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总论复习资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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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总论复习资料刑法总论复习资料 第一章 刑法概说 1. 刑法的概念: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具体些说,也就是掌握政权的阶级即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并给犯罪人以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广义刑法是指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不仅仅指刑法典,还包括单行刑法以及非刑事法律中的刑事责任条款。狭义刑法即指系统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刑法典。 2. 刑法的性质:刑法的性质有两层含义,一是刑法的阶级性质;二是刑法的法律性质。 刑法的阶级性质:刑法是根据统治阶级根据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制定的,是统治阶
2、级对被统治阶级实行专政的工具。刑法规定的基本内容就是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也就是通过对犯罪人追究刑事责任和适用刑罚来为统治阶级服务。 刑法的法律性质:两个方面,一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范围更为广泛,涉及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二是刑法的强制性最为严厉。 3. 刑法的根据:法律根据: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也是我国刑法制定和修订的法律根据。刑法必须以宪法为其立法根据,必须在自己的领域内具体贯彻宪法的精神和原则,通过具体的刑法规范及其适用,保障宪法的实施。宪法是刑法的母法,刑法是宪法的子法。子法必须贯彻母法的基本要求,并为保障母法的实施服务。 实践根据: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是刑法制
3、定和修订的实践根据。 4. 刑法的任务:我国刑法的任务包括惩罚和保护两个方面,惩罚犯罪是手段,保护人民是目的。具体来说,有以下的四个方面: 第一,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制度,这是我国刑法的首要任务。 第二,保护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保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不受犯罪的侵犯,与保护公私财产不受犯罪的侵犯一样,都是我国刑法作为上层建筑为经济基础服务的具体内容。 第三,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第四,维护社会秩序。 5. 刑法的体系:刑法的体系就是指刑法典的组成和结构。我国修订后的刑法典分总则、分则和附则三个部分。其中总则、分则各为一编,在编之下,再根据法律规范的性质
4、和内容有次序地划分为章、节、条、款、项等层次。刑法的总则是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般原理原则的规范体系,这些规范是认定犯罪、确定责任和适用刑罚所必须遵守的共同规则。刑法分则是关于具体犯罪和具体法定刑的规范体系,这些规范是解决具体定罪量刑问题的标准。刑法典总则与分则的关系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抽象与具体的关系。总则指导分则,分则是总则所确定的原理原则的具体体现,二者相辅相成。 6. 刑法的解释:按照解释的效力分类,可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 按照解释的方法分类,可分为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 第二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 1. 概念:所谓刑法基本原则,是指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
5、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治的基本精神的准则 2. 罪刑法定原则:含义即,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各个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具体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均由刑法加以规定。对于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总得来说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3.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对于任何人犯罪,不论犯罪人的家庭出身、社会地位、职业性质、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如何,都应追究刑事责任,一律平等地适用刑法,依法定罪、量刑和行刑,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4. 罪责相适应原则:其含义是,犯多大的罪,轻罪轻罚,重罪重罚
6、,罚当其罪,罪刑相称;在分析罪重罪轻和刑事责任大小时,不仅要看犯罪的客观社会危害性,而且要结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把握罪行和罪犯各方面因素综合体现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从而确定其刑事责任程度,适用相应轻重的刑罚。 第三章 刑法的效力范围 1. 刑法的空间效力:刑法的空间效力,就是指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也就是要解决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在解决刑事管辖权范围问题上所主张的原则主要有: 属地原则。即以地域为标准,凡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无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都适用本国刑法,反之,在本国领域外犯罪,都不适用本国刑法。 保护原则。即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凡侵害本国国家或者公民利益的,不论犯罪
7、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属人原则。即以认得国籍为标准,凡是本国人犯罪,不论是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普遍原则。即以保护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为标准,凡发生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侵害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犯罪,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呢,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以上的四种原则,若单纯的采取其一,都会有其局限性,所以大多数的国家的刑法采取的都是结合型的刑事管辖权体制。即以采用属地原则为基础,兼采其他原则。也就是说,凡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的,不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都适用本国刑法;本国人或外国人
8、在本国领域外犯罪的,在一定条件下,也适用本国刑法。我国所采取的也是这样的形式管辖体制。 2. 刑法的时间效力:刑法的时间效力主要涉及的是刑法的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刑法的溯及力问题。和大多数法律一样,在我国刑法采用的是从旧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没有溯及力,但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则要按照新法处理。刑法的生效时间一般有两种方式,一是从公布之日起生效,二是公布之后经过一段时间再施行。失效时间基本上也有两种方式,一是由国家立法机关明确宣布某些法律失效,二是自然生效,即新法施行后代替了同类内容的旧法,或者由于原来特殊的立法条件已经消失,旧法自行废止。 第四章 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1. 犯罪
9、概念:犯罪概念是要解决“什么是犯罪”的问题,也就是指犯罪的一般概念。大致的可以分为形式概念、实质概念和混合概念三类。 犯罪的形式概念。犯罪的形式概念,仅从犯罪的法律特征上给犯罪下定义,而不揭示法律何以将该行为规定为犯罪,即把犯罪定义为违反刑事法律并且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犯罪的实质概念。犯罪的实质概念,不强调犯罪的法律特征,而试图揭示犯罪现象的本质所在,或者说,是想说明犯罪行为之所以被刑法规定为犯罪的根据和理由。犯罪是“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的斗争” 犯罪的混合概念。犯罪的混合概念,是指犯罪的实质概念和形式概念合二为一,既指出犯罪的本质特征,又指出犯罪的法律特征的概念。 我国刑法中的犯罪
10、概念采用的是混合概念。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罪这种行为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 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 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惩罚性。 2. 犯罪构成:犯罪构成,就是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根据我国刑法,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的构成要件。 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犯罪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
11、果以及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有些罪的犯罪构成还要求发生在特点的时间、地点或者使用特定的方法。 犯罪主体,是指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行为的自然人。有的犯罪构成还要求特殊主体,即具备某种职务或者身份的人。少数犯罪,根据法律的特别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也可以成为犯罪主体。 犯罪主观方面,是指行为人有罪过。有些罪的犯罪构成还要求有特定的犯罪目的或动机 第五章 犯罪客体 1. 概念: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2. 分类:按照犯罪行为侵犯的社会关系的范围,刑法理论将犯罪客体划分为三类或三个层次;一般客体、同类客体和直接客体。 犯
12、罪的一般客体,是指一切犯罪共同侵犯的客体,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客体。 犯罪的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行为所共同侵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主要是指同一类性质的社会关系。 犯罪的直接客体,是指某一种犯罪行为所直接侵害而为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犯罪的直接客体是决定犯罪性质的最重要因素。 3. 犯罪对象:犯罪对象是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作用的客观存在的具体人或者具体物。 4. 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的联系和区别:联系: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联系在于,作为犯罪对象的具体物是具体社会关系的物质表现,作为犯罪对象的具体人
13、施具体社会关系的主体或参加者。犯罪分子的行为作用于犯罪对象,就是通过犯罪对象即具体物或者具体人来侵害一定的社会关系。 区别: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犯罪对象则未必。 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的必要构成条件,而犯罪对象则仅仅是某些犯罪的必要构成条件。 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体受到危害,而犯罪对象则不一定受到损害。 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对象不是。 第六章 客观方面 1. 概念: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损害的客观外在事实特征。犯罪客观方面是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要件。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具体表现为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行为的时间、地点、方法、对象。 2. 危害
14、行为:特点的危害社会行为,是我国刑法中犯罪客观方面首要的因素,是一切犯罪构成在客观方面都必须具备的要件。我国刑法中的危害行为,是指在人的意志或者意识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危害行为在犯罪构成中居核心地位,任何犯罪构成都要求以危害行为为必要条件,无行为,即无犯罪。 3. 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刑法理论上将各种危害社会行为归纳为两种基本表现形式,即不作为与作为。 作为,是指行为人以身体活动实施的违反禁止性规范的危害行为。我国刑法中规定的绝大多数犯罪,都由作为实施。作为主要有利用自己身体实施的作为、利用物质性工具实施的作为、利用自然力实施的作为、利用动物实施的作为、利用他人实施的作为。 不作为
15、,是指行为人负有某种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不作为的成立在客观方面应具备三个条件,特定的法律义务,行为人有能力履行特定的法律义务,行为人没有履行特定的法律义务。不作为的义务不单单只是不为一定行为,在一些不作为犯罪中,行为人往往具有积极的身体活动,如逃税罪。不作为的义务来源: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职务或义务上要求的义务。如值班医生有抢救危重病人的义务,值勤消防队员有消除火患的义务,板道工有按时板道岔的义务等等。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法律行为是指法律上能够产生一定权利义务的行为。若一定的法律行为产生某种特定的积极义务,行为人不履行该义务,以致使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受到侵
16、害或威胁,就可以成立不作为行使的危害行为。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这种义务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行为而使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处于危险状态时,行为人负有以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危险或防止结果发生的特定义务。 在我国,不作为犯罪分为两类,一种是刑法规定只能由不作为的形式实现的犯罪,这种情形叫做真正的不作为犯,如我国刑法规定的遗弃罪;另一种是既可以由作为实现,也可以由不作为实现,行为人实际上以不作为形式实现的犯罪,这种情形叫非真正不作为犯,如以不作为形式实现的故意杀人罪即属此类。 4. 危害结果: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和有关的刑法原理,刑法意义上的危害结果,可以有广义和狭义之分。所谓广义的危害结果,是指由行为人的危害行
17、为所引起的一切对社会的损害事实,它包括危害行为的直接结果和间接结果,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和不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所谓狭义的危害结果,是指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通常也就是对直接客体所造成的损害事实。狭义的危害结果是定罪的主要根据之一。 特征:客观性、因果性、侵害性、多样性 分类:构成结果与非构成结果、物质性结果和非物质性结果、直接结果和间接结果。 地位:危害结果并非是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它只是某些犯罪即结果犯的构成要件。 5. 因果关系:罪责自负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其基本含义是:一个人只能对自己的危害行为及其造成的危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因此,当危害结果发生时,要使某人对该结果负责任
18、,就必须查明他所实施的危害行为与该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具有以下几个特征:因果关系具有客观性。因果关系作为客观现象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它是客观存在的,并不以人们主观是否认识到为前提。 因果关系具有相对性。因果关系是一个庞大而又复杂的链条,因此刑法中所研究的因果关系,只能是人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作为因果关系中的结果,是指法律所要求的已经造成的有形的、可被具体测量的危害结果。原因,是指危害社会的行为。 因果关系具有时间序列性。从发生时间上看,原因必定在先,结果必须在后,二者不能颠倒,只能从危害结果发生以前的危害行为中去找原因。 因果关系具有条件性和具体性。查明因果关系时
19、,要从危害行为实施时的时间、地点、条件等具体情况出发来考虑。 因果关系具有复杂性。因果关系的复杂性具体表现为“一果多因”或“一因多果”。“一果多因”是指某一危害行为是由多个原因造成的。“一因多果”是指一个危害行为可以同时引起多种结果的情况。 第七章 犯罪主体 1. 概念:我国刑法中的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依法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我国刑法中的自然人主体,是指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且依法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 2.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简言之,刑事责任能力就是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
20、的能力。刑事责任能力划分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减轻刑事责任能力。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简称为刑事责任能力或责任能力。凡年满十八周岁、精神和生理功能健全而智力与知识发展正常的人,都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完全责任能力人实施了犯罪行为的,应当依法负全部的刑事责任,不能因其责任能力因素而不负刑事责任或者减轻刑事责任。 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简称为完全无责任能力或无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没有刑法意义上的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我国刑法中规定,我国的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人,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和行为时因精神疾病而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人。 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也称为相
21、对有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仅限于对刑法所明确限定的某些严重犯罪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而对未明确限定的其他犯罪行为无刑事责任能力的情况。这种相对无责任能力人都是已超过完全无责任能力的年龄但又未达到成年的一定年龄段的未成年人。我国规定的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的包括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 减轻刑事责任能力,又称限定刑事责任能力、限制刑事责任能力、部分刑事责任能力,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和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中间状态,是指因年龄、精神状况、生理缺陷等原因,而使行为人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时,虽然具有责任能力,但其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较完全责任能力有一定程度的减弱、降低的情况。一般认为,限制责任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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