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之友书画院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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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肥之友书画院章程合肥之友书画院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合肥之友书画院是从事书画艺术交流、研究、创作的艺术团体,由国内外知名书画家、热爱和支持书画艺术的企业家、合肥之友和政协委员中的书画家组成。 第二条 合肥之友书画院隶属合肥之友联谊会,接受合肥市政协和合肥之友联谊会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中文名称:合肥之友书画院;英文译名:Hefei Friends Painting and Calligraphy Academy 第四条 合肥之友书画院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以及“三贴近”的艺术创作原则,立足合肥、安徽,面向全国和世界,以弘扬民族文
2、化为己任,加强省内外、境内外书画艺术的交流与合作,促进书画艺术的繁荣与发展。 第五条 本院地址:安徽省合肥市东流路100号合肥政务中心。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 组织和联系书画家同社会各界人士中的书画爱好者多渠道、多形式地开展书画艺术交流与合作,努力为丰富文化活动、促进书画艺术发展服务。 1. 举办书画展览、书画笔会; 2. 进行书画艺术交流、研究与创作; 3. 开展书画艺术教育教学、举办讲座和培训活动; 4. 为个人和团体提供书画礼品、装饰、收藏等方面的服务; 5. 组织会员佳作到兄弟省市和港澳台以及海外展出,以书画为媒加强合肥与国内外各界的交流与合作; 6. 编辑出版书画艺术专刊(名称待定
3、)和书籍,推介本院艺术人才和优秀书画作品。 第三章 成 员 第七条 条件 取得省级以上书协或美协会员资格的书画家,承认合肥之友书画院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经本人申请、院务会批准,即可成为合肥之友书画院成员。 第八条 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 2.对书画院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3.优先参加本院举办的书画笔会、展览和艺术交流活动; 4.免费获取合肥之友书画院有关学术资料; 5.书画艺术作品可优先参加书画院举办的销售和拍卖活动。 第九条 义务 1.遵守本院章程,执行本院决议,完成本院委托的工作; 2.自觉维护合肥之友书画院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声誉; 3.积极参加合肥之友书画院组织的活动。
4、 第十条 入院自愿,退院自由。凡要求退院或其他原因不再接受聘任的,应书面通知合肥之友书画院,并交回相关证书。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合肥之友书画院设院长一人、副院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共同组成领导机构。院长、副院长、秘书长由合肥之友联谊会会长办公会研究确定后任命。 第十二条 合肥之友书画院设副秘书长若干人,常务理事若干人,由合肥之友书画院领导机构研究确定。 第十三条 合肥之友书画院秘书长,在院长的领导下主持书画院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 合肥之友书画院聘请若干有一定书画造诣的领导干部和书画名人担任名誉院长。 第十五条 合肥之友书画院实行书画师、艺术顾问和特别顾问制。 第十六条 书画师 聘任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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