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管理规章制度.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劳动管理规章制度.docx(5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劳动管理规章制度北京XXXXXXXX有限公司 劳动用工制度 第一节 职工招用 第1条 职工应聘公司职位时,必须年满16周岁,并持有居民身份证等合法证件。 第2条 职工应聘公司职位时,必须与其他用人单位合法解除或终止了劳动关系,如实填写应聘人员登记表。 第3条 公司根据职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在岗继续教育等。 第二节 劳动合同管理 第4条 公司招用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职工录用之日起30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 第5条 劳动合同必须经职工本人、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方能生效。 第6条 公司对新录用的职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设定试用期,
2、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 第7条 公司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8条 公司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法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由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等。 第9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提供与录用相关的虚假的证书或者劳动关系状况证明的; 严重违反公司依法制定的工作制度的;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
3、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1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劳动教养的;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第10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提前30天书面通知职工本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 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不能达成协议的。 公司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依法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第11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不得
4、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12条 职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职工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第13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劳动合同期满的; 职工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职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5、的; 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公司决定提前解散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 职工不同意续订,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公司决定提前解散的;公司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14条 职工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对公司造成损失的,职工应赔偿公司如下损失: 1、甲方为其支付的培训费; 2对生产,经营等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3本合同所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三节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15条 公司连续生产岗位实行综合工作制,销售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管理岗位实行标准工作制。 第16条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经与职工协商后可以
6、依法延长日工作时间,但须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17条 其他休息休假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四节 工资福利 第18条 职工基本工资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19条 安排职工加班的,公司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第20条 公司以现金形式按月足额支付职工工资; 第21条 因职工原因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可以要求职工赔偿,可从职工当月工资中扣除。 罚款和赔偿可以同时执行,但每月扣除的额度不超过职工基本工资的20%,扣除后的工资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22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公司可以代扣或减发职工工资而不属于克扣工资: 代扣代缴职工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 扣除依法赔偿给公司的费用; 扣除
7、职工违规违纪受到公司处罚的罚款;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扣除的工资或费用。 第五节 社会保险 3 第23条 公司按*规定为职工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 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依法由公司和个人分别承担。 第六节 劳动纪律 第24条 职工必须遵守如下考勤和辞职制度: 按时上班、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有事、有病必须向部门经理或主管请假,不得无故旷工; 请假必须事先填写请假单,并附上相关证明,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应提早电话或委托他人请假,上班后及早补办请假手续; 一次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上的,应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工论处; 未履行请假、续假、补假手续而擅不到岗者,均以旷工论处; 职工因故辞职,应提前一个月向部门经理或主管提交辞职报告; 职工辞职由部门经理或主管批准,辞职获准后,公司方与其办理离职手续。 第七节 附则 第25条 本制度是劳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具体化,本规定与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有抵触的,以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26条 本制度与劳动合同有抵触的,以劳动合同为准。 第27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法律规定更新时,通过通告的形式补充或更新。 第28条 本制度已由全体职工讨论,并向全体职工公布。 第29条 本制度自 年 月 日生效。 北京XXXXXXXX有限公司 二00八 年 月 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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