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监督稽查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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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卫生监督稽查制度乌鲁木齐县卫生监督所稽查制度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卫生监督队伍建设,强化内部制约机制,规范卫生行政执法行为,根据卫生部卫生监督稽查工作规范,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卫生监督稽查是指对单位内部卫生监督员在卫生行政执法活动中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情况进行的监督和检查活动。 第三条 卫生监督稽查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则,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县卫生监督所稽查科具体承担所内卫生监督稽查工作,并服从上级卫生监督机构稽查指导。 第二章 稽查职责 第四条 卫生监督稽查的职责是: 1、 制订稽查工作计划; 2、 检查科室和卫生监督员执行卫生行政
2、执法责任制的情况; 3、 检查卫生监督员执法行为、文书制作、着装、证件证章使用等是否规范; 4、 对单位内部管理工作提出建议; 5、 调查处理有关科室和人员执法活动的投诉和举报; 6、 承担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卫生监督稽查人员履行稽查职责时应当忠于职守,恪守职业道德,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遇有与被稽查对象有利害关系或其他有碍公正执法情况时应当回避。 第六条 卫生监督稽查人员在履行职权时,各科室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干涉和阻挠。 第三章 稽查程序 第七条 县卫生监督所稽查科对检查发现、群众投诉举报、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的违法违规事件应当作好记录。经初步核实,对属于稽查范围、有明确
3、违法违规行为人、案件来源可靠的,经所负责人批准立案查处,同时报县卫生局备案。对属于重大案件的,由县卫生局卫生监督与疾病预防控制科组织稽查。对不属于卫生监督稽查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八条 卫生监督稽查人员在实施稽查前,应当全面了解情况,调阅有关资料,确定相应的稽查方案。稽查方案应当包括稽查目的、稽查内容及范围。卫生监督稽查人员在执行任务时应当2人以上,出示证件。 第九条 卫生监督员应当根据稽查的要求,提供与稽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和情况,如实回答提出的问题。 第十条 卫生监督稽查人员在检查、调查时应收集有效的证据,并听取被检查的卫生监督员的意见;依据有关的卫生法律法规对管理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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