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挪用资金案案例分析.docx
《周某挪用资金案案例分析.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周某挪用资金案案例分析.docx(3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周某挪用资金案案例分析周某挪用资金案案例分析 一、 案情介绍 周某,男,33岁,扬州市高华化工有限公司会计。x月x日,周某利用担任扬州市某化工有限公司内部会计的职务便利,采用骗取单位领导签字报批等手段,伪造汇款通知单,到公司财务科办理了汇往张家港保税区某贸易有限公司的人民币134333.85元的汇款手续。x月x日下午,周某持办好的134333.85元的汇票去张家港保税区某贸易有限公司进行个人经营。次日,在利用假姓名与对方做业务未做成且汇票被对方扣下、讨要未果、寻死未成的情况下,周某打电话向其所在公司副总经理报告了挪用资金的经过。案发后,周某退出全部赃款。公安机关以周某涉嫌挪用资金罪立案侦查、移
2、送起诉。 二、分歧意见 本案律师接受辩护委托的时候,案件尚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针对公安机关认定周某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的移送起诉意见,做了相应的调查工作。在法庭上,控辩双方的焦点集中在周某挪用资金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上。控方提供的证据证实了周某采用骗取分管领导签批汇款通知书、付款申请单后,伪造相关手续骗取公司汇票并私自带汇票到张家港保税区某贸易有限公司从事个人经营的事实。据此,公诉机关认为,周某挪用资金一案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针对控方向法庭提供的证据以及控方的观点,辩护律师在不否认周某具有挪用资金行为的基础上指出,控方所提供的证据无法证实周某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其做法是单位行为不是
3、个人行为,也没有用单位资金从事营利活动,只是一般的民事表见代理行为,并据此认为周某的行为不构成刑法所规定的挪用资金罪。 三、处理结果 高邮法院在庭后充分考虑并采纳了检察院的控诉意见,认为周某作为单位会计,并无采购原材料的职责,也未经单位领导授权,私自将单位资金汇往张家港保税区某贸易有限公司用于个人经营,其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应予惩处。考虑到周某案发后自首,并积极筹措资金退出全部赃款,高邮法院以周某犯挪用资金罪依法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四、评价分析 在目前社会上的经济活动中,此类案件屡见不鲜。“挪用”,顾名思义,是指将资金挪作他用,并且用后即还,行为人在挪用时并没有非法将单位资金占为己有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挪用 资金 案例 分析

链接地址:https://www.31ppt.com/p-336414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