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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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八、对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8.1 处罚对象:安全评价机构、安全检测检验机构、安全认证机构,机构人员注:安全认证机构,指实施资质管理的安全认证机构、安全鉴定机构,以及具备一定条件且未实施资质管理的从事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等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咨询、评审、认定和安全设施、安全设备、安全产品、作业场所安全生产条件、性能认定、鉴定的机构。8.2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暂扣或者吊销资质、执业资格8.3 处罚依据8.3.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九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
2、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吊销其相应资质。8.3.2【法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中介机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及其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8.3.3【规章】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
3、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第三十一条:承担安全评价、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由资质认可机关吊销其相应资质,向社会公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相关机构及其责任人员实行行业禁入,纳入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以及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息查询系统。8.4实
4、施部门及经办机构8.4.1吊销资质证照、执业资格处罚: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规划财务处、教育训练处。8. 4.2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处罚:自治区、地州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规划财务机构、相关安全生产执法机构。8.5自由裁量基准1. 5.1为有色(不含矿山和金属冶炼)、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行业领域企业提供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的,对机构单处罚款10万元,对责任人处罚款2万元;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对机构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对责任人处罚款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2. 5.2为有色(不含矿山和金属冶炼)、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行业领域企业提供虚假证明的,没收
5、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不足20万元的,对机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处罚款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的,对机构并处违法所得3倍及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处罚款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吊销机构资质。8. 5.3为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提供虚假证明,或者为园区提供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对机构并处罚款15万元以上20万以下;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对机构并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处罚款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吊销机构资质,按规定实行行业禁入。9. 5.4获得虚假
6、证明的单位发生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事故或者较大及以上事故的,或者为事故发生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对机构并处罚款20万;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对机构并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对责任人处罚款5万元;吊销机构资质、相关人员执业资格,按规定实行行业禁入。九、对安全评价机构违反管理规定的处罚9.1处罚对象:安全评价机构,机构人员;未取得资质的机构及有关人员9. 2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警告10. 3处罚依据:【规章】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第二十九条:未取得资质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擅自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的,责令立即停
7、止违法行为,依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有关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及其人员,由资质认可机关记入有关机构和人员的信用记录,并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第三十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8、:(一)未依法与委托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的;(二)违反法规标准规定更改或者简化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程序和相关内容的;(三)未按规定公开安全评价报告、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相关信息及现场勘验图像影像资料的;(四)未在开展现场技术服务前七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项目实施地资质认可机关的;(五)机构名称、注册地址、实验室条件、法定代表人、专职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未向原资质认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的;(六)未按照有关法规标准的强制性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活动的;(七)出租、出借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资质证书的;(八)安全评价项目组组长及负责勘验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勘验等有关工作的;(九)承
9、担现场检测检验的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设备检测检验等有关工作的;(十)安全评价报告存在法规标准引用错误、关键危险有害因素漏项、重大危险源辨识错误、对策措施建议与存在问题严重不符等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十一)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存在法规标准引用错误、关键项目漏检、结论不明确等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9. 4实施部门及经办机构9. 4.1未取得资质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擅自从事安全评价服务的处罚,自治区、地州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规划财务机构、相关安全生产执法机构。9.4. 2对安全评价机构及其人员违反管理规定的处罚,自治区、地州市应急管理部门-规划财务机构、相关安全生产执法机
10、构。9.5自由裁量基准1. 5.1未取得资质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擅自从事安全评价服务的,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上限对机构3万元、对责任人1万元。9. 5.1.1擅自在有色(不含矿山和金属冶炼)、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行业领域从事安全评价服务的,对机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罚款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对责任人处罚款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10. 5.1.2擅自在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行业领域从事安全评价服务的,对机构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罚款1万元;对责任人处罚款1万元。11. .2安全评价机构违反管理规定的,处警告,罚款上限对
11、机构3万元、对责任人1万元。12. 5.2.1未依法与委托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的,第1次,对机构处警告;第2次,对机构处警告、每有1份合同不符合规定并处罚款2千元;逾期未改正的,对机构处罚款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对责任人处罚款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情节严重的,对机构处罚款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对责任人处罚款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13. 5.2.2未按规定公开安全评价报告的,第1次,对机构处警告;第2次,对机构处警告、每有1份安全评价报告未按规定公开并处罚款2千元;逾期未改正的,对机构处罚款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对责任人处罚款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情节严重的,对机构处罚款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对责
12、任人处罚款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14. 5.2.3自治区外机构未在开展现场技术服务前七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自治区应急管理厅的,第1次,对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并处罚款5千元;逾期未改正的,对机构处罚款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对责任人处罚款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情节严重的,对机构处罚款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对责任人处罚款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15. 5.2.4机构名称、注册地址、实验室条件、法定代表人、专职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未提出变更申请的,对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每有1个事项并处罚款1千元;逾期未改正的,对机构处罚款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对责任人处罚款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
13、;情节严重的,对机构处罚款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对责任人处罚款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16. 5.2.5安全评价机构存在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机构处警告、并处罚款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逾期未改正的,对机构处罚款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对责任人处罚款3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情节严重的,对机构处罚款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对责任人处罚款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十、对安全检测检验机构违反管理规定的处罚10.1处罚对象:安全检测检验机构,机构人员;未取得资质的机构及有关人员17. 2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警告10.3处罚
14、依据:【规章】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第二十九条:未取得资质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擅自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依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有关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及其人员,由资质认可机关记入有关机构和人员的信用记录,并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第三十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
15、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依法与委托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的;(二)违反法规标准规定更改或者简化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程序和相关内容的;(三)未按规定公开安全评价报告、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相关信息及现场勘验图像影像资料的;(四)未在开展现场技术服务前七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项目实施地资质认可机关的;(五)机构名称、注册地址、实验室条件、法定代表人、专职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未向原资质认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的;(六)未按照有关法规标准的强制性规定从事安全评
16、价、检测检验活动的;(七)出租、出借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资质证书的;(A)安全评价项目组组长及负责勘验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勘验等有关工作的;(九)承担现场检测检验的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设备检测检验等有关工作的;(十)安全评价报告存在法规标准引用错误、关键危险有害因素漏项、重大危险源辨识错误、对策措施建议与存在问题严重不符等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十一)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存在法规标准引用错误、关键项目漏检、结论不明确等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10.4实施部门及经办机构10.4.1未取得资质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擅自从事安全检测检验服务的处罚,自治区、地州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17、-规划财务机构、相关安全生产执法机构。10.4.2对安全检测检验机构及其人员违反管理规定的处罚,自治区、地州市应急管理部门-规划财务机构、相关安全生产执法机构。10.5自由裁量基准10. 5.1未取得资质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擅自从事安全检测检验服务的,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上限对机构3万元、对责任人1万元。11. 5.1.1擅自在有色(不含矿山和金属冶炼)、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行业领域从事安全检测检验服务的,对机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罚款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对责任人处罚款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12. 5.1.2擅自在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
18、冶炼行业领域从事安全检测检验服务的,对机构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罚款1万元;对责任人处罚款1万元。13. 5.2安全检测检验机构违反管理规定的,处警告,罚款上限对机构3万元、对责任人1万元。14. 52.1未依法与委托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的,第1次,对机构处警告;第2次,对机构处警告、每有1份合同不符合规定并处罚款2千元;逾期未改正的,对机构处罚款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对责任人处罚款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情节严重的,对机构处罚款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对责任人处罚款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15. 5.2.2未按规定公开安全检测检验报告的,第1次,对机构处警告;第2次,对机构处警告、
19、每有1份安全检测检验价报告未按规定公开并处罚款2千元;逾期未改正的,对机构处罚款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对责任人处罚款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情节严重的,对机构处罚款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对责任人处罚款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16. 5.2.3自治区外机构未在开展现场技术服务前7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自治区应急管理厅的,第1次,对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并处罚款5千元;逾期未改正的,对机构处罚款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对责任人处罚款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情节严重的,对机构处罚款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对责任人处罚款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17. 5.2.4机构名称、注册地址、实验室条件、法定代表人、专职技术负责
20、人、授权签字人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出变更申请的,对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每有1个事项并处罚款1千元;逾期未改正的,对机构处罚款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对责任人处罚款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情节严重的,对机构处罚款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对责任人处罚款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18. 5.2.5安全检测检验机构存在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项、第六项、第七项、第九项、第十一项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机构处警告、并处罚款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逾期未改正的,对机构处罚款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对责任人处罚款3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情节严重的,对机构处罚款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对责任人处罚款5千
21、元以上1万元以下。十一、对安全培训机构不具培训条件不按大纲组织培训或培训档案不符规定或者不正当竞争的处罚18.1 处罚对象:安全培训机构注:生产经营单位对外提供安全培训服务的,按安全培训机构处理。18.2 处罚种类:罚款、警告19. 3处罚依据:【规章】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63号令、80号令修正)第三十四条: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二)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三)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安全培训机构采取不正当竞
22、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培训机构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19.1 实施部门及经办机构:自治区、地州市应急管理部门-教育训练机构或者履行教育训练职责的机构。19.2 自由裁量基准11. 5.1安全培训机构为有色(不含矿山和金属冶炼)、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培训服务(不含特种作业人员),存在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情形,责令改正,处罚款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逾期未改正的,处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IL52安全培训机构为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提供提供安全培训服务,以及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存在安
23、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情形,责令改正,处罚款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逾期未改正的,处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十二、对注册安全工程师违反执业管理规定的处罚12. 1处罚对象:注册安全工程师20. 2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注册、吊销执业证12.3处罚依据:【规章】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1号,63号令修正)第三十条: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一条:注册安全工程师以欺骗、贿赂
24、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证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撤销其注册,当事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第三十二条: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二)以责任人名义承接业务、收取费用的;(三)出租、出借、涂改、变造执业证和执业印章的;(四)泄漏执业过程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五)利用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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