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沟油犯罪的司法解释条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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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沟油犯罪的司法解释条款地沟油犯罪的司法解释条款 为确保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关于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活动的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活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布通知,对生产、销售地沟油的7种情况明确了定罪量刑标准,根据通知,涉及地沟油犯罪的,最高可判死刑。涉地沟油犯罪判缓刑的,须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期内生产、销售食品等。 1.利用地沟油生产食用油的,依照刑法第144条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最高可判
2、死刑。 2.明知是利用地沟油生产的食用油而销售的,依照刑法第144条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规定追究刑责,最高可判死刑。认定是否明知,应当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认知能力等因素予以综合判断。 3.对于利用地沟油生产的食用油,已经销售出去没有实物,但是有证据证明系已被查实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事实的上线提供的,依照刑法第144条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可判死刑。 4.虽无法查明食用油是否系利用地沟油生产、加工,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明知该食用油来源可疑而予以销售的,应根据不同情形分别处理。如果经鉴定,检出有毒、有害成分的,依照刑法第144条的规定追究刑责;如果属于不符合安全
3、标准的食品的,依照刑法第143条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刑责,最高可判无期;如果属于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或者假冒注册商标,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140条销售伪劣产品罪或者第213条假冒注册商标罪、第214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可判无期。 5.知道或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犯罪行为,而为其掏捞、加工、贩运地沟油,或者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技术、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仓储、保管等便利条件的,按共犯论处。 6.违反有关规定,掏捞、加工、贩运地沟油,没有证据证明用于生产食用油的,交由行政部门处理。 7.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在食用油安全监管和查处地沟油违法犯罪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名词解释 什么是地沟油犯罪 地沟油犯罪,是指用餐厨垃圾、废弃油脂、各类肉及肉制品加工废弃物等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用油,以及明知是利用地沟油生产、加工的油脂而作为食用油销售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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