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四论述题论述题背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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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卷四论述题论述题背诵第一部分:实体法。 第一节:行政法原则 合法行政原则: 合法行政是所有行政活动必须遵循的首要原则,其他原则都可以被理解为这一原则的扩展与延伸。合法行政原则的含义主要包括法律保留与法律优先两个方面。 1所谓法律保留,指的是所有行政活动均只能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进行。法律保留的具体含义包括: 依法只能由法律规定的事项,行政机关除非获得授权,否则不得对此做出任何规定; 在没有立法文件进行规定的情况下,行政机关不得做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为。 2所谓法律优先,指的是所有行政活动均不得违背现有法律的规定。法律优先的具体含义包括: 行政机关制定的任何文件、作出的任何决定都
2、必须符合现有法律的规定,不得与其相抵触; 对于法律授予的职权,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在法定的范围内行使; 对于法律规定的义务与职责,行政机关应当积极有效地履行或执行。 合理行政原则 合理行政原则指的是行政决定应当具有理性,尤其适用于裁量性行政活动。这里的理性是最低限度的理性,是指行政决定应当具有一个正常理智的普通人所能达到的合理与适当,并且能符合科学公理和社会道德。具体而言,合理行政原则又包括几个方面的具体内容: 1公平公正对待: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 2考虑相关因素:即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决定和进行行政裁量时,只能考虑符合立法授权目的的各种因素,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
3、; 3符合比例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时应当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如果为了实现行政目标可能对相对人权益造成某种不利影响时,应使该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使二者处于适度的比例。 程序正当原则 在行政法律规范中,程序性规范占据着极大比例,因此程序正当也是法律上对行政活动提出的基本要求。程序正当的具体内容也可以被分解为几个方面: 1行政公开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公开,以实现公民的知情权。 2公众参与原则,指的是行政机关做出重要的规定或者决定时,应当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尤其是作出对公民、
4、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利的决定是,要听取他们的陈述或者申辩。 3回避原则,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高效便民原则 高效便民原则就是行政机关能够依法高效率地行使职权,最大程度的方便人民群众,要求以较少的行政资源投入实现行政管理目的,并取得好的效果。高效便民原则具体包括两个方面的要求: 1行政效率原则,行政机关首先应该积极履行法定的职责,禁止不作为或者不完全作为;其次是要遵守法定时限,禁止超越法定时限或者不合理延迟。 2便利当事人原则,即行政机关应当尽可能减少当事人的程序性负担,节约当事人的办事成本。 诚实守信原则 诚实守信原则包括两个方面的要求: 一是行政
5、信息真实原则。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无论是向普通公众公布的信息,还是向特定人或者组织提供的信息,行政机关都应当对其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是保护公民信赖利益原则。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1 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权责统一 第一是行政效能原则。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经济、社会和文化事务管理职责,要由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手段,保证政令有效。第二是行政责任原则。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这一
6、原则的基本要求是行政权力和法律责任的统一,即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第二节:刑法原则 刑法规定有三原则:一、罪刑法定原则;二、平等适用刑法原则;三、罪刑相适应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 1.罪行法定原则的经典表述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该原则的思想基础是民主主义和尊重人权主义。民主主义要求,什么是犯罪,对犯罪如何处罚,必须由人民群众决定,具体表现为由人民群众选举产生的立法机关来决定;尊重人权主义要求,为了保障公民的自由,必须使得公民能够事先预测自己行为的性质与后果,故什么是犯罪,对犯罪如何处罚,必须在事前明文规定。 2.主要要求 形式
7、的侧面: 法律主义 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 禁止有罪类推 禁止绝对不定期刑 实质的侧面: 明确性:对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规定必须明确。 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 禁止不均衡的、残虐的刑罚 二、平等适用刑法原则 也即是刑法面前人人平等,是指刑法规范在根据其内容应当得到适用的所有场合,都要予以严格适用。平等适用刑法原则的具体要求是: 对于刑法所保护的合法权益予以平等的保护; 对于实施犯罪的任何人,都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认定犯罪; 对于任何犯罪人,都必须根据其犯罪事实和法律规定量刑; 对于被判处刑罚的任何人,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执行刑罚。 三、罪刑相适应原则 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刑罚的轻重应该
8、与犯罪的轻重相适应。是适应人们朴素的公平意识的一种法律思想,是罪与型的基本关系决定的,是预防犯罪的需要。 第三节:民法原则 一、平等原则 民法中的平等,是指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任何自然人、法人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平等地享有权利,其权利平等地受到保护。 二、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的实质,就是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即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去从事民事活动,国家一般不干预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充分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其内容应该包括自己行为和自己责任两个方面。自己行为,即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参与民事活动,以及参与的内2 容、行为方式等;自己责任,即民事主体要对自己参与民事活动所导致的结
9、果负担责任。 三、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在民事主体之间发生利益关系摩擦时,以权利和义务是否均衡来平衡双方的利益,因此,公平原则是一项法律适用的原则,即当民法规范缺乏规定时,可以根据公平原则来变动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公平原则又是一项司法原则,即法官的司法判决要做到公平合理,当法律缺乏规定时,应根据公平原则作出合理的判决。 四、诚实信用原则 所谓诚实信用,其本意是要求按照市场制度的互惠性行事。在缔约时,诚实并不欺不诈;在缔约后,守信用并自觉履行。市场经济的复杂性和多变性昭示:无论法律多么严谨,也无法限制复杂多变的市场制度中暴露出的种种弊端,总会表现出某种局
10、限性。民法规定该原则,使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中,能主动干预民事活动,调整当事人利益摩擦,使民事法律关系符合正义的要求;另一方面,法院可根据该原则作出司法解释,填补法律的漏洞。由于该原则位阶高、不确定性强,用而不当也可能会成为司法专横的工具,对该原则的运用,必须与其他原则结合起来统筹考虑。 五、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中必须正确行使民事权利,如果行使权利损害同样受到保护的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时,即构成权利滥用。对于如何判断权利滥用,民法通则及相关民事法律规定,民事活动首先必须遵守法律;其次,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及习惯;最后行使权利应当尊重社会公德
11、,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第二部分:诉讼、法理 第一节:诉讼法 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个方面。 实体公正是结果的公正,指司法裁判应以客观存在的事实为依据,且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公正的实现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增进民众对诉讼的信赖,稳定社会秩序的作用。 程序公正是过程的公正,指司法人员在执法的过程中严格按照行政程序法、民事程序法和刑事程序法的规定处理各种行政、民事或刑事案件;诉讼参与人对诉讼能充分有效的参与,程序得到遵守,程序违法得到救济。 程序公正的内容包括程序公开、程序中立、程序参与、程序平等、程序安定、程序保障。 程序公正的意义: 其一:程序公正可以吸收当事
12、人的不满,有助于息诉止争。 其二:最大限度的保障在司法活动中尽可能实现实体公正,减少冤假错案。 其三:程序公正是看得见的公正,是可操作的公正,是社会公正。是一国是否法治国家的检验标准;而实体公正则是个案公正。 其四:没有程序公正,就没有司法公正。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缺一不可。 第二节:法理 一、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 法律原则:是指在一定法律体系中作为法律规则的指导思想、基础或本源的综合的、稳定的法律原理和准则。 法律规则:法律规则是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 3 法律原则的适用条件: 现代法理学一般都认为法律原则可
13、以克服法律规则的僵硬性缺陷,弥补法律漏洞,保证个案正义,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规范与事实之间的缝隙,从而能够使法律更好地与社会相协调一致。但由于法律原则内涵高度抽象,外延宽泛,不像法律规则那样对假定条件和行为模式有具体明确的规定,所以当法律原则直接作为裁判案件的标准发挥作用时,会赋予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从而不能完全保证法律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为了将法律原则的不确定性减小在一定程度之内,需要对法律原则的适用设定严格的条件: 1穷尽法律规则,方得适用法律原则。 这个条件要求,在有具体的法律规则可供适用时,不得直接适用法律原则。即使出现了法律规则的例外情况,如果没有非常强的理由,法官也不能以一定的原则
14、否定既存的法律规则。只有出现无法律规则可以适用的情形,法律原则才可以作为弥补“规则漏洞”的手段发挥作用。这是因为法律规则是法律中最具有硬度的部分,最大程度地实现法律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有助于保持法律的安定性和权威性,避免司法者滥用自由裁量权,保证法治的最起码的要求得到实现。 2除非为了实现个案正义,否则不得舍弃法律规则而直接适用法律原则。 这个条件要求,如果某个法律规则适用于某个具体案件,没有产生极端的公众不可容忍的不正义的裁判结果,法官就不得轻易舍弃法律规则而直接适用法律原则。这是因为任何特定国家的法律人首先理当沉没的是法律的确定性。 在法的安定性和合目的性之间,法律首先要保证的是法的安定性
15、。 3没有更强理由,不得径行适用法律原则。 在判断何种规则在何时何种情况下极端违背正义,其实难度很大,法律原则必须为适用第二个条件规则提出比适用原法律规则更强的理由,否则上面第二个条件规则就难以成立。 主张适用法律原则的一方负有举证的责任。 显然,在已存有相应规则的前提下,若通过法律原则改变既存之法律规则或者否定规则的有效性,却提出比适用该规则分量相当甚至更弱的理由,那么适用法律原则就没有逻辑证明力和说服力。 二、和谐社会 和谐社会是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是理性、人本、人与社会、人与自然关系协调、和谐发展的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
16、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民主法治,就是社会主义民主得到充分发扬,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切实落实,各方面积极因素得到广泛调动; 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 诚信友爱,就是全社会互帮互助、诚实守信,全体人人平等友爱、融洽相处; 充满活力,就是能够使一切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创造愿望得到尊重,创造活动得到支持,创造才能得到发挥,创造成果得到肯定; 安定有序,就是社会组织机制健全,社会管理完善,社会秩序良好,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社会保持安定团结; 三、法的价值 法的价值的种类 (1)自由 从哲学上而言,自由是指在没有外在
17、强制的情况下,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进行活动的能力。法的价值上所言的“自由”,即意味着法以确认、保障人的这种行为能力为己任,从而使主体与客体之间能够达到一种和谐的状态。 4 从价值上而言,法律是自由的保障。法律虽然是可以承载多种价值的规范综合体,然而其最本质的价值则是“自由”“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 因而,法律必须体现自由、保障自由,它以“自由”为最高的价值目标。如果法律限制了自由,也就是对人性的一种践踏。 自由是评价法律进步与否的标准,用以衡量国家的法律是否是“真正的法律”,任何不符合自由意蕴的法律,都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律。可以说,没有自由,法律就仅仅是一种限制人们行为的强制性规则,而无法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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