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经营精密文具厂合同争议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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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作经营精密文具厂合同争议范本 提要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精密文具厂有限公司合同,成立并合作经营该精密文具厂有限公司。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侵占合作公司货款,并有虚报帐目款、非法支取业务费的行为,要求将这些款项返还给合作公司。申请人还要求撤销合作合同。被申请人则提出反请求,指称申请人未依照合同约定出资、未分配给被申请人利润,要求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承担违约金和未分配利润的损失,同时要求终止合作合同,并将终止合同后的合作公司设备无偿归还被申请人。仲裁庭经审理调查认定:申请人未能依约向合作公司出足资金,但因被申请人提供的合作条件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各方都无权作为守约方以出资或提供合作条件违约要求对方
2、支付违约金或赔偿违约损失;申请人称被申请人虚报帐目款和非法支取业务费的证据不足不能成立;由于双方均同意提前终止合作合同,仲裁庭尊重双方的意愿,满足该请求;合作公司的利润按照合作合同的约定分配;被申请人要求在清算中将其投入的设备无偿返还,由于前提条件未能成就,驳回该项请求。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下称深圳分会)根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精密文具厂有限公司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和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于XX年x月x日受理了双方当事人关于上述合同的仲裁案。 深圳分会秘书处将申请人提交的仲裁申请书及其证明材料和仲裁文件送达被申请人后,被申请人提交了答辩书和反诉书及其证明材料。 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
3、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下称仲裁规则)的规定,由申请人指定的仲裁员、被申请人指定的仲裁员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主任代指定的首席仲裁员于XX年x月x日组成审理本案的仲裁庭。 XX年x月x日仲裁庭在深圳开庭审理本案,双方当事人均到庭。双方当事人就本案争议进行了陈述、辩论,仲裁庭进行了调查和询问。 XX年x月x日,申请人提交书面材料,对原仲裁请求提出修改,仲裁庭认为其修改提出过迟将影响仲裁程序的正常进行,根据仲裁规则第19条规定,未接受其修改。 经仲裁庭合议,现就本案争议作出本裁决书。 一、案情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XX年x月x日就成立精密文具厂有限公司(下称合作公司)在中国市签订了精密文具厂有限公
4、司合同(下称合作合同)和精密文具厂有限公司章程。在履行合作合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发生争议,申请人根据合作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深圳分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如下: (一)撤销双方签订的合作合同。 (二)被申请人及其法定代表人A先生将被侵占货款523,187.30元人民币,虚报帐目款914,780元人民币和非法支的取业务费1,111,938.13元人民币,共合计2,549,906.20元人民币返还给合作公司; (三)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仲裁费用和赔偿胜诉金额的10%。 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请求如下: (一)裁决终止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XX年x月x日签订的合作合同。 (二)裁决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偿付因未按合同
5、约定出资而产生的违约金(亦作为预期利润损失赔偿)港币125.49万元。 (三)裁决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偿付XX年9月至今应分配而未分配利润损失(以合作公司成立起至XX年8月平均利润计)人民币1,257,411.82元。 (四)裁决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XX年至XX年8月利润及其他收入损失人民币445,211.84元。 (五)裁决将合作公司一切设备(约折人民币50万元)无偿归被申请人。 (六)裁决申请人承担仲裁费、律师费及差旅费用支出。 双方当事人的主要争议如下: (一)关于双方提供的合作条件问题 申请人诉称: 合作合同规定,合作公司投资总额为400万港元,并以此作为合作公司的注册资本,均由申请人以现
6、金、设备和办公用品投入。这说明合作公司是由申请人独资开办的外资企业,也说明被申请人并无投资额。 根据合作合同的规定,被申请人提供现有厂房1,530平方米和150千瓦配电设施作为合作条件,但被申请人提供的合作条件不属其自有的财产和财产权利。据查,被申请人提供的合作条件系属市区村民委员会(下称X村委会)的财产和财产权利。XX年x月x日,被申请人与双塔村委会签订了一份关于巷内工业大楼租赁协议备忘?quot;,由X村委会提供1,530平方米厂房和三相电容70KW设施,租期五年。XX年x月x日由市企业办公室(下称Y企业办公室)出具了一份土地、房屋所有证明进一步证明了工业大楼一至二层1,530平方米厂房系
7、X村委会集体积累,属该村村民所拥有。XX年x月x日又由合作公司副总经理B先生和Y企业办公室签订承包上缴厂房设备占用费协议规定由X村委会提供厂房边的工人宿舍计两层,建筑面积204平方米,总价值587,022.08元,合作公司每月上缴占用费865.98元和其他费用,承包期到XX年x月x日止。从XX年到XX年8月止。合作公司共支付给X村委会的厂房及工人宿舍租金等共计588,555.08元,从开办到现在仍然由合作公司向X村委会承租并继续支付租金,(据说X村委会将该厂房三、四层抵押给银行)。可见,被申请人及其法定代表人A先生所提供的合作条件是虚假的,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
8、、第十四条的规定,是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被申请人及其法定代表人A先生为了弥补其虚假提供的合作条件制造所谓投资613,283.20元的假象。XX年x月x日A先生和B先生协商有关双方投资问题时,A先生提出在XX年上半年由其代为支出成本费1,293,848.67元,代交税金122,878.83元,提取业务费69,884.64元,共计1,486,612.14元,扣除由其代收的产品货款873,328.94元,尚余613,283.20元作为合作公司的投资款额。但经结算后A先生XX年下半年到XX年代收货款777,543.50元,XX年代支出440,730.04元,两项对抵尚欠合作公司336,813.46元
9、。同时根据合作公司聘请的会计师C先生进行审计,在实收资本明细帐号中,认定被申请人的所谓投资款613,283.20元,实际上是XX年以其他应收款439,139.00元和XX年补XX年上半年销售成本173,914.67元销售折扣与折让229.53元计174,144.20元两项合计613,283.20元。被申请人在合作公司根本不存在投资613,283.20元的问题,这种所谓投资款,未经董事会开会决定,也未经省外经委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局的变更审批,是违反合作合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的,是无效的民事行为。 合作合同第五条虽然规定:合营公司的组织形式为中外合作经营有
10、限责任公司,在合同规定合作经营期内,双方按前三年外方80%,中方20%;后七年外方60%,中方40%的比例分享盈利,承担风险和亏损,合作期满后,一切设备无偿归中方。但鉴于被申请人提供虚假的合作条件和投资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中外合作者依照合同约定分配经营收益或者产品,承担风险和亏损,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合作各方以其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为限,对合作公司承担责任、合作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合作的债务承担责任。被申请人不能也不可能承担合作公司任何风险,所以被申请人就不能享受上述可能分得的利润和享受合作期满后,一切设备无偿归中方的优惠权
11、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9条的规定,合作合同这一条款是显失公平的,也属于无效或可撤销条款。 被申请人辩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八条规定:中外合作者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可以是现金、实物、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其他财产权利。由此可见,中外合作者不一定非得双方都投资,而可以由一方投资,另一方提供某种合作条件。双方承担风险,分享利润的依据也不是投资比例,而是以合作双方在契约中的约定为准。这就是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作为契约型合营企业,与属于股权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质的区别所在,也正是中外合作公司的灵活性所在。依合作合同规定,被申请人无须投入资本金,而只需提供厂
12、房及配电设施作为合作条件。这一规定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规定精神。申请人以答辩?quot;无投资额为由而否认合作公司的合作性质,否认被申请人分享利润的权利,若非出于对法律的无知或误解,就是蓄意歪曲法律和事实。 从双方订约时的真实意思及实际履行的情况来看,厂房及涞缟璞妇苡杀簧昵肴颂峁献鞴救杂蚱渌姓遆村委会缴交租金。对这一点申请人自始就十分清楚。体现在以下几点:(一)在合作合同洽商阶段,申请人曾派B先生(系申请人法人代表D先生的父亲,任合作公司董事、副总经理)等多次考察该厂房(当时即将竣工),并参与X村委会洽商租房条件。(二)在申办合作公司时,X村委会出具了一系列该厂房的产权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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