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海跨境电子商务业务模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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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前海跨境电子商务业务模式深圳跨境电子商务业务模式 一、 业务模式 1 电商包裹出口 模式描述: 电商货物以邮政或快件渠道从空运或陆运口岸出境。 实施区域: 邮政快件监管中心、邮政国际邮件处理中心、机场快件监管中心。 备案管理: 1. 电商企业或其代理、支付企业或其代理、物流企业等通过“跨境电商服务平台”向海关申请企业备案。 2. 产品备案信息由企业通过“跨境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向海关发送,企业申报时对产品进行预归类,海关审批确定商品编码 集中监管: 电商货物运送至邮政快件监管中心、邮政国际邮件处理中心、机场快件监管中心集中监管。 清单核放: 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完成后,电商、支付、物流企业分别将订单
2、、支付信息、运单等“三单”电子数据通过“跨境电商服务平台”向海关发送。具有报关资质的电商或委托具有报关资质的物流企业通过“跨境电商服务平台”向海关申报报关清单,以电子清单随附“三单”数据作为跨境电子商务货物核放的依据。 汇总申报: 货物离境后规定时间内,电商企业或物流企业通过“跨境电商服务平台”进行数据处理、数据交换,实现向海关集中申报;报关单根据HS编码进行归并;海关签发报关单证明联。 专项统计: 报关放行后,电子商务出口纳入海关统计。 2 特殊区域出口 模式描述: 国内电商企业将货物运送至指定的特殊监管区,产生订单后,在特殊监管区打包配送。通过香港转运、邮政发运、商业快件发运、海运出口。
3、实施区域: 试点区域为前海湾保税港区。 备案管理: 1. 电商企业或其代理、支付企业或其代理、物流企业等通过“跨境电商服务平台”向海关申请企业备案。 2. 产品备案信息由企业通过“跨境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向海关发送,企业申报时对产品进行预归类,海关审批确定商品编码 集中监管: 电商货物运送至特殊监管区入区暂存,集中监管。 清单核放: 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完成后,电商、支付、物流企业分别将订单、支付信息、运单等“三单”电子数据通过“跨境电商服务平台”向海关发送。具有报关资质的电商或委托具有报关资质的物流企业通过“跨境电商服务平台”向海关申报报关清单,以电子清单随附“三单”数据作为跨境电子商务货物核放的
4、依据。 汇总申报: 货物离境后规定时间内,电商企业或物流企业通过“跨境电商服务平台”进行数据处理、数据交换,实现向海关集中申报;报关单根据HS编码进行归并;海关签发报关单证明联。 专项统计: 报关放行后,电子商务出口纳入海关统计。 3 香港转运出口 模式描述: 货车整车运送至香港,再通过香港邮政与快件配送。 实施区域: 试点区域为海关指定的电商仓库或物流仓库等。 备案管理: 1. 电商企业或其代理、支付企业或其代理、物流企业等通过“跨境电商服务平台”向海关申请企业备案。 2. 产品备案信息由企业通过“跨境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向海关发送,企业申报时对产品进行预归类,海关审批确定商品编码 集中监管:
5、 海关在指定的电商仓库或物流仓库进行集中监管。 清单核放: 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完成后,电商、支付、物流企业分别将订单、支付信息、运单等“三单”电子数据通过“跨境电商服务平台”向海关发送。具有报关资质的电商或委托具有报关资质的物流企业通过“跨境电商服务平台”向海关申报报关清单,以电子清单随附“三单”数据作为跨境电子商务货物核放的依据。 汇总申报: 货物离境后规定时间内,电商企业或物流企业通过“跨境电商服务平台”进行数据处理、数据交换,实现向海关集中申报;报关单根据HS编码进行归并;海关签发报关单证明联。 专项统计: 报关放行后,电子商务出口纳入海关统计。 4 网购保税进口 模式描述: 针对电商海外
6、仓库移至深圳前海湾保税港区,在区内开展热销产品备货、电商物品展示等业务,设立电商交易进口零售基地设计。 实施区域: 前海湾保税港区 跨境物流: 批量入区,包裹出区 备案管理: 申报主体预先备案,商品备案,电商账册备案。 通关单证: 进境入区: 企业通过特殊监管区的“电商暂存仓信息系统”进行备案。“电商暂存仓信息系统”将电商物品入库信息交换至“跨境电商服务平台”,作为网购保税进口模式的基础信息。 暂存入库单:电商仓库管理的基础数据。 载货单:车货绑定信息,是特殊监管区抬闸的依据。 进口出区:企业通过“跨境电商服务平台”进行申报。 电子订单:由电商企业或其代理申报,是判断电商交易真实性的核心单证。
7、“跨境电商服务平台”根据网购保税进口入区的基础信息,将区域电子订单发送至“电商暂存仓信息系统”,方便区域企业进行分拣、打包等操作。 支付凭证:由支付机构申报,或是境外支付机构随附在电子订单中的支付电子签章,均是海关判定完税价格的依据之一,但不作为通关必要的单证。 电子运单:由物流企业申报,通关的必要单证之一。 缴税凭证:已缴税的提供海关缴税凭证,“先放后征”的提供银行保函。 物品清单:由代理报关企业申报,是电商个人物品核放的依据。“跨境电商服务平台”将区域物品清单发送至“电商暂存仓信息系统”,作为“电商暂存仓信息系统”核销入区电商物品的依据。 签收信息:由物流企业申报,应包含收件人个人身份证号
8、等信息。 集中监管: 海关在集中监管区办理清关手续,操作查验与放行。 专项统计: 物品清单海关放行后,电商物品进口纳入海关统计。 检验检疫: 一线入区实施检疫;二线出区时,根据电子订单确认B2C电商物品性质,属于个人自用合理范围的,免于商品检验。 跨境支付: 境内消费者直接网购境外电商产品的,按照关于开展支付机构跨境电商 *支付业务试点的通知的要求,由支付企业代办支付业务; 按照前海先行先试的特殊金融政策办理,如跨境人民币支付等。 进口缴税: 统一按行邮税标准征收进口税,商品备案时确定商品税率。 按照“分类核定”原则确定完税价格:企业提供真实有效支付凭证的,以实际支付价格作为海关完税价格;企业
9、不能提供真实有效支付凭证的,需在交易订单中申报交易截图或相关网址,由海关核实后确定完税价格。为提高通关效率,海关对申报价格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表中具体列明参考价格2倍或1/2限制范围以内的,以电脑审核为主,人工审核为辅;在此范围外或无具体列明参考价格的,重点进行人工审核。 电商物品实际签收后15天内,海关实扣税款。 5 直购包裹进口 模式描述: 电商物品形成订单后,在境外打包成小包裹,通过邮政、快件渠道进口。 实施区域: 邮政快件监管中心、邮政国际邮件处理中心、机场快件监管中心。 跨境物流: 小包进境,小包派送。 备案管理: 申报主体预先备案,商品备案,电商账册备案。 通关单证:
10、电子订单:由电商企业或其代理申报,是判断电商交易真实性的核心单证。 支付凭证:由支付机构申报,或是境外支付机构随附在电子订单中的支付电子签章,均是海关判定完税价格的依据之一,但不作为通关必要的单证。 电子运单:由物流企业申报,通关的必要单证之一,直购理货进口模式应申报总运单和分运单,总运单对应入区的大包裹信息,分运单对应出区的小包裹信息。 缴税凭证:已缴税的提供海关缴税凭证,“先放后征”的提供银行保函。 物品清单:由代理报关企业申报,是电商个人物品核放的依据。 签收信息:由物流企业申报,应包含收件人个人身份证号等信息。 集中监管: 海关在集中监管区办理清关手续,操作查验与放行。 专项统计: 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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