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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汇总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汇总: 1反诉,是指自诉案件的被告人作为被害人,控告自诉人犯有与本案有联系的犯罪行为,要求人民法院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诉讼。 2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查院和公安机关对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责令其不得离开指定的区域,依法对其人身自由加以限制并对其实行监督的一种强制方法。 3鉴定结论,是指受公安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的鉴定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所作出的书面结论。 4证明要求,是指法律要求公安司法人员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所要达到的程度。 5取保候审,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
2、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 6书证,是指以其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或其他物质材料。 7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认为或发现判决和裁定确有错误,提请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并予以纠正的审判监督行为。 8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由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或者人民检察院所提起的、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引起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 9当事人,是指与案件事实和诉讼结果有切身利害关系,在诉讼中分别处于控诉或者辩护地位的主要诉讼当事人。 10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侦察终结
3、移送起诉的案件,经审查认为不应或不必对犯罪嫌疑人定罪,从而决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一种诉讼活动。 11证明,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运用证据查明案件事实的活动。 12回避是指,侦查、检察、审判人员等同案件有法定的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关系,不得参与办理该案件或者参与该案的其他诉讼活动的行为。 13自诉人是指,在自诉案件中以个人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请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人。 14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法提出并由人民法院进行重新审判的诉讼程序。 15取保候审,是指人民法院
4、、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 16证明责任,是指公、检、法等专门机关收集、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责任。 17. 两审终审制,是指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即告终结,第二审法院作出的判决或裁定是生效的判决和裁定,法律规定的上诉人不得再对其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也不得再按照上诉程序对其提出抗诉。 18. 刑事诉讼是国家专门机关查明犯罪和追究犯罪的活动。在我国,刑事诉讼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
5、,查证、核实被告人是否实施了犯罪,是否应当受刑罚的处罚以及应当受到何种刑事处罚的活动。 19. 刑事诉讼法是关于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即有关刑事诉讼程序的进行、诉讼进行的方式、内容及其效力的各项规定的总称。 20. 刑事审判管辖是指普通人民法院之间、普通人民法院与专门人民法院之间以及专门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权限范围上的分工。 21. 管辖: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公检法机关在刑事案件受理范围上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22. 拘传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未被逮捕、拘 留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方法,是强制
6、措施中最轻的一种。 23. 犯罪嫌疑人是指在公诉案件中因涉嫌犯罪正在被立案侦查和审查起诉的刑事当事人。 24. 被告人是指因涉嫌犯罪而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或者被自诉人提起自诉的刑事当事人。 25. 被害人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被害人是指其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广义的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有几种角色:提起自诉时,是自诉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时,则是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在公诉案件中则是被害人。狭义的被害人就是指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 26. 辩护权是指法律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针对指控进行辩解,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一种诉讼权利。 27. 立案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直接受
7、理刑事案件范围上的分工。由于它解决的是部门之间的立案范围的划分,所以又叫职能管辖、部门管辖。 28. 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现行犯、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强制性限制人身自由或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各种强制方法。 29. 凡是可以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是直接证据。 30. 证明对象是指公安司法机关的专门人员以及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中必须用证据加以证明的各种案件事实,包括实体法方面的事实和程序法方面的事实两大类。 31.物证是指以其物质属性、外部特征、存在状况等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
8、和痕迹。 32. 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或其它高科技设备所 存储的信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 33. 凡是来自原始出处,即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叫原始证据,也称第一手材料。 34. 立案,即立案阶段,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对于自己发现和接受的报案、控告、举报及自首的材料进行审查,判明有无犯罪事实和应否追究刑事责任,并决定是否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审判的诉讼活动。 36. 证据是指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37. 刑事诉讼证明,一般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运用证据查明案件事实的活动。 38.逮捕是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中最为
9、严厉的一种,是在一定时期内暂时剥夺犯罪嫌疑情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并予以羁押。 39.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中的拘留,又称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遇有紧急情况时,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 40.侦查实验,是为了查明在某种条件下的某种情况、某种行为是否发生而按照原来的条件进行模拟实验的一种侦查活动。 41.搜查,是为了收集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由侦查人员对犯罪 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罪证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 关场所进行搜索的一种侦查活动。 42.扣押物证、书证,是侦查人员对发现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的物品、文件,依法强制扣留的一种侦查活
10、动。 43.通缉,是指公安机关通令缉拿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的一种侦查活动。 44.公诉是指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控诉被告人犯罪,要求对被告人进行审判的诉讼活动。 45.审查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全面审查,依法决定是否将犯罪嫌疑人提交人民法院审判的一项诉讼活动。 46.判决是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的处理决定。 47.裁定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和判决执行过程中,对诉讼程序问题和部分实体问题所作的决定。 48.决定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依法就有关诉讼程序问题所作的一种处理方式。 49.第一审程序,是
11、指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或自诉人自诉的刑事案件,进行初次审判的程序。 50.第二审程序也称上诉审程序,是指上一级人民法院根据依法提出的上诉、抗拆,对下级人民法院所作的第一审末生效判决;裁定进行审判的诉讼程序,第二审程序是审判阶段的一个独,立程序。 51.上诉是指法定的诉讼参与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 审的判决或裁定时,依照法定程序要求上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诉讼行为。 52.死刑复核程序是指对死刑的判决和裁定进行复审核准的一种特殊程序。 53.刑事诉讼期间,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必须遵守的时间期限。 54.证明标准,是司法人员查明案件事实、当事人证明
12、案件事实需要达到的程度。 55.证明力,又称证据的证明能力、证据价值,是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是否有作用以及作用力的大小程度。 56.证据力,又称证据的适格性,是证据在法律上可作为定案根据的资格和条件,解决的是证据之所以成为证据的资格问题。 57.终止审理,人民法院在审判案件过程中,遇有法律规定的情形致使审判不应当或者不需要继续进行时终结案件的诉讼活动。 58.中止审理,人民法院在审判案件过程中,因发生某种情况影响了审判的正常进行,而决定暂停审理,待其消失后,再行开庭审理。 59.延期审理,人民法院在审判案件过程中,足以影响审判进行的情形时,法庭决定延期审理,待影响审判进行的原因消失后,再行开庭
13、审理。 60.审判监督程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法提起并由人民法院对案件重新审判的一种特别审判程序。 61.执行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及刑罚执行机关等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所确定的内容依法付诸实施以及处理实施中出现的变更执行等问题而进行的活动。 62.暂予监外执行,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因出现某种法定特殊情形不宜在监内执行时,暂时将其放在监外交由公安机关执行的一种变通方法。 第一章 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法概述 1.1 刑事诉讼 国家司法机关处理刑事案件的活动,即国家的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14、的参加下,依法揭露犯罪、证实犯罪和惩罚犯罪分子的活动。 1.2 弹劾式 诉讼的进行主要是依靠当事人双方的积极性,诉讼是否提起完全取决受害人,受害人不告,刑事诉讼程序也就不会开始。 1.3 纠问式 国家官吏依其职权主动地追究犯罪。 1.4 混合式 有弹劾式和纠问式的特点。 1.5 刑事诉讼法 国家的统治阶级按照自己的意志制定的有关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第二章 刑事诉讼的目的、根据和任务 2.1 刑事诉讼法的目的 国家制定和实施诉讼法的出发点和追求的结果。 2.2 刑事诉讼法的根据 刑事诉讼法的立法根据和法律渊源 2.3 刑事诉讼法的任务 国家性质和刑事诉讼法的性质决定的,而刑事诉讼法的
15、任务又明显、深刻地体现着刑事诉讼法的阶级本质和特点。 第三章 刑事诉讼中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3.1 人民法院 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司法机关。 3.2 人民检察院 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或法律监督职能的司法机关。 3.3 公安机关 国家的行政机关,是各级人民*的组成部分,是个级*中专门负责治安、保卫工作的部门。 第四章 诉讼参与人 4.1 诉讼参与人 是参加刑事活动,享有一定诉讼权利,并承担一定诉讼义务的司法人员以外的人。 4.2 当事人 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4.3 被害人 直接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 4.4 自诉人 以
16、个人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一方当事人。 4.5 犯罪嫌疑人 侦查起诉阶段被怀疑犯有某种罪行,并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 4.6 被告人 刑事被告人,即被有起诉权的公民个人或机关指控犯有某种罪行,并被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当事人。 4.7 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 向司法机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其因犯罪行为而造成的物资损失的人,是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一方。 4.8 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 对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依法富有赔偿责任并被司法机关传唤应诉的一方当事人。 4.9 其他诉讼参与人 当事人以外的诉讼参与人。 4.10 法定代理人 依照法律规定对被代理人负有专
17、门保护义务的人。4.11 诉讼代理人 受被代理人的委托或法院的指定依法参加诉讼的人。 4.12 证人 直接利害冲突双方以外的向司法机关提供自己感受到的案件情况的诉讼参与人。 4.13 鉴定人 受司法机关聘请或指定后凭借自己的知识和技能对案件事实的某个专门性问题提出书面鉴定意见的诉讼参与人。 4.14 翻译人员 受司法机关聘请或指定在诉讼中从事语言文字翻译工作的诉讼参与人。 4.15 辩护人 依法接受委托或指定参加诉讼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的参与人。 第五章 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5.1 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等进行刑事诉讼时,必须遵守的基本行为准则或基本行为
18、规范。 5.2 检察权 对法律的执行与遵守进行专门监督的权力。 5.3 审判权 对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的权力。 5.4 侦查权 是搜集证据,揭露、证实犯罪,查获犯罪分子和采用强制性措施的权力。 5.5 分工负责 要求公、检、法三机关依据法律规定的职权,各尽其职,各负其责,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分工进行刑事诉讼,不允许互相代替和超越职权,更不允许任何一个机关独自包办。 .6 互相制约 要求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能互相约束,依据法律规定的职权对有关问题、有关决定,提出自己的主张和意见,防止可能出现的偏差和要求纠正已经出现的错误。 5.7 互相配合 要求公、检、法三机关通力协作,互相支持,互通
19、情报,共同完成刑事诉讼规定的任务。 5.8 法律监督 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等实施某种诉讼行为或不实施某种诉讼行为是否合法的监督。 5.9 无罪推定原则 任何人,在未经法院依法做出的确定判决或生效判决宣告有罪前,都应当被推定为无罪。 5.10 辩护权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针对指控进行申辩和辩解,说明自己无罪、罪轻或者应当减轻、从轻、免除处罚,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权利。 5.11 事实为依据 必须以查对属实的证据和凭借这些证据认定的案件事实为根据。 5.12 法律为准绳 必须以刑法等法律的规定为标准和衡量的尺度,定罪量刑,处理案件。 5.13 两审终审制 一个案件最多经过两级法院的审判即
20、告终结的制度。 5.14 国际刑事司法协助 国与国之间,根据缔结、参加的国际条约或互惠原则,相互请求和相互帮助完成与刑事诉讼有关的某种事项的互相合作行为。 第六章 管辖 6.1 刑事诉讼的管辖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方面和人民法院组织系统内部在审判第一审判刑事案件方面的分工或权限范围划分。6.2 立案管辖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分工。 6.3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应当人民法院立案受理,而需要经过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也不需要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应当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即通过所说的自侦
21、案件或人民检察自行立案侦查的案件。 6.5 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 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 6.6 级别管辖 指上、下级法院之间即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第一审判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分工。 6.7 审判管辖 人民法院组织系统内在审判第一审判刑事案件上的分工。 6.8 区域管辖 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分工。 专门管辖 专门法院同普通法院之间及专门法院之间的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分工。 第七章 回避 7.1 回避 规定同案件有某种利害关系或其他特殊关系的侦查、检察和审判等人员不得参与处理本案的一项诉讼制度。 第八章 辩护与代理 8.1 辩护制度 犯罪嫌疑人、被
22、告人第指控他们的犯罪事实,自己或者委托他人依法进行辩护,证明自己无罪、罪轻,或者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制度。 8.2 自行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对控诉进行反驳、申辩和解释,说明自己无罪或罪轻,应当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 8.3 公诉案件中被害人的代理 律师或其他公民接受公诉案件中被害人及其法院代理人或者近亲属的委托,担任被害人的代理人参加诉讼。 8.4 自诉案件的代理 在刑事自诉案件中,律师或其他公民接受自诉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作为代理人参加诉讼。 第九章 证据 9.1 刑事诉讼证据 侦查、检查、审判等人员依法收集和查对核实的,同刑事案件有关并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9.2 法
23、定的证据总类 法律按照证据事实的存在和表现形式,对证据所作的具体分类。 9.3 物证 能够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的物品或物资痕迹。 9.4 物证 以其存在、外部特征和性能等对案件起证明作用的。 9.5 书证 以其记载或表达的思想内容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文字材料和其它载体。 9.6 证人证言 是证人就其直接或间接感受到的有关案件事实的某些情况向侦查人员、检查人员、审判人员所作的陈述。 9.7 证人 通过参加刑事诉讼活动以外的途径了解有关案件的真实情况,同时又独立于犯罪行为以外的第三者。9.8 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就案件事实的有关情况向侦查人员、检查人员或审判人员所作的陈述。 9.9 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供
24、述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向侦查人员、检查人员或审判人员承认犯有某种罪行所作的交待。 9.10 鉴定结论 鉴定人受司法机关的指定或聘请,就案件的某些专门性的问题鉴定后制作的书面意见。 9.11 勘验、检查笔录 侦查人员依法对同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等进行勘验或检查的情况记载。 9.12 视听资料 储存在磁带等物质载体中、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音响、图像资料。 9.13 直接证据 能够单独直接说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9.14 间接证据 不能单独直接说明案件主要事实,必须与其它证据联系起来才能说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9.15 刑事案件的主要事实 9.16 刑讯逼供 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强迫被
25、告人招供的一种审讯方式。 9.17 证明对象 必须用证据加以证明的案件事实的范围。 9.18 证明责任 对于被告人是否有罪以及犯罪情节轻重,应由谁提出证据并加以证实的责任。 9.19 证明要求 用证据对刑事诉讼证明对象的证明应达到的程度。 9.20 证明标准或审查判断证据的标准 是认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时所依据的原则或尺度。 9.21 威胁 以使被讯问人或被询问人的个人利益受到某种损害相同吓,迫使其按照办案人员的要求进行陈诉。 9.22 欺骗 用编造不能实现的情况的方法,对被讯问人或被讯问人进行诱惑或施加压力,以使其按照办按人员的愿望进行陈述。 9.23 审查判断证据 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
26、人员对收集的证据进行分析研究,鉴别证据的真伪,确定证据的证明力并依据查证属实的证据对整个案件的事实作出结论的活动。 9.24 证人证言 有思维能力的人对于保留在其意识中的关于案件情况的追述。 9.25 鉴定结论 利用科学技术方法和凭借专门知识,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物质痕迹等进行鉴定的结果,因而具有其它证据所没有的独特的科学性。 第十章 强制措施 10.1强制措施 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为了保障侦查和审判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强行剥夺或加以一定限制的方法。 10.2 拘传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未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强制其到
27、指定的地点接受讯问的一种方法。 10.3 取保候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交的保证金。10.4 监视居住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未经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或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的一种方法。 10.5 逮捕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依法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予于关押,并进行审查的一种最严厉的方法刑事诉讼法练习题4答案 一 单项选择题:1A,2B,3B,4C,5B,6B 7C 8B 9D 10A 11C 12C 13D 14B 15D 16A 17A 18B 19B 20D 21A 22C
28、23B 24D 25D 26A 27D 28C 29D 30A 二, 多项选择题31.BCDE 32.ABCDE 33.AB 34.ABD 35.AB 三,简答题本大题共3小题,每小题5分,共15分 36刑事诉讼法是国家的统治阶级按照自己的意志制定的有关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7诉讼参与人,是指司法工作人员以外的参加刑事诉讼活动,享有一定诉讼权利,并承担一定诉讼义务的人。 38专门管辖,是指专门法院同普通法院之间,及专门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公工。 39中止审理,是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因出现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情形,决定中间停止审理的一种诉讼行为。 40
29、回避,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规定同案件某种利益关系,或者他特殊关系的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等不得参与处理的一项诉讼制度。 四简答题本大题共2题,每题9分,共18分 41刑事诉讼证据,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刑事诉讼证据的主要特征: 客观性。是指刑事诉讼证据必须是客观上确实存在的事实,证据的客观性决定了证据不能依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 相关性。是指刑事诉讼证据与刑事事实之间必须存在的内在联系,同时对证明案件事实具有实际的意义。 法律性。作为刑事诉讼证据,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要求。首先,证据必须是合法的证据形式收集的。其次,所有证据必须依法进行查证。再次,证据必须是合法的证据形式表现出来的事实。
30、 总之,客观性和相关性是证据的本质属性,法律性是客观性与相关性的保障。三者相辅成,不能分隔。 42两者的主要区别是 必须具备的条件不同。 拘留的条件是:A拘留择象是现行犯罪或者重大娣疑分子,B有法定的某种紧急情形刑法规定的7种情形。上述两要件,只是同时具备,才可拘留。逮捕的条件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刑以上的刑罚;采取取保假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害性,而有逮捕必要的,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逮捕。 有权决定挽留与有权批准,决定逮捕的机关不完全相同。 羁押的期限不同。拘留的羁押期限,通常为10日,最多为14日;逮捕后羁押期限为整个法定办案期限。 五,论述题 43公诉人
31、,是检察机关指派出席法庭支持公诉的人。护人,是依法接受委托或指定参加诉讼并为被告人进行护的人。 公诉人与护人特别是与护律师分别执行不同的诉讼职能。从不同角度完成刑事诉讼任务,维护国家法律尊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公诉人与护人在法庭上的地位是平等的。在法庭应强调和体现控双方诉讼的地位的平等性。 两者的职能不同。公诉人具有出庭支持公诉的职能,护人则具有依法为犯罪被告人进行护职能。 公诉人具有监督审判活动是否合法的法律监督职权,而护人发现审判活动有违法情形,可以提出纠正意见。 公诉人与护人有法庭中上关系是对方统一的关系,在刑事诉讼中具有意义上的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与互相制约的关系。其adw目的都是为了准确地认定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使案件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定性准确,程序合法,裁判公正的效果。 六、案例分析题 44分析意见: 第三种意见是正确的第一种意见是错误的;第二种意见是错误的; 第三种意见体现了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上诉不加刑的原则,因为只有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第一种意见违反了我国刑事诉讼汉规定的上诉不加刑的原则,属于上诉直接加重被告人的开刑罚。 第二种意见变违反了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上诉不加刑原因,发回重审实际上是间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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