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排污费征收管理及使用有关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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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排污费征收管理及使用有关规定北京市排污费征收、管理及使用有关规定 北京市排污收费工作实行“一级收费,两级管理”的征收体制,即由各区县环保局负责辖区内排污费的征收工作,市环保局负责全市排污收费的统一监督和管理。 一、征收排污费的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北京市执行国务院的实施办法、关于调整超标污水和统一超标噪声排污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关于在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征收二氧化硫排污费的通知、关于提高燃煤二氧化硫排污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等法规文件规定征收排污费。 二、征收排污费的种类 超标排污费:包括超标污水排污费、超标废气排污费、超标噪声排污费、超标废渣排污费。 二氧化硫排污费; 三项收费:提
2、高标准排污费,加倍收费、滞纳金。 三、征收排污费的标准 环保部门按照排污者申报的排污种类、超标情况、排污量等因素确定不同的收费标准,排污单位所排放的废水、废气、废渣中,同一排污口含有两种以上有害物质时按收费最高的一种征收超标排污费。 对缴纳排污费后仍未达到排放标准的排污者,从开征第三年起,按每年提高收费标准百分之五加征提高标准排污费。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加倍收费: a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公布以后,竣工投产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项目和挖潜、革新、改造的工程项目排放污染物超过标准的; b 有污染物处理设施而不运行或擅自拆除,排放污染物超过标准的; c 国家和市、区、县下达的限期治理项目,
3、无正当理由逾期未能完成,排放污染物超过标准的; d 采取稀释等不正当手段排放污染物或谎报排污情况的; e 使用渗井、渗坑排放有毒有害废水的。 有d、e两种情况的单位,除立即改正或限期停止使用外,排放的污染物未超标的,按超标五倍以内收费。 逾期不缴排污费的,每天增收滞纳金千分之一。 排污单位经过治理和加强管理,已经达到排放标准,或者显著降低排污数量和浓度,可向所在区、县环保部门申请,经核定属实,从申请之日起停止或减少收费。 四、征收排污费的程序 排污者必须如实按规定向所在区、县环保部门申报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 各区、县环保部门按照规定的监测方法、物料衡算和排污系数等方法,对排污者申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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