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如何收集劳动仲裁和诉讼的证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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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者如何收集劳动仲裁和诉讼的证据劳动者如何收集劳动仲裁和诉讼的证据? 劳动者在仲裁或诉讼中,最重要的一个环节就是对自己权益被侵害的事实,向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提供证据,也就是法律上所称的“举证”。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据主要是由提出权利主张的当事人提供的,如举证不足就可能会败诉。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3条的规定,证据包括以下7种:1、书证,主要有各种合同、文书、票据、书信等;2、物证,一般情况下,当事人争执的标的物往往就是物证。3、视听资料,包括录音、录像带、计算机软盘等;4、证人证言,证人必须是当事人以及他们的诉讼代理人以外的具有法律行为能
2、力的自然人;5、当事人陈述;6、鉴定结论;7、勘验笔录。 这里有几个问题需要注意。劳动者向法院提供证人的,要说明证人的身份和可以证明的事实,使法院确认证人与当事人无亲属关系或利害关系。劳动者向法院如提交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的,书证和物证应当提交原件原物,但如提交原件原物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笔录等;提交外文书证的,应附中文译本。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举证的思路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1.反映当事人劳动法律关系形成、发展的证据材料。如:劳动合同、能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其他关于雇佣关系的证明; 2.反映损害事实存在的证据。如:未交纳保险费的证据、加班未补偿的证据,工作起止日期
3、的证明;出工人员名单;出工人员劳动天数及应得工资额的证明、拖欠劳动报酬具体数额的证据等; 3.能够证明经济损失情况的材料。如:用人单位没有及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致使劳动者没有及时领取失业金或者造成其他损失的,劳动者应保留相关的清单、单据、现场勘查记录等。 实践中,劳动者经常会遇到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那么事实劳动关系如何确认?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具有下列情形时,可认为双方之间形成劳动关系:1.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2.劳动者付出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或劳动者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
4、、约束;3.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工作证”或“服务证”等身份证件、或填写“登记表”、“报名表”,允许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员工名义工作或不为反对意见的。4.其他劳动者的证言证实等。因此,只要劳动者出示与用人单位存在雇佣关系的证据,就可据此向用人单位追讨欠薪。证据可以是任何形式的,比如工卡、工牌、工资单、发放薪资的存折等。 另外,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相比较而言属于弱者,而且取证也比较困难,所以,法律规定了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的情况。 1 工伤认定采用举证责任倒置 根据工伤认定办法第14条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
5、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根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人身损害不属于工伤进行举证,如果不能举证不属于工伤,那么就可能被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因此,在劳动争议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应当高度重视这一法律规定,并恰当地运用这一规则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
6、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该法第39条第2款规定:“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据此,劳动者主张加班费,有关劳动者考勤情况的举证责任由用人单位负担;如不能就加班具体时间举证的,应采信劳动者主张的时间。 顾菲菲在一家品牌连锁公司工作,单位经常要求员工连续加班,不仅晚上加班,而且几乎没有什么休息的节假日。她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庭上,对于企业不支付加班费,仲裁委说她没有证据,她请同事给出示证明,仲裁委又说同事与她有关系,不
7、能成为证据。她向律师请求帮助:问考勤表在单位,工作排班表也在单位,单位不承认,而个人手里没有书面证明,那么,企业不支付加班费就合法了吗?劳动法到底是保护劳动者的法律还是违法企业的保护伞啊?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的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39条第2款规定:“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因此,按照我国的相关法律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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