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确定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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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确定办法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确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的规定,为了准确界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确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工作应坚持统一性、准确性、有效性的原则。 第三条 各机关、单位产生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依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国家秘密保密期限的规定、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标志的规定,确定密级、保密期限并作出相应秘密标志。 第四条 省保密工作部门主管、指导全省依法确定国家秘密工作。县以上地方各级保密工作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管理、指导本行政区域依法确定国
2、家秘密工作。各机关、单位保密工作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本部门、本系统依法确定国家秘密工作。 第二章 确定国家秘密的工作程序 第五条 确定国家秘密工作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一般定密程序: 1、各机关、单位应对照本系统以及其他部门的保密范围,拟定国家秘密事项一览表,用于日常定密的主要依据。 2、承办人员提出定密意见。对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承办人应当对照国家秘密事项一览表,拟定密级及其保密期限,并在拟文稿上注明定密依据。 拟定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应以可预见的时间和事件作为解密条件。除有特殊规定外,绝密级事项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事项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事项不超过十年。保密期限在一年及一年以上的,以
3、年计;保密期限在一年以内的,以月计。 3、承办单位负责审核。对承办人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保密期限,承办单位负责人应当进行审核。工作量较大的机关、单位,主管领导可以授权本单位的保密工作机构或指定的具备审定国家秘密资格的专门人员办理批准前的审核工作,发现密级确定不符和保密范围规定的要及时纠正。 4、主管领导审批。各单位产生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须报经分管本部门的领导同志审批。 5、公安、国家安全、检察等有关部门涉及的特殊事项,可以由具体承办人拟定密级、保密期限,直接报送本部门主管领导同志审批签发。 涉及国家秘密的特殊事项要定期向本单位专门人员备案。 6、会签文件的定密由具体承办单位负主要责
4、任。各有关单位要对涉及本部门内容的定密情况进行审核。 7、代拟文稿的定密由起草单位提出意见,正式发文机关审核批准并负主要责任。 8、正确做出标志。即:密级保密期限。书面形式的密件,标注在封面的左上角,对少量内容属于国家秘密的,可直接在属于国家秘密的段落之前标明密级,或者以文字做出说明;地图、图纸、图表在其标题之后或者下方做出标识;对有包装的密件,应以恰当方式在包装上标明密级及保密期限。 9、经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应根据需要知道的原则,限定接触范围;对国家秘密事项不能做出标志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接触范围内的人员。 特殊定密程序: 1、 关于不明确事项的密级确定。 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
5、不明确的事项,产生该事项的机关、单位无相应确定密级权的,应及时拟定密级,先行采取保密措施,并在拟定密级后的十日内填写不明确事项审批表, 提出申请确定密级: 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事项逐级报至国家保密局审定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 属于其他方面的事项,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工作部门。 不明确事项具体密级的确定权限:绝密级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机密级由省或其上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秘密级由省*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或其上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其他经国家保密局审定的机关、单位,可以在其主管业务方面行使相应的密级确定权。接到申请的机关或保密工作部门,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批复。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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