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局的批是否为对外担保合同生效的条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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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汇局的批是否为对外担保合同生效的条件 *局的批准是否为对外担保合同生效的条件 一、对外担保与跨境担保 1、对外担保 根据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及相关部门规章的规定,对外担保,是境内机构向境外机构、境内外资机构承诺,当债务人不履行偿付义务时,由其履行偿付义务的担保。债务人可是境内机构,也可为境外机构。 且境内企业只能为其在境内外设立的上述关联企业提供担保,不能为一个没有任何股权关系的企业提供对外担保。 2、跨境担保 根据跨境担保 *管理规定的规定,其将对外担保更名为“跨境担保”,并列明了具体分类,即内保外贷、外保内贷以及其他形式的跨境担保。 内保外贷,担保人注册地在境内,债务人和债权人注册地
2、均在境外的跨境担保。同时规定境内个人可以作为担保人办理此项业务。 外保内贷,担保人注册地在境外,债务人和债权人注册地均在境内的跨境担保。 其他形式跨境担保,除上述以外的其他跨境担保形式。 也就是说只要担保人、债务人、债权人、担保物权登记地的任意一方,分数境内外,就构成跨境担保。 且对于境内企业提供为境内外机构提供担保无上述关联关系的限制。 二、不同类型的跨境担保的登记制度 内保外贷、外保内贷,应到 *局办理登记。 其他形式的跨境担保不需办理登记或者备案。 三、登记的效力 跨境担保 *管理规定第27条的规定, *局对跨境担保合同的核准、登记和备案情况以及本规定明确的其他管理事项与管理要求,不构成
3、跨境担保合同的生效要件。 与担保法解释第六条关于对外担保合同未经登记则无效的规定有冲突。中华人民共和国 *管理条例第19条也规定,提供对外担保的,需要到外汇管理局申请登记。 但担保法解释、 *管理条例的位阶大于部门规章。 若到诉讼阶段,双方可据此辩驳: 支持担保合同无效的当事人:从法律渊源与位阶入手,法院判案只能依据法律法规,参照规章制度。 支持担保合同有效的当事人:可从以下方面入手: 一、不违反国家利益、 *管理秩序。担保法解释规定的初衷也是源于此。 二、从实际操作上来讲,虽然担保法解释及 *管理条例规定,对外担保合同必须经过登记后才生效。但现实中, *局出台了相关规章,已经取消了登记生效制度,并不再为当事人办理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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