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的赋税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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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唐代的赋税制度唐代的赋税制度 唐朝再度统一中国,经武德贞观之治,重行均田制,并建立了唐代的新的赋税制度租庸调制。唐代的农民生活,可以分做光明的和黑暗的两面来说。 唐代的农民,在安史之乱以前,生活相当安定而富庶。最重要的是租役的负担很轻,譬如唐初所实行的“租庸调”制,这种制度,都是减轻负担,给人民以方便。当时除了“租庸调”之外,地方上也没有什么苛捐杂税,唐初不征收盐税、茶税,不禁酒,只要国家太平,没有战事,一般农民的生活是安定而富裕的。所以史称贞观之治是:“外户不闭,行旅不贲粮。”这种安居乐业的生活,到开元、天宝之际,达到一个最高点。因民生之安定,而人口繁荣,物价低落,贞观四年的米价是一斗三钱,
2、开元十三年东都米价每斗十钱,安史之乱后,代宗时的米价上涨到每斗一千钱以上。各地仓储皆满,一个小小的州城,户口就有十几万人,想见其民生之富庶,所以杜甫诗说:“忆昔开元全盛日,小邑犹藏万家事,稻米流脂粟米百,公私仓廪俱丰实。”元结也有诗咏当时的农村生活: “昔岁逢太平,山林二十年,泉源在庭户,洞壑当门前,井税有常期,日晏犹得眠” 当时人民不仅平日生活安居乐业,旅行也很舒适。四处路边都有酒肆旅店待客。杜甫描写秦州通西域的驿亭说:“今日明人眼,临池好驿亭,丛篁低地碧,高柳半天青。”不过这种繁华和舒适,经安史之乱而全面破坏。以后农村便日益艰难,民生也日益凋敝了。 均田制 甲、丁年的规制 唐代成丁之年的规
3、制凡三变,逐次缩短其年限。丁年即役龄,唐时最初为四十年的役龄,缩短为三十八年,在缩短为三十年。唐初至开元时,二十一岁为“成丁”;天宝三年更定二十三岁为“成丁”;广德元年更定二十五岁为“成丁”。 乙、授田的规制 1、唐初规定,一般百姓,丁男给田一百亩,一百亩中二十亩为“永业田”,八十亩为“口分田”。年老及残疾者,只给四十亩,守寡的妻妾给田三十亩,如改嫁,增加二十亩“永业田”。总之,以二十亩为“永业”。“永业田”作为固定的私人财产,死后传授与承户人,口分田则收入官府。 2、田有“宽乡”“狭乡”之别,凡地广人少,土地可以按法定额度分配的地方,称为“宽乡”。地狭人多,土地不能按法定额度分配的地方,称为
4、“狭乡”。唐初规定狭乡授田为宽乡的一半。 3、开元二十五年,男子十八岁以上,也得按丁男之制授田。 4、授田以农民为主,工商业者,宽乡按法定额,永业与口分田,都减半授予,狭乡不授。 5、国家对于亲贵、职官与勋臣,另有赐给的“永业田”“职分田”与“勋田”。 丙、赋役法 1、租庸调制 每丁授田后,每年上缴粟二担,称为“租”。丁男为国家服劳役,每年二十天,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服役,可以按日计算,每日缴绢三尺以代替,这称为“庸”。随地方土产,每丁每年上缴绢、绫各二丈,布加五分之一,缴绢、绫的,另加绵三两,缴布者另加麻三斤,这称为“调”。所谓:“有田则有租,有户则有调,有身则有庸。” 课户与免课户 租庸调是
5、农民对国家的正常义务,但并非全民如此,因为唐朝规定有所谓“课户与免课户”之别。“课户”是一般应有租庸调的户口,“免课户”是受到优待而免除租调的户口。这类不课户的特殊身份,其规定诸如:皇亲郡王以上,命妇一品以上,勋官三品以上,职事官九品以上,老、残疾、寡妻妾与僧尼、部曲、客女、奴婢等,皆为不课户。 两税法 甲、 租庸调的破坏 租庸调在唐朝的盛世贞观永徽之际,颇具成效,成为国家财政的主要收入,但是不到百年,就发生了弊端。主要原因之一,首先是课户与不课户这项不合理的规定。许多课户,设法取得一官半职与勋功,或出家为僧尼,而变为不课户。使得不课户日增,而课户日少,甚至不课户超过了课户。更有许多隐匿逃避的
6、户口。其次是田地的转移。原则上,无论永业田还是口分田,是不许买卖的,如不得已而买卖,也须经过*的核准与法定的手续。可是事实上有许多贫户,迫不得已常常私自转让,将所授之田卖给那些不纳课的特权之户,发生这种现象,国家也无可奈何。再则租庸调法的推行必须有完密正确的户籍。到了开元时候,户籍已坏,许多丁口的死亡,田亩的转让都没有登记,户部所上的版籍徒为空文。更有戍兵死亡在外,边将不报,到了兵役满时,仍有籍贯。安史之乱后,人民的流离死亡,地方大乱,租庸调乃全面破坏,无从实施。于是唐德宗时的杨炎就创立“两税法”。 乙、 两税法的实施 唐德宗时宰相杨炎,指出了当时田赋与户籍的败坏情况。德宗采取杨炎的建议,实行
7、两税法。两税法,是废授田之制,将人民现有土地,全改为永业,归百姓私有。然后取消租庸杂役。按其田亩收获多寡征税,每年国家征税两。所谓:“户主无客,以见居为簿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税率是以代宗大历十四年的垦田数为准。 两税法实施之初,据说它的好处是:“人不土断而地著,赋不加敛而增收,版籍不造而得其虚实,贪吏不诫而奸无所取。”这是说的统一征收,没有版籍的麻烦,但是实行不久,又发生了新的问题: 一是说税额固定以大历十四年的额度为标准,然而乡有宽狭,田有丰腴,依然分为若干等级,这些等级也被固定了,总有天灾人祸上的变迁,这税额是不变的。这是府兵制早已破坏,人民没有版籍的顾虑,也没有“浮游”的禁令,于是田
8、亩税额重的地方人民,都流亡到税额轻的地方。国家是照田征税,而农民的耕作力是有限的,于是税额重的地方,农民的负担更重。所以在贞元四年,唐德宗再次下令“两税审等第高下,三年一定户”。三年一次审定调整,是很困难的,何况在那藩镇作乱的时候,其执行成效如何,史焉不详,恐等于虚文。 二是两税法制定之初,当时国家内忧外患,正需钱财,征税额以钱计,农民乏钱,所生产的是实物,于是按钱额折合实物,缴收布帛。后来富豪操纵,钱价上涨,布帛价格下跌,豪商大获其利,农民生计日窘。穆宗时,决定赋税仅以谷粟布帛缴纳为准则,而不以钱计。 三是过去的均田“租庸调”是“有田则有租,有家则有调,有身则有庸”。计丁授田,是使“人不废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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