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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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沪人社专(2023)42号)市委、市政府各有关部、委、办、局,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本市中级职称评审工作,提高职称评审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现将上海市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特此通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3年2月9日上海市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标任务)为深入推进人才评价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建设以创新价值、业绩、贡献为导向的人才评价体系,规范本市中级职称评审工作,合理下放职称评审权,提高职称评审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
2、发挥职称评审“指挥棒”的作用,促进人才评价与人才培养、使用有效衔接,充分激发专业技术人才创新创业活力,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40号)和上海市职称评审管理办法(沪人社规(2021)30号),以及国家和本市职称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工程、农业、工艺美术、图书资料、文物博物、档案、体育、公共法律服务等中级职称采取评审方式的系列(专业),适用本办法。根据本市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需要,可适时调整各系列(专业)中级职称评价管理方式。第三条(综合管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是本市职称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市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中评委)的统筹规划、评审政策发
3、布、评审工作综合管理和指导监督。第四条(行业管理)本市经济信息化、建设交通、科学教育、宣传文化、农业农村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中级职称评审工作的政策协调、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组织实施)本市相关行业(专业)主管部门、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有关企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负责本行业(专业)、区域、单位内中级职称评审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组建单位)中评委组建单位(以下简称组建单位)应当设立中评委办公室、建立专家库,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下,按规定组织实施评审工作。第七条(职责定位)中评委是负责评议本市申报中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和
4、专业能力的学术评议机构。中评委对组建单位负责,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政策,独立评价专业技术人才的创新能力、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第二章中评委组建第八条(规划布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本市行业主管部门,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按职称系列(专业)分类设置中评委。支持重点区域、重点产业根据国家和本市重大战略部署和人才队伍建设需要设置中评委。本市原则上不组建跨系列、跨专业类别的综合性中评委。中评委实施核准备案制。第九条(命名规则)本市中评委名称一般为“上海市某系列(专业)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受理范围)O第十条(组建单位要求)组建单位应为具有承接相关系列(专业)中级职称评审工作能力的市级
5、行业(专业)主管部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人才智力密集的龙头企业或大型事业单位(不含人力资源公司)、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支持具备较强服务能力和专业水平的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参与中级职称评审事务性工作。第十一条(学科专业设置)中评委学科专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和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经相关专家论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确定。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可会同区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区域重点产业发展需求,提出学科专业设置意见,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并按程序确定。根据各行业、领域、区域发展需要,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可调整学科专业设
6、置。第十二条(工程系列专业)本市工程系列中评委在机械和电气类、电子和计算机类、化工和材料类、生物和医药类、建设和交通类五个大类下设置学科专业。区级组建的中评委一般为通用型专业;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组建的中评委侧重新型专业、复合型专业。各中评委评价标准不得低于本市基本标准,同一专业大类的中评委评价标准应保持相对平衡。质量技术监督、水务水利(海洋)、绿化市容、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保护等专业的中评委,一般由市级相关专业主管部门组建。第十三条(组建条件)申请组建中评委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在行业(专业)、区域内具有重要影响力,能够代表本市或者行业总体学术技术水平。(二)专业技术人才达到一定规模,
7、有一定数量具备评审能力和水平的专家。(三)有专门机构承担中评委的组织管理和评审工作。(四)有较好的工作基础和完善的工作制度。(五)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所需的其他条件。第十四条(申请评估)根据需要,组建单位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组建中评委的申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综合评估,对符合条件的,确定中评委名称、学科专业、受理范围等。第十五条(核准备案)各区设立的中评委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照评估要求核准组建,市级行业(专业)主管部门、大型企事业单位设立的中评委由市级行业(专业)主管部门按照评估要求核准组建。中评委组建单位将组建文件和中评委专家库名单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8、和市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备案材料设置中评委编号,纳入全市职称评审管理体系。市行业主管部门对中评委评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提供专业指导。中评委备案有效期不超过3年,有效期届满应当重新组建并按程序核准备案。第十六条(办事机构)中评委办公室是承担中评委日常工作的办事机构,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承担中评委日常工作的场地和设施等工作条件。(二)有专人(含兼职)负责具体工作,并有较高的政策水平,长期从事人事管理工作,组织能力强,工作认真负责,人员保持相对稳定。()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自觉接受主管部门监督指导,并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完成评审任务。第十七条(建立专家库)中评委组建
9、单位应建立专家库,可下设专业学科组(以下简称学科组)。中评委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由主任委员库、委员库和学科组专家库构成,成员可在全市范围内的同行专家中遴选。专家库遴选具体条件和程序按照上海市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组建要求(见附件)执行。第三章评审程序第十八条(通知发布)各中评委评审工作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应当在当年度内完成。中评委办公室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政策,结合本行业、区域、单位实际,拟定年度评审通知,经相关主管部门同意后对外发布。第十九条(申报受理)中评委办公室应及时开通申报通道,在规定时间内受理评审材料,对申报材料是否完整进行审核。提交的评审材料应按照精简、便利、通行的原则确定。申
10、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中评委办公室应当一次性告知申报对象需要补正的材料。第二十条(报送审核)中评委办公室向组建单位和相关主管部门报送评审工作准备情况,书面提交评审对象花名册,经同意后,申报人方可进入评审程序。对未达到申报条件、不符合申报要求以及因其他原因未通过审核的,评审材料予以退回。第二十一条(执行中评委抽取)相关主管部门会同组建单位在主任委员库中抽取正副主任委员2-4名,在委员库中抽取专家若干名,组成11人以上的执行中评委,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应占2/3以上;在各学科组专家库中抽取7人以上专家组成执行学科组,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应占1/2以上,学科组负责人应由当年度执行中评委委员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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