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木制家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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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木制家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木制家具标准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木 制 家 具 标 准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木制家具标准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木家具的技术要求和实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木家具及其它家具的木制件。 2 引用标准 GB/T 3326 桌、椅、凳类主要尺寸 GB/T 3327 柜类主要尺寸 GB/T 3328 床类主要尺寸 GB4893.14893.9 家具表面漆膜测定法 GB/T10357.110357.6 家具力学性能测试 ZB Y80 002 家具表面软质覆面材料剥离强度的测定 ZB Y80 003 家具表面硬质覆面材料剥离强度的测定 3 术语 3.1 翘曲度
2、 翘曲度是指产品表面上的整体平整程度。 3.2 平整度 平整度是指产品表面在0150MM范围内的局部的平整程度。 3.3 邻边垂直度 邻边垂直度是指产品外形为矩形时的不矩程度。 3.4 位差度 位差度是指产品中门与框架、门与门、门与抽屉、抽屉与框架、抽屉与抽屉相邻两表面间的距离。 3.5 外表 外表是指产品外部的涂饰或作其它表面处理之处。 3.6 内表 内表是指产品玻璃门内或其他空格内的涂饰或作其他表面处理之处。 3.7 内部 内部是指产品门内或抽屉内的可见表面。 3.8 隐蔽处 隐蔽处是指产品内外在一般使用中不易见之处。 4 技术要求 4.1 主要尺寸和尺寸公差 4.1.1 桌、椅、凳类主要
3、尺寸应符合GB 3326规定。 4.1.2 柜类主要尺寸应符合GB 3327规定。 4.1.3 床类主要尺寸应符合GB 3328规定。 4.1.4 产品外形宽、深、高尺寸的极限偏差为5MM,配套或组合产品的极限偏差应同取正值或负值。 4.2 形状和位置公差 形状和位置公差见表1。 表1 单位:mm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木制家具标准 项目 试件名称及规格 对角线长度1400 1400 700 700 允许值 3.00 2.00 1.00 2.00 0.20 翘曲度 面板、正视面板件 底脚平衡性 平整度 邻边垂直度 面板、正视面板件 面板 框架 对角线长度 对角线长度1000 1000 2.00 3
4、.00 2.00 2.00 1.00 1.50 2.00 2.00 1.50 1.50 20.00 15.00 位差度 门与框架、门与门相邻表面间的距离偏差 抽屉与框架、抽屉与门、抽屉与抽屉相邻两表面间的距离偏差 开门 开门 抽屉 抽屉 上、左、右 分缝 中、下 分缝 门背面与框架平面的间隙 上、左、右 分缝 抽屉面背面与框架平面的间隙 下垂 摆动 分缝 下垂度、摆动度 抽屉 4.3 用料要求 4.3.1 各类家具的同一单位产品采用树种的质地应相似,同一胶拼件树种应无明显差异,针、阔叶材不得混同使用。 4.3.2 产品外表的局部装饰,不受单一材种的限制。 4.3.3 包镶板件内部材料应尽量使用
5、软质树种或人造板;同一板件使用质地相似的树种、人造板。 4.3.4 木材含水率应不高于产品加工所在地区的年平均木材平衡含水率。 4.3.5 虫蛀材需经杀虫处理。 4.3.6 外表不得使用腐朽料。内部或封闭部位用材轻微腐朽面积不超过零件面积的15%,深度不得超过材厚的25%。 4.3.7 外表及存放物品部位的用材不得有树脂囊。 4.3.8 产品主要受力部件用材的斜纹程度超过20%的不得使用。 斜纹程度=倾斜高度/水平长度X100 4.3.9 节子宽度不超过可见材宽的1/3,直径不超过12MM的,经修补加工后不影响产品结构强度和外观的,可以使用。 4.3.10 其他轻微材质缺陷,如裂缝、钝棱等,应
6、进行修补加工,不影响产品结构强度和外观的可以使用。 4.3.11 采用的各种人造板,应符合相关标准规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木制家具标准 4.4 木工要求 4.4.1 人造板制成的部件应进行封边处理。 4.4.2 榫结合处应涂胶。榫结合处应涂胶。榫及零件结合应牢固,外表结合处缝隙不大于0.2mm。 4.4.3 塞角,栏屉条等支撑零件的结合应牢固。装板部件的配合不得松动。 4.4.4 薄木和其他材料贴面的拼贴应严密、平整,不允许有脱胶、明显透胶、鼓泡、凹陷、压痕以及表面划伤、麻点、裂痕、崩角和刃口。贴面的纹理、图案、颜色应对称相似。 4.4.5 外表的倒棱、圆角、圆线应均匀一致。 4.4.6 各
7、种配件安装应严密、平整、端正、牢固;结合处应无崩荏或松动;不得有少件、漏钉、透钉;启闭零件和配件应使用灵活。 4.4.7 涂饰部位的粗糙度Ra3.2M,内部不涂饰部位的粗糙度Ra为3.212.5m,隐蔽处的粗糙度Ra为12.550M。 4.4.8 雕刻的图案应均匀清晰、层次分明,对称部位应对称;凹凸和大挖、过桥、棱角、圆弧等处就无缺角;铲底应平整;各部位不得有锤印或毛刺。 4.4.9 车木的线型应一致,凹凸台级应匀称;对称部位应对称;车削线条应清晰;加工表面不得有崩荏、刀痕或伤痕。 4.5 涂饰要求 4.5.1 整件产品或配套产品色泽应相似。分色处色线应整齐。不涂饰部应保持清洁。内表应涂饰或作
8、其他表面处理。 4.5.2 正视面涂层应平整光滑、清晰,涂膜实干后应无明显木孔沉陷。其他部位表面涂层手感应光滑,无明显粒子、涨边和不平整,涂膜实干后允许有木孔沉陷。 4.5.3 涂层不得有皱皮、发粘和漏漆现象。应无明显加工痕迹、划痕、雾光、白楞、白点、鼓泡、油臼、流挂、缩孔、刷毛、积粉和杂渣。 4.6 理化性能要求 涂膜涂层和软、硬质覆面理化性能要求 涂膜漆层理化性能要求应符合表2中第1、2、3、4、5、6、7、8等8项规定。软、硬质覆面材料理化性能应符合表2中第1、2、3、4、5、6、7、8、9等8项规定。各类家具选用的试验水平见GB10357附录A规定。 表2 序号 1 试验项目 耐液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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