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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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委机关事业单位临时用工行为,保障临时聘用人员的合法权益,减少用人单位由于用工行为不规范而引发的劳动争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做好签订聘用、劳动合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结合我委实际,拟将我委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纳入劳务派遣范围,按照“以钱养事”的原则,向具有服务能力的社会组织“购买服务”。为保障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临时聘用人员的基本原则 第二条 编制控制原则。聘用临时人员,应在
2、单位已核定的编制数内设置岗位,单位已满编、超编但工作又急需的,必须从严控制。 第三条 工作需要原则。聘用临时人员,确因工作需要,优先满足急缺岗位需求。 第四条 资源整合原则。各单位应整合工作力量,充分发挥工作人员积极性,节约成本。 第五条 岗位限制原则。聘用临时人员不得从事行政审批、行政执法以及财务、档案管理、涉密等岗位的工作。 1 第六条 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聘用临时人员,必须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严格按照岗位要求,采取考试、考核等方式,择优选聘。 第三章 聘用条件 第七条 应聘人员的基本条件: 热爱社会主义,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责任感和奉献精神
3、,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身体健康,能适应招聘岗位的工作,年龄应在1845岁,其中:聘用的驾驶员需驾龄三年以上,且驾驶技术熟练。 应聘辅助管理岗位的人员,应当具有全日制国民教育大专及以上学历;应聘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应当具有岗位要求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执业资格证书,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执业资格人员应当具有岗位对口专业的全日制国民教育大专及以上学历;应聘工勤岗位的人员,应当具有高中及以上学历或相应的上岗证书。 机关事业单位根据岗位特点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有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不得聘用为临时人员: 有违纪违法和受过刑事处罚记录史。 驾驶人员有重大交通事故记录史。 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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