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共和主义与自由主义之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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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共和主义与自由主义之间在共和主义与自由主义之间 评哈贝马斯的商议民主概念 内容提要】自由主义的民主是一个弱民主概念,而共和主义民主是一个强民主概念。哈贝马斯的商议民主结合了两者中的某些东西,走出一条中间道路。他接受了自由主义在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的区分,但是又像共和主义那样,划分出一个具有强民主意义的政治商谈公共领域。同时他还把民主理解为追求共同的善和利益的协调,把人民主权理解为交往权力,而不是全体人民的共同权力或者议会中的权力。显示了他把共和主义和自由主义结合起来的理论构想。 政治思潮 Liberalistic democracy is a concept of weak democracy
2、, while republican democracy is a strong one. Combining both of them, Habermass deliberative democracy explores a middle road. He accepted the difference between political states and citizen society in liberalism, but he, agreeing with republicanism, also dilimited a public area of political negotia
3、tion with a content of strong democracy. Meanwhile, he viewed democracy as the common balance between virtues and benefits, and the peoples sovereignty as mutual power, but not the common power of all the people or the power of the parliament, which shows his theoretical conception of combining repu
4、blicanism and liberalism. 商议民主/自由主义/共和主义 deliberative democracy/liberalism/republicanism 一、 共和主义和自由主义的民主概念 对于自由主义来说,民主制度的根本目的就是要保证个人自由权利不受*的限制,从而保证个人在私人生活领域中的自由。它不要求积极参与*的决策从而引导*的行为。这是一种消极民主,是一种免于*强制的民主。自由主义所强调的实现主体权利的方式是弱的民主制度。这种民主制度只是保证个人权利不受到国家的侵犯。用哈贝马斯的话说,“追求自利之公民的民主的意志形成过程只具有相对较弱的规范性涵义”。这就是说,这种
5、公民参与政治意志的形成过程只要求限制国家的权力对于私人领域的干预,只是要求*行动的输出是平等对待所有的公民的,而不是公民政治意志的输入对于*行动的约束和引导。个人所拥有的民主地参与普遍平等的选举权利是以个人自由权利为基础的,也是为了能够保证私人生活的自由。 在这里,政治国家是“经济社会之监护人”。*被看作是为了公共利益制定政策的机构,而社会是按照市场经济规则进行交往的社会劳动体系。*行动就是要保证市民社会的自由交往过程。政治国家和私人生活领域彻底分离开来。政治国家不能被用来干预私人生活领域。于是对于自由主义来说,民主制度有两个重要的作用。第一,民主制度使所有的人平等参与公共领域的活动成为可能。
6、公民通过民主过程来监督*,防止*的行动干预个人的自主领域,防止*对于人的基本权利的侵害。第二,*是社会的监护人,必须平等地保护所有人的利益,平等地为所有人的利益服务。民主制度就是要保证所有人的平等参与,从而防止有人运用政治权力为自己的利益服务。平等参与可以用来均衡各方面的不同利益。民主制度就是各种不同的权力和利益相互妥协的过程。参与民主就是要学会妥协。 哈贝马斯说:“根据自由主义观点,政治本质上是一场争夺人们可借以控制行政权力的职位的斗争。决定公共领域和议会中政治性意见形成和意志形成过程的,是为保住或获得权力职位而进行策略性行动的集体行动者之间的竞争。” 民主就是一场博弈。谁能在政治权力的竞争
7、中占据优势地位,谁就能够保证自己的利益。如果说在民主政治体制中,人们也要照顾到少数人的利益,那是因为少数人有一天也会获得多数赞同,并获得政治权力,那些暂时获得多数赞同的人也要考虑到自己的未来利益。于是他们学会在权力斗争中相互妥协。自由主义者按照市场竞争的原则来理解民主制度。 与自由主义不同,共和主义虽然也承认代议制民主的正当性,但是,对于代议民主的性质的理解却不同于自由主义。对于自由主义来说,民主选举产生的代表是各种共同利益集团的代表,他们在制定法律的过程中为了各自不同的利益而相互斗争和相互妥协。而对于共和主义来说,参与政治商谈的代表不是市民社会中各个不同的利益集团的代表,而是所有公民的代表。
8、这些公民始终是潜在地在场的。这是一种强民主模式。这是因为,对于共和主义来说,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区分是不存在的。整个社会从一开始就是一个政治社会,“因为共同体在公民的政治自决实践中可以说达到自觉状态,并通过公民的集体意志而自主地行事。” 对他们来说,人不能被划分为公民和市民。所有的人都是政治共同体的成员。民主过程就是他们之间自我协商的过程。对于他们来说,不存在所谓的政治社会和市民社会的对立。比如,“在阿伦特的政治著作中,可以看到共和主义论证火力所指的方向:与非政治化的人民的公民唯私主义相对立、与国家化的各党派对合法化的生产相对立,政治公共领域应该被复兴到这样的程度,即重新焕发活力的公民能够以分
9、散自治的形式掌握科层主义异化的国家权力。” 在现代资本主义社会,由于国家和市民社会的分裂,国家成为一个独立于市民生活的子系统,脱离了市民社会的控制。在共和主义看来,只有把国家重新带回到亚里士多德主义的伦理传统,把政治国家和市民生活结合起来,才能克服独立市民生活的异化了的国家权力。 由于共和主义反对把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分离开来,而强调整个社会就是政治社会。于是对于他们来说,民主就是公民自治,就是政治共同体的公民达到一种政治自治的自觉状态。对于他们来说,政治权利机关不过是这个政治社会中的人们自我组织的一个部门。政治权力不能凌驾于公民社会之上,而是存在于公民社会之中。整个社会就是一个放大了的“*”,
10、一个自我决策、自我管理的*。这里,不存在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的分离。 于是,对于共和主义来说,民主制度的目的不仅要保护个人权利,而且要通过公民们的共同参与而实现共同利益。他们共同参与民主选举和民主商谈的目的就是要引导*采取积极措施来保护共同利益,实现政治共同体的目标。如果说对于自由主义来说,民主制度就是要保护个人权利的话,那么对于共和主义来说,民主制度就是要积极推动*来采取行动来实现集体目标,维护共同利益。因此,共和主义是一种积极的民主制度。它保证公民参与政治决策过程,推动和引导*采取措施来保护共同利益。与自由主义的弱民主概念相比,共和主义是一种强民主概念。这就是所有公民始终作为政治共同体的成员
11、参与政治决策过程。民主制度的目标就是要实现政治共同体的共同的善。如果说自由主义把民主理解为私人利益之间的妥协的话,那么共和主义则把民主制度理解为共同利益之间的一致理解。哈贝马斯说:“国家的存在理由首先并不在于它对主观权利的平等保护,而在于对一种包容性的意见形成和意志形成过程所提供的保障,在这个过程中,自由和平等的公民们就哪些目标和规范是以所有人的利益为基础的这个问题达成理解。这样,共和主义的公民所期望的不仅仅是取向于各自的个人利益。” 对于共和主义来说,个人利益应该服从全体公民的共同利益。与此理解不同,自由主义所关心并不是集体的福利。“自由主义模式所依赖的关键不是进行商议的公民的民主自决,而是
12、对于经济社会的法治国管理,这种管理应该满足那些忙于生产的私人们的幸福期望,并以此来确保一种本质上非政治性的共同福祉。” 民主制度所产生的结果不过是各种不同利益的妥协。 对于上述两种民主模式,分析马克思主义代表人物埃尔斯特认为,它们分别属于市场模式和论坛模式。自由主义的民主模式属于市场模式,“决定性政治行为是私人而非公共的行为,即个人的和秘密的投票。因此,通常情况下政治的目标就是特定的、对立的私人利益的最佳妥协。” 而商谈模式是有两种,一种是哈贝马斯的商谈模式,一种是密尔和佩特曼的商谈模式。按照后者的观点,政治的目标就是转化和教育参与者。哈贝马斯的民主理论在很多程度上不同于密尔和佩特曼的商谈模式
13、。我们认为,他的思想中吸收自由主义的思想,并把它与共和主义结合起来。密尔和佩特曼的商谈模式在某种程度上也可以纳入到哈贝马斯的商谈模式中。 二、商议民主的模式:自由主义和共和主义的结合 哈贝马斯明确指出,他的商议民主模式是自由主义和共和主义的结合物。他说:“商谈论赋予民主过程的规范性涵义,比自由主义模式中看到的要强,比共和主义模式中看到的要弱。在这方面它也是从两边各采纳一些成分,并以新的方式把它们结合起来。” 从对于社会的理解上,商议民主模式与自由主义、共和主义都不同。它不同于共和主义。这是因为,它不是像共和主义那样,把社会设想为一个自我组织、自我管理的总体,而国家权力是这个自我管理的中心。在哈
14、贝马斯看来,这种思路实际上是把整个社会设想为一个意识的总体,似乎全体公民是“一个反映全体并为了全体而行动的集体行动者”(11)。这就是说,他承认民主社会中人们之间所存在的利益差别。同样,商讨民主模式也不同于自由主义民主模式,这是因为,它不像自由主义那样,把整个社会设想成为一个根据市场模式无意识地调节权力平衡和利益平衡的宪法规范体系。按照后一种模式,社会整体似乎没有共同的利益和目标。权力体系只是用来达到人们之间的利益平衡的。于是哈贝马斯既不像自由主义那样,把社会简单地划分为政治社会与市民社会,也不是像共和主义那样,把社会看作是政治社会。从政治角度来看,他把政治权力,其中包含行政权力、立法权力以及
15、司法权力看作是社会的核心。而市民社会中的各种组织是社会的边缘(12)。在这个意义上,他继承了自由主义关于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的区分。与自由主义不同的是,在他看来,在市民社会的基础上还存在着一个公共交往的领域。各种不同的政治观点就是在这个领域中商讨的。通过这个领域中的自由商谈,人们把意见转化为政治立法行为和行政行为。哈贝马斯说:“根据商谈论,商议性政治的成功并不取决于一个有集体行动能力的全体公民,而取决于相应的交往程序和交往预设的建制化,以及建制化商议过程与非正式地形成的公共舆论之间的共同作用。”(13) 这就是说,商议民主的成功并不在于它像共和主义所说的那样,所有的公民共同参与,集体行动,而在于
16、它把商谈过程程序化,使交往预设制度化(14),并且使议会中的立法过程,行政权力的行使受到公共交往的舆论的引导。在这里,市民社会中提出问题,公共交往领域使问题放大,成为人们共同讨论的问题。公共领域中的共同讨论通过一定的程序进入议会立法程序和行政政策的决策过程之中。 在民主制度的规范性意义上,商谈论民主模式比自由主义强,而比共和主义弱。虽然,商谈论还像自由主义那样,把市民社会和政治社会区分开来。不过商议民主模式与自由主义的民主模式不同,商议民主模式强调公共领域的商谈可以转化为行政权力。或者用哈贝马斯自己的话来说,交往权力可以通过一定的程序转化为行政权力(15)。因此,政治权力就不是像自由主义所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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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和 主义 自由主义 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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