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特快专递邮件处理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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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内特快专递邮件处理规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邮政通信具有全程全网、联合作业和必须确保质量的特点。为了保证通信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是全国统一性的规定,各局必须遵照执行,不得擅自变更。各省、区、市邮电管理局可以根据本规则的原则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和补充规定,在本地区范围内执行。实施办法和补充规定均应报邮政总局批准后实行。 第三条 为了保证本规则的贯彻执行,各局要加强业务技术培训,建立各项责任制度,根据特快专递邮件传递处理频次时限规定(试行)结合具体情况,科学严密地组织各项作业。 第四条 认真贯彻执行邮件安全保密的各项规定和交
2、接验收、勾挑核对、平衡合拢三项基本制度,做到不丢失、不损毁、不延误。 第五条 遵守邮电职业道德,坚持文明生产,认真执行邮电服务机构局容局貌管理规定,提供良好的服务,方便用户。 第六条 国内特快专递业务是一项时间要求特别高的业务,其特点集中表现在“特”、“专”、“快”三个字上,即:通过邮政通信企业内部特殊的生产组织办法,特殊的经营政策,特殊的服务方式,采用专人、专车、专门的作业组织处理邮件,确保以最快的速度完成邮件的传递。 第七条 国内特快专递邮件的寄递区域不论远近,不分本埠邮件和外埠邮件,实行均一资费。 第八条 特快专递业务,一般在省会城市和地市城市开办,经济发达确有需要的县市也可以申请开办。
3、凡需要开办特快专递业务的局均应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向邮政总局提出申请,经邮政总局审批后方可办理。 第九条 未经邮政总局批准开办国内特快专递业务的局,不得擅自收寄国内特快专递邮件,也不得列入各开办局的通达范围。 第十条 各开办局要以邮政总局批准的业务开办局为邮件通达范围,以此范围编制邮件发运路由和局内作业计划。 各开办局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收寄点或代办揽收特快专递邮件处(以下称代办处),负责特快专递邮件的收寄工作。 第十一条 凡开办特快专递业务的局均应成立单独的速递部门处理特快专递邮件。其分拣封发和投递不得与邮政快件和其他邮件混合作业。特快专递邮件局内作业组织、业务监督检查、生产指
4、挥调度应纳入本局整体通信组织管理体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要加强对特快专递工作的管理,经常深入所属速递部门进行督促检查,了解情况,研究和解决问题,推动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的提高。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一节 特快专递邮件的种类 第十二条 特快专递邮件收寄时出给收据,处理时进行登记,投递时要收件人签收,是给据邮件的一种。 第十三条 特快邮件按内件性质分为“信函”、“文件资料”和“物品”三种。 “邮政公事”特快邮件,仅限于各特快业务开办局间寄递验单、复验以及无法用电传发送的查单及其附件。 第十四条 特快专递邮件按邮局所负补偿责任分为保价邮件和非保价邮件。 物品类特快专递邮件必须作为保价邮件交
5、寄,如属邮政责任造成丢失损毁,邮局按照保价额予以补偿。 信函、文件类特快专递邮件可以按保价邮件交寄,也可以按非保价邮件交寄。 邮局对非保价邮件只负规定限度的补偿责任。 第二节 邮件的重量尺寸规定和封装规格 第十五条 每件国内特快专递邮件的最高重量限为2O千克。对于整件不可分的物品,最大重量可放宽至25千克。 第十六条 国内特快专递邮件的尺寸规定和封装规格: (一)信函类邮件应用标准信封封装。标准信封的规格为长度324毫米,宽度229毫米,公差2毫米。 (二)文件资料类邮件应根据邮件厚度的不同采取适当的封装形式。扁平型文件资料(厚度一般不超过1O毫米)应装入标准信封内寄递。无法装入标准信封且厚度
6、不超过1OO毫米的文件资料可使用两层以上坚韧的牛皮纸包封或装入坚韧的包装袋、起墙袋内交寄,但封面必须平整而且长度不得小于215毫米,宽度不小于13O毫米。厚度超过1OO毫米的文件资料应封入纸质包装箱、盒交寄。 (三)物品类邮件,除平整形纺织品及细小物品等可封入标准信封或坚韧包装内寄递外,一律应装入纸质包装箱、盒内交寄。 包装箱、盒的最大尺寸为:长度不超过1O5O毫米,长度和长度以外最大横周合计不超过2OOO毫米,公差2毫米。包装箱、盒至少有一个面的尺寸不小于215毫米13O毫米(公差2毫米),该面应平整,瓦楞纸板表面不得出现露楞现象。包装箱、盒应以邮政专用透明胶带封固。装寄沉重物品及脆弱物品时
7、,箱、盒内必须妥为衬垫。重量超过1O千克的邮件,箱外必须用非金属捆扎带箍紧。 圆卷形包装,其最小尺寸为长度3OO毫米、直径6O毫米(公差2毫米);其最大尺寸为直径的2倍和长度合计1O4O毫米、长度9OO毫米(公差2毫米);但长度不得小于3OO毫米、直径不得小于6O毫米。 特快专递邮件封装的具体要求见附录二。 第三节 禁寄和限寄物品 第十七条 国内特快专递邮件内禁止寄递下列物品(符合特准交寄条件的除外): (一)有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毒性和放射性(包括同位素及容器)的各种危险物品。如:雷管、火药、爆竹、汽油、酒精、煤油、生发水、火柴、生漆、强酸、强碱等。 (二)麻醉药物和精神药品,如鸦片、吗
8、啡、可卡因等。 (三)国家法令禁止流通或寄递的物品。如:军火、武器、警具、金银等。 (四)妨碍公共卫生的物品。如:尸骨(包括骨灰)、未经硝制的兽皮、未经药制的兽骨、未经消毒的动物器官、肢体或骨骼等。 (五)容易腐烂的物品。如:鲜肉、鲜鱼、鲜蛋、鲜水果、鲜蔬菜等。 (六)反动报刊书籍、宣传品和淫邪有伤风化的物品。 (七)各种活的动物(蜜蜂、蚕、水蛭除外)。 (八)人民币、兑换券及各种外币。 (九)不适合邮递条件的怕震易损物品。如:精密仪表、计量电表、显象管、电视机、灯泡、日光灯管、热水瓶等。 (十)包装不妥可能危害人身安全和污染或损毁其他邮件、设备的物品。 第十八条 国内限量寄递物品由邮电部规定
9、限度范围寄递。 第十九条 营业部门收寄物品,遇有对其性质不能识别时,应请寄件人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确非危险物品或妨碍公共卫生物品的鉴定证明后再予收寄。 第二十条 由于违章夹寄禁寄物品而造成损失或因包装不妥而危害人身安全和污染、损毁其他邮件、设备的,寄件人应当负赔偿损失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应依法负担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反规定寄递禁寄物品,收寄以后发现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各种危险物品:收寄局发现的,通知寄件人领回。运递途中发现的应停止发运,就地处理。投递局发现的不予投递,就地处理。情节严重的应当与公安部门联系处理。凡发现危险物品必须与生产现场隔离,另放一地。对可能发生灾害的危险物品可
10、就地销毁。 对危险物品的处理情况应行文报告主管省局并抄送收寄局和其主管省局。 (二)对军火、武器、警具,应与公安部门联系处理;对金银和外国货币,应当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处理。 (三)妨碍公共卫生的物品、容易腐烂的物品和不适合邮递的怕震易损物品,视不同情况分别通知寄件人限期领回;就地销毁、抛弃;代售。代售所得款项扣除有关费用后汇给寄件人。 (四)反动报刊及宣传品和淫邪有伤风化的物品,通知公安部门处理。 (五)活的动物,暂予扣留(另有规定除外),通知寄件人限期领回或根据具体情况作其他适当处理,处理费用由寄件人负担。 (六)对人民币,收寄局发现时通知寄件人限期领回;在运递途中或投递局发现时,将夹寄的现钞
11、改作汇款汇交收件人,汇费和其他处理费从夹寄的款中扣除,在汇款通知附言栏批注“违章夹钞,改为汇款,汇费等已扣除,邮件另寄,特快邮件被延误由寄件人负责”字样,相关邮件应随验单发往前途,汇款收据粘贴在验单底页存查。投递局应通知收件人来局领取邮件。 (七)包装不妥可能危害人身安全、污染或损毁其他邮件、设备的物品,在收寄局发现时通知寄件人限期领回。在运递途中发现时,如能代为重装,重装后随验单发往前途;如不能代为重装,则暂停前转、验知收寄局再作处理。 第二十二条 在处理寄递禁寄物品的同时发现还有混装的其他非禁限寄物品时,在收寄局应通知寄件人领回,重新包装交寄。在运递途中发现应整理重封随验单发往前途,在投递
12、局发现应通知收件人到局领取。 第二十三条 寄递超限量规定的物品在收寄后或运递途中发现时,应停止发往前途退回收寄局,由收寄局通知寄件人限期领回。 第二十四条 违反禁寄、限寄规定寄递的物品,自通知寄件人之日起一个月不领取的,按其物品的性质可销毁、抛弃或作无着邮件处理。 第二十五条 违章寄递的物品处理前应报告主管人员,有关处理情况应作出记录。 第四节 邮件资费和支付邮费的方式 第二十六条 国内特快专递邮件的资费标准由邮电部制定并公布实行。信函、文件资料和物品类邮件的资费标准相同(见附录一)。 第二十七条 邮件资费采用交付现金和寄件人总付邮费两种形式。邮件封面右上角应加盖“邮资已付”戳记表示邮资已付。
13、 第二十八条 在投递局发现特快专递邮件未盖“邮资已付”戳记时,应验知收寄局查实处理,邮件应照常投递。 第二十九条 国内特快专递“邮政公事”邮件免付邮费。 第五节 业务单式、用品、用具的使用和管理 第三十条 各种业务单式由邮政总局统一规定(见附录三“国内特快专递邮件业务单式目录”),各局要按规定使用不得更改。 第三十一条 各种业务单式应按规定格式填写齐全。字迹要清楚,不得任意简写。禁止使用未经国务院公布推行的简化字,也不准用同音字或其他代号。对同名的地名以及地市以下的地名,要加注省名或县、市名。各种业务单式上应盖的日戳和各类戳记必须清晰。 第三十二条 国内特快专递邮袋必须专用。不得与其他邮件种类
14、的邮袋互相代替使用。在国内转发国际特快邮件时,应使用国内特快专递邮袋,不得使用国际特快专递邮袋。 第三十三条 日戳、夹钳和各种业务戳应当妥为保管,并按照规定使用。要防止丢失或盗用。日戳和各种印戳应责成有关人员经常清刷,保持字迹清晰。 第三十四条 日戳上表示日期和时间的字钉,应按规定时刻更换,不得提前或推迟使用。换字后的日戳应在“日戳打印簿”(邮1615)上盖一清晰戳样,经主管人员检查无误后签署准用。 第三十五条 邮政衡器必须保持灵敏准确。各种机具、车辆必须保持良好运转,各局对衡器和机具、车辆应当经常注意维护保养,定期检验。 第三章 邮件的收寄 第一节 基本规定 第三十六条 特快专递邮件的收寄工
15、作是邮局接受用户委托传递邮件过程中的第一个工作环节。收寄工作完成的好坏,不仅关系到用户的切身利益,而且关系到邮件整个传递过程能否顺利进行。因此收寄工作必须根据便利寄件人交寄邮件和保证收寄后各生产环节迅速、准确、安全地处理邮件的原则进行组织。 第三十七条 特快专递邮件的收寄方式有下列三种: (一)到户揽收:是指邮政人员到寄件人指定的地点收取邮件。这是收寄特快专递邮件的主要方式。 (二)窗口收寄:是指寄件人到邮局营业窗口办理寄递手续。 (三)设置代办处(点):对邮件量比较集中的交寄单位,委托其代办揽收业务,按规定付给代办酬金。 第三十八条 各局营业窗口应设置有明显标志。营业室内应张贴必要的业务宣传
16、品、特快专递邮件资费表、本地至全国各主要城市的全程最大时限、禁限寄物品的种类和名称、邮件封面书写及封装规格要求以及交寄和领取邮件手续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 各局应配备专人和车辆,要主动地满足用户提出的到户揽收的要求。到户揽收邮件时,可以按次向用户收取“揽收服务费”,视业务市场情况亦可免收该项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同省物价部门商定。 第二节 收寄手续 第四十条 收寄特快专递邮件的人员应向用户提供“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邮特2OO1)并指导寄件人正确填写和粘贴详情单。营业窗口应备有标准信封、包装纸、包装袋和纸质包装箱、盒,供用户选用。 第四十一条 收寄特快专递邮件应办
17、理下列手续: (一)验核邮件寄达地点,如寄达地点的邮局不办理国内特快专递业务则不予收寄。 若寄达地为开办局但收件人地址位于该局直投范围以外的,收寄人员应告知寄件人:邮件到达的时间比规定的全程时间略长。 对寄件人在截止收寄时间以后及非交寄日交寄的邮件,收寄人员应在详情单第一联及收据的各联上加盖“非交寄日”字样的戳记,运递时限相应顺延一天。 (二)验看邮件内装物品是否符合禁限寄的规定。 邮件封面或详情单上加注“密”、“秘密”、“密件”、“绝密”或“机要”等字样以及标有“”符号(不许倒置)的,应不予收寄。 (三)验看邮件的重量、尺寸、封装是否符合规定。 收寄脆弱物品的流质、易融化物品,应仔细检查是否
18、严格按照封装要求办理。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收寄。 (四)查看“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是否按下列规定填写: 1用蓝色、黑色圆珠笔或用打字机、打印机填写,第一联至第四联的字迹都应能清晰辨认。 2在规定位置填写收、寄件人的详细地址、姓名(或单位名称)、邮政编码和电话号码并由交寄人员签名。 3正确填写交寄日期和时间。 (五)在“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上填写收寄局名并由收寄人员签名。 (六)称重(以克为单位),计收邮费,同时批注在“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上。 (七)当寄件人用现金(或现金支票)交付邮费时,收寄人员应开具“特快专递邮件收据”(邮特1OO9)一式三联,并在收据各联上加盖日戳和收寄人员名章。
19、收据的第一联连同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的第三联一并交付寄件人收执;收据的第二联连同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的第二联一起作为缴款凭证;收据的第三联留存。 当采用总付邮费的纳费形式时,应按上述各款办理,但收寄人员不开具收据,而将妥经交寄人员签章的详情单第二联交财务作为结收邮费的依据。 第四十二条 收寄保价邮件除应执行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外,还应办理下列手续: (一)寄件人应填写“国内特快专递邮件寄件人申报保价金额签条”(邮特2OO5)。 签条由寄件人盖章或签名,邮局收寄人员要在签条上填写邮件号码并将签条贴在“特快专递邮件收据”存根的背面,由收寄局留存。对物品类邮件,收寄时应核查物品种类和数量是否与签条上
20、所申报的相符,如有不符,应予更正。 (二)特快专递邮件的保价金额最高为1OOOO元。保价额应按内件实际价值申报。保价费按保价金额的百分之一收取。保价费每件最低收O3O元。 (三)保价物品邮件的封装规格要求见附录二。 第四十三条 对收寄的邮件,由收寄人员或指定人员在邮件正面右上角处加盖“邮资已付”戳记。若邮件上无法清晰加盖“邮资已付”戳记时,这一戳记可盖在“特快专递邮件邮资已付印志(邮特2OO2)上;该单式采用压敏胶纸制成,使用时将“邮资已付”印志逐枚揭下,牢固地粘贴在邮件上。 第四十四条 办完收寄手续的国内特快专递邮件应逐件登入“国内特快专递封发邮件清单”(邮特2OO6)。 第四十五条 对所收
21、寄的国内特快专递邮件应按规定的出口频次、时限封往或送交特快专递出口分拣封发部门。 第四十六条 每一营业日终了,应根据当日特快专递邮件收据存根和大宗收寄件数结出总件数并与当日封往或送交分拣封发部门的总件数核对相符。同时根据当日收寄特快专递邮件收据存根结出应交款额,并依式填写“特快专递营业收入缴款单”(邮特2OO7)一式二份,连同详情单第二联及现金(含现金支票)交财务人员核对签收。 第四十七条 到户揽收邮件的手续 (一)揽收人员应按第四十一、四十二条的规定收寄邮件。 (二)如在揽收时不能办理收寄手续,应请寄件人将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按规定要求填写并贴在相关邮件上,由揽收人员填写“揽收特快专递邮件
22、交接清单”(邮特2OO3)一式二份。第一联交寄件人,第二联连同寄件人预付的邮费带回与指定人员办理下列手续: 1由指定人员按第四十一、四十二条规定逐件办理收寄手续,将应交给寄件人收执的收据、详情单第三联由揽收人员代收。 2揽收人员应将邮件收据和详情单第三联、资费余额及时转交寄件人收执,并在交接清单第二联由寄件人(单位)签章后交揽收部门存查。 第四十八条 接收各揽收邮件代办处收寄的邮件应参照窗口收寄和到户揽收的规定办理,并按规定时间和酬金标准支付酬金。 第四十九条 寄件单位(个人不受理)要求补发副收据,可根据原收据(如不能交验原收据应出具证明)补发相关邮件副收据。补发的收据及其存根上应批注原收据日
23、期、号码和加盖“副收据”戳记。在原收据或相关证明上还应批明“年月日已补发副收据”字样。相关证明附存根后面备查。 补发的副收据或在交寄邮件时要求增加的收据份数,都应按份收取“补发副收据费”。 凭副收据要求办理查询、撤回和补偿时,不予受理。 第五十条 邮件收寄后,发现多收或少收邮费时,应依式填写“退还补收邮费收据”(邮1616)一式二份,向寄件人退、补。并在相关邮件原收据上批注退补费数目和退补邮费收据号码,以备查考。“退还补收邮费收据”用作退还邮费时,将“补收”字样划销。反之,将“退还”字样划去。 第五十一条 补收邮费时,将收据一份交付款人收执,收回的邮费列入当日营业收入报表上缴财务。退还邮费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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