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大学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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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台湾大学章程台湾大学组织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国立台湾大学(以下简称本大学)依大学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订定国立台湾大学组织规程(以下简称本规程)。 第二条 本大学以追求真理、研究学术、培育人才、提升文化、服务人群为宗旨。 第三条 本大学得视需要分设校区、分校、分部。 第四条 本大学经校务会议之决议,得与其它大学校院组成大学系统或成立跨校研究中心。 依前项规定成立之大学系统或跨校研究中心,其组织及运作方式等事项,由本大学与参与之大学校院共同订定,经校务会议通过后施行,并报教育部备查。 第五条 本大学经校务会议之决议,得与其它大学校院合并。 前项合并计划应由本大学与拟合并之大学校院共同订定,经
2、校务会议通过,报教育部核定后施行。 第二章 组织 第一節 校长、副校长 第六条 本大学置校长一人,综理校务,负校务发展之责,对外代表本大学。 校长之资格,依有关法律之规定,并得由外国人担任之,不受国籍法及就业服务法有关国籍及就业规定之限制。 校长任期四年,得续任二次。 第七条 新任校长应依本规程之规定,组成校长遴选委员会遴选产生,并报请教育部聘任之。续任之校长,应于任期届满一年前由校务会议议决是否同意其续任。 校长任期届满,不拟续任者,应于任期届满十四个月前向校务会议表示,并依本规程之规定,办理新任校长遴选事务。拟续任者,应于任期届满十四个月前,报请教育部进行评鉴。 校务会议开会讨论续任同意案
3、前,校长应向校务会议提出书面校务绩效报告,并应回避续任同意案之讨论及表决。 校长第一次续任案,应有校务会议代表总额过半数之同意,第二次续任案,应有代表总额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始为通过。校长未获同意续任时,应即依本规程规定办理新任校长遴选事务。 校务会议议决校长续任同意案时,应参考教育部评鉴之结果。 本规程修正施行前已聘任校长之续任,应依本规程之规定为之。 第八条 本大学校长遴选委员会,应于校长任期届满十个月前或因故出缺后二个月内成立。 校长遴选委员会置委员二十一人,由校务会议推选之学校代表九人、学校推荐之校友代表及社会公正人士九人、教育部遴派之代表三人组成,主席由委员互选产生之。委员会组织及运
4、作要点,由校务会议另订之。 校长遴选委员会应于校长任期届满日之三个月前或出缺后七个月内,完成校长遴选程序。 第九条 校长应于就任后之该学期校务会议,提出四年工作计划。就任后之第二学年起,应于每学年第一学期之校务会议提出年度报告。 第十条 校长有重大违法失职情事者,得由校务会议代表四分之一以上之联署提出解聘案,经校务会议代表总额四分之三以上出席,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报请教育部解聘之。 校长因故出缺或依前项规定经教育部解聘时,依校长职务代理人顺位代行校长职权,并应即组成校长遴选委员会,依本规程办理校长遴选。 新任校长不能就任时,依校长职务代理人顺位代行校长职权,并由原遴选委员会继续办理新
5、任校长遴选事宜。 第十一条 本大学置副校长二至三人,由校长聘任之,襄助校长处理校务。 副校长应具备本大学专任教授之身分。 副校长之任期以配合校长任期为原则。 副校长应于新任校长就任时去职,不受任期之保障或限制。 第二節 学术单位 第十二条 本大学分设学院、学系(科)、研究所,并得设跨院、系(科)、所之学位学程,其设置详如本规程附表一国立台湾大学学院、学系(科)、研究所及学位学程组织系统表。 第十三条 本大学增设、变更、合并或停办学院、学系(科)、研究所或学位学程,应经校务会议之决议,并报请教育部核准后为之。本规程附表一应于教育部核定后随同变更,并送校务会议备查。 学院、学系(科)、研究所或学位
6、学程之增设、变更、合并或停办之申请程序,由教务处拟订办法,经校务会议通过后施行。 第十四条 学院置院长一人,综理院务;学系(科)置主任一人,办理系(科)务;单独设立之研究所置所长一人,办理所务。学位学程置主任一人,办理学位学程事务。 学院、学系(科)及研究所依本大学员额编制表配置职员。 第十五条 各学院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得经校长之核可,置副院长一人: 一、学院系(科)、所总数四个以上。 二、学院所属专任教师一百人以上。 三、学院学生总数一千人以上。 各学院除符合第四款规定条件者外,符合下列任二款条件者,得再增置副院长一人: 一、学院所属系(科)、所总数八个以上。 二、学院所属专任教师二百人以
7、上。 三、学院学生总数三千人以上。 四、因院务繁重或其它特殊情形,经行政会议认定为必要者。 学系(科)、研究所或学位学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得经校长之核可,置副主任或副所长一人: 一、学系(科)、研究所或学位学程所属专任教师三十人以上。 二、学生总数五百人以上。 三、因学务繁重或其它特殊情形,经行政会议认定为必要者。 学系(科)、研究所或学位学程所属专任教师六十人以上,学生总数一千人以上,得再增置副主任或副所长一人。 学院、学系(科)、研究所或学位学程依前四项规定设置副主管,因情事变更而不符设置之条件者,经校长核定,自次学年起停置副主管。 本条副主管设置及变更,应修正本大学员额编制表,报送教育
8、部核定后为之。 第十六条 学院院长由各学院组成选任委员会,公开征求推荐人选后,选任新任院长,报请校长聘兼之。 新设立之学院院长,由校长聘兼之。 学院院长应具备教授资格。 学院院长任期以三年为原则,得连任一次。 学院院长选任委员会组织运作、及有关学院院长选任、续聘、解聘之程序及其它遵行事项,应依上开各项规定于学院院长选任办法定之。其办法由学院院务会议订定,经行政会议通过后施行。 第十七条 学系(科)主任与研究所所长,由各学系(科)与研究所组成选任委员会,选任新任系(科)主任与所长,报请学院院长转请校长聘兼之。 新设立之系(科)主任、研究所所长,由学院院长报请校长聘兼之。 系(科)主任、所长应具备
9、副教授以上资格。 系(科)主任、所长任期以三年为原则,得连任一次。 系(科)主任、所长选任委员会组织运作、系(科)主任、所长之选任、续聘、解聘程序及其它遵行事项,应依上开各项规定于系(科)主任、所长选任办法定之。其办法由系(科)、所务会议订定,经学院院务会议通过后施行。 第十八条 学位学程主任由校长自共同设立学位学程之学院、学系(科)、研究所之院长、副院长、系(科)主任、所长或教学中心、室主任中择一聘兼之。 第十九条 学院副院长、学系(科)副主任、研究所副所长及学位学程副主任分别由该院长、系(科)主任、所长及学位学程主任提请校长聘兼,并应随同该院长、系(科)主任、所长及学位学程主任去职。 第二
10、十条 本大学设进修推广部,其组织办法由校务会议另订之。 第三节 行政单位 第二十一条 本大学设置下列行政单位、主管: 一、教务处:置教务长一人,掌理招生、注册、课务、师资培育、教学发展及其它教务事项。 二、学生事务处:置学生事务长一人,掌理学生生活辅导、课外活动指导、军训、学生就业辅导、侨生辅导、卫生保健及医疗、心理辅导、学生活动中心管理、学生住宿服务及其它辅导事项。 三、总务处:置总务长一人,掌理文书、事务、出纳、营缮、保管、采购、经营管理、教职员住宿服务及其它总务事项。 四、研究发展处:置研发长一人,掌理学术研究之规划、推动、研究计划、技术移转、产学合作及其它研究发展相关事项。 五、国际事
11、务处:置国际事务长一人,掌理国际合作交流事务之统筹管理、外籍生之招生及辅导、外籍聘任人员之协助等事项。 六、财务管理处:置财务长一人,掌理财务规划、资金调度、募款及新事业开发、管理、投资等事项。 七、图书馆:置图书馆长一人,办理搜集典藏教学研究数据,提供信息服务等事项。 八、秘书室:置主任秘书一人,办理议事、公共关系、校友联络及综合业务等事项。 九、会计室:置会计主任一人,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十、人事室:置主任一人,办理任免、考训、退抚保险及其它人事业务事项。 十一、计算器及信息网络中心:置主任一人,负责提供教学、研究、行政等所需之计算器设备、网络及通讯服务等事项。 十二、出版中心:置
12、主任一人,负责出版学术著作及期刊业务等事项。 十三、环境保护及职业安全卫生中心:置主任一人,负责环境保护、职业安全及职业卫生等业务事项。 前项所定行政单位,得依相关法令之规定,经校长核可后设置副主管。 本大学因协助教学、研究、推广业务之需要,得经校务会议决议设各种行政中心。 第二十二条 前条第一项所定之行政单位主管,除会计室会计主任、人事室主任外,由校长遴聘教师或研究人员兼任之。但图书馆馆长、秘书室主任秘书亦得自职员中择派之。 会计室及人事室主任、副主任之派任,依相关法令之规定办理。 行政单位副主管由该单位主管自教师、研究人员或职员中择定,报请校长聘兼或派任之,并应随同主管去职或改派。 第二十
13、三条 由校长聘(派)兼之行政单位主管,除经校长予以免兼外,任期四年,得连任一次。 校长卸任时,教务长、学生事务长、总务长、研发长、国际事务长、财务长应于新任校长就职时,提出辞呈。 第二十四条 本大学各行政单位得分组办事。各组置组长一人,职员若干人,其分组名称、分工、人员资格等,另以国立台湾大学行政单位组织运作要点订定,经行政会议通过,并送校务会议备查。 第三節 附设机构、非属学院之教学单位、研究中心、馆、所、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 本大学及学院设置之附设机构如附表二国立台湾大学及学院附设机构组织系统表。 本大学及学院增设、变更或停办附设机构,应经校务会议之决议,并报教育部核定后为之。本规程附表二应
14、于教育部核定后随同变更,并送校务会议备查。 第二十六条 本大学及学院之附设机构各级主管,依各该附设机构组织规程规定聘任之。 第二十七条 本大学设共同教育中心为非属学院之教学单位,置主任一人,教师、职员若干人,负责本大学通识教育课程之规划、审核,共同必修课程之审核及体育教学等相关事项。 因应体育教学与研究、体育活动、体育场地设备管理及其它体育事项之需要设体育室,置主任一人,教师、运动教练、职员若干人。 非属学院之教学单位于必要时,得依相关法令之规定,经校长核可后增置副主任。 第二十八条 非属学院之教学单位主任,由校长自本大学专任副教授以上教师中择聘之;副主任由该单位主管于教师中择一报请校长聘兼之
15、。 主任任期四年,得连任一次。 副主任应随同非属学院之教学单位主任去职。 第二十九条 本大学及学院设置之研究中心、馆、所、委员会如附表三国立台湾大学及学院研究中心、馆、所、委员会组织系统表。 本大学经校务会议之决议,得增设、变更或停办各种校级研究中心。 研究中心、馆、所、委员会各置主任、馆长、所长、主任委员一人。必要时,得依相关法令之规定,经校长核可后增置副主管。 学院所属研究中心、馆、所、委员会应受相关学院院长指挥监督。 第三十条 校级研究中心主任由校长自本大学专任副教授以上教师或相当等级之研究人员中择聘之;副主管由该中心主任于教师或研究人员中择一报请校长聘兼之。 学院级研究中心、馆、所、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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