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证据规则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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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八章 证据规则,一、关联性规则(相关性规则)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三、传闻证据排除规则四、传闻证据规则五、品格证据规则六、最佳证据规则七、特权规则 八、令状主义规则,“证据规则”一词源于对英美法中“evidence rules”或“rules of evidence”的翻译。按照英美学者的观点,证据规则是指“那些在庭审中或审理中对证据的可采性问题起支配作用的规则,而且英美证据法学的研究也以证据能力问题为重点。因此,英美法系中证据规则主要是针对证据的证据能力而言的。在我国,立法没有对“证据规则”作出明确规定,学者对证据规则的讨论也主要是20世纪90年代以后的事情。在这些讨论中,学者对“证据规则”
2、的理解不尽一致。一、关联性规则(相关性规则)所谓证据的相关性规则,是指只有与诉讼中待证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的证据才可以采纳,一切没有关联性的证据均不予采纳。在英美证据法中,相关性规则被视为规范证据能力的“黄金规,则”。英美法系国家的证据法对此一般都有明确的规定,相比之下,多数的大陆法系国家对于证据的相关性问题都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而是由法官在具体案件的审判中自由裁量,只有少数国家如意大利明确规定了证据必须具有相关性。检验证据是否具有相关性,根据美国学者华尔兹的观点,主要有三个标准:“l所提出的证据是用来证明什么的?2这是本案的实质性问题吗?3所提出的证据对该问题有证明性(它能帮助确认该问题)吗?
3、”事实上,不同的国家对相关性的检验标准是不一样的。英美法系因为采取当事人主义和陪审裁判,所以对证据相关性的标准要求较高。大陆法系采用职权主义,对于证据能力限制较宽。相关性有时还依赖于人类不断增长的知识和在特殊领域的知识。在司法实践中,法官的个人认识经验也往往对相关性的判断起着关键性作用。,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某些证据对案件事实虽然具有证明价值,但是基于立法者的预先设定或者司法者的据情考量,认为该种证据的使用将违背法律原则以及法律精神所应当体现的社会价值及观念,进而对这种证据的资格作出否定性结论的规则。非法证据排除是现代法治国家证据法的一项重要原则。所谓“非法证据”,即违
4、反法律规定收集或提取的证据,又称为“瑕疵证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美国的确立是与其独特的历史法律背景紧密联系的。这一原则是通过一系列判例确立起来的,是对美国宪法权利法案中规定的人权保护精神的张扬。美国最初的审判遵循英国的传统,法庭在刑事诉讼中不审查取得证据的方式。,直到 1914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通过审理Weeks vUnited States一案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通过这个案件,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确立了一个原则,即从对被告人的审判中排除非法搜查所得到的证据是执行美国联邦宪法第四修正案所规定的保护条款的适当方式。后来的判例进一步发展和巩固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1966年美国最高法院审理的米兰
5、达诉亚利桑那州一案创建了“米兰达警告”,这一警告确认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也适用于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的范围进一步扩展了。对于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各国尽管理论重心不尽相同,通过自白排除规则予以排除则是一致的。而对于非法取得的实物证据是否可以采纳,各国的立法及其司法实践则差异较大。(一)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言词证据一般包括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被告人的供述、共同被告的供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历来是存在问题最多的部分,也是各国诉讼实务和理论研究关注的焦点。当前,无论是普通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都普遍把非任意性自白排除规则作为获取自白证据的基本规则。任
6、意性的举证责任在非任意性自白排除规则中至关重要。对应由检察官或是由被告负担这一责任,各国的做法不一。(二)非法物证排除规则美国是最早创设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国家,也是对非法证据持否定态度最坚决的国家。在美国,非法物证排除规则是作为实现宪法第4条修正案所赋予的基本权利的一种保障手段,因此是法律的强制要求。但是,并非所有经违法手段取得的证据都要予以排除,如对私人违法搜查的证据等,非法物证排除规则,并不适用。英国虽与美国同属普通法系,但对非法取得的物证的态度与美国却有很大的不同。英国普通法上的一般原则是,非法实物证据获取方法的非法性本身并不导致该证据的不可承认性,法庭关心的是该证据的真实性而非它的来源
7、或产生的方式。但是,如果证据的采纳会对审判的公正性产生不利影响,这一可采性的严格规则要受制于法官排除证据的裁量权。非法物证排除规则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才受到大陆法系国家立法者和司法者的重视。在大陆法系,各国并不一概地排斥非法物证,而是注意违法的严重程度和排除违法证据对国家利益的损害程度,进行利益权衡,同时赋予法官对于证据取舍一定程度的自由裁量权。(三)“毒树之果”规则以非法搜查得到的实物证据为线索而取得的其他证据,或以非,法方法取得的言词证据为线索,得到的其他证据称为“毒树之果”。简言之即以非法证据为线索间接获得的证据。“毒树之果”的概念产生于美国,“毒树”是指通过非法方式收集的证据,由“毒树
8、”中获取线索,进而获得的其他证据即为“毒树之果”。“毒树之果”主要包括下列六类:(1)非法行为所间接获得的证据;(2)与违法收集证据密不可分的证据;(3)以违法收集的证据为线索发现的证据;(4)以违法取得的证据引诱他人所获得的证据;(5)违法取得口供后再次讯问得到的口供;(6)非法行为后多重间接得来的证据。“毒树之果”规则是建立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基础之上的,同时也是排除规则的内容之一。“毒树之果”规则在美国的确立标志着非法证据排除规用发展到了顶峰。按照这一规则,无论是直接还是间接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都不能在审判中采,纳。但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毒树之果”规则“毒树之果”规则创立了很多例外,
9、主要有:独立来源例外、稀释例外、不可避免例外和善意诚信例外。与美国不同,英国在“毒树之果”问题上,基本采取了排除“毒树”,但食用“毒果”的政策,一般由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并通过行使自由裁量权决定是否可以采证。“毒树之果”是英美法系国家证据法上的制度,大陆法系国家则称之为“波及效”理论。一般而言,大陆法系国家对“波及效”只限于理论研究,立法上并没有采纳这一理论,也就是说,大陆法系国家一般是不排除以非法证据为线索而间接获得的证据的。,三、传闻证据排除规则,传闻证据是英美证据法上的传统概念之一。按照美国证据法学家华尔兹教授的定义,传闻证据是指“在审判或询问时作证的证人以外的人所表达或作出的,被作为
10、证据提出以证实其所包含的事实是否真实的一种口头或书面的意思表示,或有意无意地带有某种意思表示的非语言行为”。传闻证据排除规则是指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传闻证据不具有可采性。英国由于陪审制度的原因,在 17世纪后期(1675年至 1690年)最早确立了传闻证据规则,之后这一规则也为其他英美法系国家所吸收。在大陆法系国家,并不存在完全等同于英美法系国家的传闻规则。但是,传闻规则对大陆法系的影响却不可否认。随着书面审理制度在大陆法系的废止,直接,言词原则在许多大陆法系国家得以确立,根据该原则,直接感知案件事实的人必须出庭作证,这与传闻证据规则可谓是“殊途同归”。排除传闻证据是英美证据法的一般规则,但是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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