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代中央机构演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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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历代中央机构演变历代中央机构 一、春秋战国 1, 春秋时期中央与地方机构的治安管理。在中央治安管理机构的设置上,司寇是最主要的治安管理机构,掌管着刑狱和揪捕盗贼。此外,掌管兵政与军贼的司马也在某种程度上承担着治安管理的职能。春秋时期地方机构的治安管理设置上,春秋时期的诸侯国形成了自己的一套管理体制,最明显的是齐国的“三国五鄙”,郑国的“都鄙有章”以及县制管理的萌芽。 2, 战国时期中央与地方机构的治安管理。战国时期中央治安管理机构基本上沿袭了西周以来的制度,但在名称上有所改变。这一时期司寇仍是主管刑罚与治安的机构。其他国家设有相当于司寇的官职,如齐国掌管司法的称为士师。战国时期地方治安管理机构
2、主要有郡、县、乡、里四级建制。 二、秦汉时期的治安管理 1, 秦汉时期中央机构的治安管理。秦汉时期,在中央行政管理机构的设置上,主要是以三公以及诸卿的设置。 三公:秦朝时期,习惯上把皇帝之下的最高官员丞相、御史大夫和太尉称为三公。丞相是秦汉时期的最高官吏,御史大夫是有皇帝的亲信御史发展而来,负责治安职责的是御史中丞和绣衣御史,太尉是皇帝的均是顾问,也有管理社会治安的职能。 诸卿:三公之外设有许多分理各项事物的职能部门,习惯上与三公合称为三公九卿。 2, 秦汉时期地方的治安管理。秦汉时期县以下设有乡、亭、里等基层的政权管理组织,凡是国家的赋税、徭役、兵役以及地方教化、狱讼和治安等事宜,都有乡里官
3、吏们来直接主管。秦统一后,普遍是行以县统乡、以乡统里的地方基层制度。乡、里、亭都承担这维护地方治安秩序的责任。在乡、亭之下,设有居民的基层组织里和什伍,以协助乡、亭对居民进行教化和维护社会治安。 三、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治安管理 1, 魏晋南北朝时期中央机构的治安管理。魏晋南北朝时期,中央官吏和秦汉相比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秦汉时期形成的三公九卿此时位卑权削,而从少府中独立出来的尚书省逐步夺走了九卿的政务权利,尚书省与中书省、门下省形成三省制,成为皇帝直接领导下的重要机构。与此变化相适应,在中央的治安管理上,一方面是三公九卿中的部分治安管理职能,一方面是新形成的尚书省、中书省以及门下省的部分治安管理职
4、能。 2, 魏晋南北朝时期地方及基层机构的治安管理。魏晋南北朝时期,地方行政体制为州、郡、县三级制。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县以下的基层组织为乡、里,北朝自北魏孝文帝改制后,实行党、里、邻三长制,职责是:校比民户,催征租调徭役。由于当时行政与治安的只能合二为一,因此地方及基层的机构及组织也承担着维护社会治安的责任。 四、隋唐时期的治安管理 1, 隋唐时期中央机构的治安管理。隋唐时期是中国封建社会发展的一个全盛时期,他的各种典章制度继承了魏晋南北朝四百余年的调整修正后的成果,获得了很大的发展。在中央机构的管理权限中,与治安管理有关的主要变现在中央政令机构尚书省六部二十四司、事务机构九寺五监以及监督机关
5、的部分职能之中。隋唐时期,经过对以往三省制的厘正调整,确定了尚书省在三省中的执行地位,从而使之成为全国的政务中枢,尚书省的六部成为政令机关,名称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各四司,分掌本部政务,合起来为二十四史。吏部掌管文官的考课、封爵、授勋之事;户部掌管全国记帐、户籍以及公私宅租调等事;兵部司管城隍、镇戍、烽候、防人道路及周边少数民族归化之事;刑部司管辅佐尚书律法及全国判决案;公部司管京都衢巷、苑囿等事。 2, 隋唐时期地方及基层的治安管理。隋唐时期地方行政体制在唐前期分为州县两级制,在唐后期变为道州县三级制。另外,府是州一级的特例,隋唐*在某些地区设有与州类似的府为地方军政机构。道,在唐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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