产处于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的; (3)投标申请人(联合体投标申请人中任何一方)被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暂停投标资格的; (4)投标申请人以联合体形式申请资格预审的,未提交联合体协议或提交的联合体协议未明确联合体各方责任和义务的; (5)投标申请人(联合体投标申请人中任何一方)的资质类别、等级和项目经理的资质等级不满足要求的; (6)投标申请人(联合体投标申请人中任何一方)没有领取安全资格证(或安全生产许可
7、证)的; (7)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2、资格预审申请书及相关资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通过符合性检查: (1)未按规定时间提交的; (2)未加盖法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印签的;联合体提交的,未经联合体内各方加盖法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印签的; (3)资格预审申请书内容不全或主要内容字迹模糊、辨认不清的; (4)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投标协议没有明确联合体各方的责任和义务; (5)资格预审申请书中重要内容存在失实或者弄虚作假的; (6)不能满足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其他符合性条件的。 (二)必要合格条件评审 对通过符合性检查的投标申请人,按照招标人编制的
8、资格预审评审办法中必要合格条件内容进行评审。未全部通过必要合格条件评审的投标申请人不能通过资格预审。 (三)附加合格条件评审 对通过必要合格条件评审的投标申请人,按照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评审办法中的附加合格条件内容进行评审。 (四)澄清与核实 在资格评审过程中,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申请人对资格预审申请书中不明确的和重要的内容进行必要的澄清和核实。如内容失实,招标人有权不通过其资格预审。 第十一条 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将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发给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并告知其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应向未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中应当写明具体原因或理由。 第十
9、二条 当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人数过多时,且招标人认为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过多,全部参加投标不利于体现招标的效率和经济性原则,则招标人可按招标项目投资额度,有附加合格条件的依据评分得分高低选择: (1)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的,一般不少于7个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具体人数由招标人在资格预审文件中明确; (2)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在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一般不少于9个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具体人数由招标人在资格预审文件中明确; (3)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0万元以上的一般不少于11个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具体人数由招标人在资格预审文件中明确。 当通过资格预
10、审的投标申请人人数不足7个时,招标人可在满足必要合格条件的前提下,依据附加合格条件评分高低,从低于资格预审最低分数的投标申请人选择,补足7个。 若满足资格预审条件或通过资格预审最低分数的投标申请人人数不足3个时,招标人应宣布本次资格预审失败,重新发布招标公告并重新组织资格评审。 招标人不得以其他理由拒绝合格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 第十三条 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形成书面资格预审报告(见附件二),与招标文件一并报送管理机构。 第十四条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若潜在投标人的相关情况发生变化,涉及到资格预审审查条件的应征得招标人同意,并须对资格预审申请书的相关内容进行更新,以证明其仍能满足资格预
11、审合格条件,若达不到相应的资格预审条件,其投标将被拒绝。 第十五条 投标申请人有权了解本单位的资格预审情况,招标人应对投标申请人提出的疑问给予答复。投标申请人如认为招标人的行为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以以书面形式向管理机构投诉。管理机构接到投诉后,应对资格预审过程及结果进行核实,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为防止串通投标的行为发生,有经济利益利害关系企业不得作为同一工程项目的投标人申请人一起参加资格预审。 第十七条 对联合体进行资格评审时,其能力为各成员单位之总和,对有分包人的进行资格评审时,其能力为总包人和分包人之总和。分包工程应为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
12、和规模相适应。 第十八条 投标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供有关资格审查的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投标申请人若提供虚假文件材料,一经查实的即予取消该投标申请人投标资格。已骗取中标的取消中标资格,已订立合同的可终止合同。该投标申请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和赔偿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还应对该投标申请人给予不良市场行为记录一次。 第十九条 本办法在全州范围内统一执行,执行中各县、市、两区管委会建设行政部门需对本办法“附件”中的内容及标准作调整的,必须报州规划建设局同意。 第二十条 使用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州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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