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监督执法检查程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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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卫生监督执法检查程序卫生监督执法检查程序 为了加强卫生监督执法检查的管理,规范卫生监督执法检查行为,制定本程序。 现场检查准备 1、熟悉被检查人的有关情况和现场检查的有关内容; 2、备好现场监督检查所需的检验、测试、采样及取证工具; 3、备好现场监督检查所需的文书; 现场检查职权 1、听取被检查人根据监督检查内容所作的介绍; 2、查阅被检查人的有关制度、检验记录、技术资料、产品配方和必需的财务帐目及其他书面文件; 4、根据需要对有关人员进行了解情况。 现场检查内容 根据检查对象和有关法规规范要求,现场检查相关的内容。 现场检查要求 1、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在进行现场检查时应不少于2人,穿戴制服,出
2、示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及检查依据,告知被检查人的权利和义务。 2、现场检查须进入洁净区域时,应穿戴洁净衣帽、口罩及一次性手套,并遵守被检查人的卫生安全规定。 3、现场检查应当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由被检查人核对无误后,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和被检查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4、现场检查时,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可对当事人或有关证人进行询问,并当场制作询问笔录。由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和被询问人在笔录上签名。 5、检查人或被询问人对笔录内容有异议时,可在笔录上说明理由并签名,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应在其后签名。 6、被检查人或被询问人拒绝签名的,由2名以上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名并注明被检查人拒绝签
3、名情况,并可请在场的其他人员签名作证。 8、现场检查所取证物尽可能是原件、原物,调查取证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由提交证据的单位或个人在复制品、照片等物件上签章,并注明“与原件相同”字样或文字说明。 9、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时,经卫生监督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可先行登记保存,并出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卫生监督执法机关应当在七日内对所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 六、卫生行政强制措施程序 强制措施种类: 1、取缔 2、封存、查封; 3、强制洗消处理; 4、对甲类传染病病人和病源携带者,乙类传染病的艾滋病病人,炭疽中的肺炭疽病人,由公安部门协助治疗单位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5、对疑似甲类
4、传染病病人,强制医学观察; 6、责令公告收回;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强制措施。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要求 1、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必须已取得确凿的证据; 2、应按规定向被检查人出具强制措施的书面通知,并送达到执行人; 3、书面通知中必须载明实施强制措施的理由和依据、所采取的措施及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4、按规定需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批准的,必须经批准后方能实施,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5、卫生监督机构实施强制措施后,应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解除强制措施或进一步处理的决定。 七、卫生行政处罚程序 简易行政处罚程序 1、适用范围。对于违法事实清楚
5、、证据确凿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监督机构可当场作出卫生行政处罚决定: 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公民处以5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2、要求 卫生监督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加盖卫生行政机关印章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中必须包括告知和申辩的程序。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具体处罚规定、时间、地点、卫生行政机关名称,并由监督员签名。 卫生监督机构适用简易程序作出卫生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在处罚是决定书中书面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当场作出
6、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7日内报所属卫生行政机关备案。 3、当场收缴罚款 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当场收缴罚款: 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的; 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的,经当事人提出,卫生监督执法机关及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般行政处罚程序 1、原则。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坚持先调查取证后裁决、合法、适当、公正、公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2、管辖。 负责查处辖区内的违反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案件
7、。 上级卫生监督机构可将自己管辖的案件移交下级卫生监督机构处理;也可根据下级卫生监督机构的请求处理下级卫生监督机构管辖的案件。 两个以上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在管辖发生争议时,报请其共同的上级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管辖。 卫生监督机构发现查处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应当及时书面移送给有管辖权的卫生监督机构。受移送的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将案件查处结果函告移送的卫生监督机构。受移送地的卫生监督机构如果认为移送不当,应当报请其上级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上级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有关解决管辖争议或者报请移送管辖的请示后,应当在10日内作出具体管辖决定。 3、受理。卫生监督机构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
8、记录: 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 卫生检验机构检测报告的; 社会举报的; 上级卫生监督机构交办或下级卫生监督机构报请的; 有关部门移送的。 4、立案。 卫生监督机构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 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 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 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 属于本机构管辖。 卫生监督机构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立案报告,经批准,确定立案日期和2名以上卫生监督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承办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 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当事人有权申请承办人回避,回避申请由受理的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 5、调
9、查取证 调查取证要求 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在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时,应遵循公正、客观、合法、全面的原则; 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应注意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正、反两方面的证据; 书证、物证、视听材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经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审查或调查属实,可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所取证据之间应有一定的关联性。 现场检查程序。 现场行政强制程序。 6、调查终结。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员应当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其内容应当包括案由、案情、违法事实、争议要点、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具体款项等。 7、合议 合议的内容 认定事实。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向参加合议人员详细介绍案件的事实情况及调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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