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材料汇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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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材料汇编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材料登记表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材 料 名 称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申请书 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大会纪要 任命书 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理事登记表 监事登记表 成员出资清单 成员名册 成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章程 场所证明 申请人: 页 码 受理人: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申请书 名 称 农民专业合作社 1、 备选名称 2、 住 所 成员出资总额 业务范围 法定代表人姓名 邮政编码 万元 联系电话 成员总数: 其中:农民成员: 所占比例 % 自然人:
2、 所占比例 % 本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设立,提交文件材料真实有效。谨对真实性承担责任。 设立人签名: 年 月 日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姓名: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权限: 同意 不同意 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指定或者委托的有限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固定电话: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 移动电话: 委托人 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注:1.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权限按授权内容自行填写,主要包括:办理名称预先核准、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者备案等;指定代表或者委托
3、代理人更正有关材料的权限,选择“同意”或“不同意”并在中打。 2. 在选择的委托类型中打,委托人是自然人的由其签名;委托人是法人的由其盖章。 3.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证件福音件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本人签名或者单位盖章。 4. 委托人签名、盖章写不下的,可另备页面签名、盖章。 特别提示:经办人为法定代表人的,不必向登记机关提交此证明。 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申请名称 农民专业合作社 备选名称 2 业务范围 住 所 设立人 姓名或名称 经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成员类型 证照类别及号码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大会纪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有关规定,本专业合作社设立
4、大会作出如下决议: 1、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本社章程。 2、选举 为本社理事长。 3、选举 为本社理事。 4、选举 为本社监事长。 5、选举 为本社监事。 6、其他事项。 设立人签名: 年 月 日 任 命 书 根据本社设立大会决议,任命 为本社理事长,任命 为本社理事。任命 为本社监事长,任命 为本社监事。任命 为本社法定代表人。 设立人签名: 年 月 日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姓 名 现住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居民身份证号码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经理不得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第三十一
5、条规定:“执行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有关公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或者财务会计人员。” 本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并对此承诺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设立人签名: 年 月 日 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登记表 姓 名 现住所 居民身份证号码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经理不得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第三十一条规定:“执行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有关公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或者财务会计人员。” 本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6、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并对此承诺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登记表 姓 名 现住所 居民身份证号码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经理不得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第三十一条规定:“执行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有关公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或者财务会计人员。” 本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并对此承诺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联系电话 邮
7、政编码 农民专业合作社监事长登记表 姓 名 现住所 居民身份证号码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经理不得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第三十一条规定:“执行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有关公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或者财务会计人员。” 本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并对此承诺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农民专业合作社监事登记表 姓 名 现住所 居民身份证号码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条规定:“农民
8、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经理不得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第三十一条规定:“执行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有关公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或者财务会计人员。” 本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并对此承诺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清单 项目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出资成员 姓名或名称 出资方式 出资额 出资成员 签名或盖章 成员出资总额: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名册
9、序 成员姓名 证件名称及号码 号 或名称 1 2 3 4 5 6 住所 成员 是否为 类型 设立人 成员总数: ,其中:农民成员: 所占比例: %;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成员: 所占比例: % 本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并对此承诺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成员身份证明复印件粘贴处 专业合作社章程 为规范本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本社的发展,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名称与住所 第一条 本社名称: 专业合作社。 本社住所: 邮政编码: 。 第二章
10、业务范围 第二条 本社的业务范围: 。 第三章 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三条 本社成员出资总额为 万元人民币。 其中,货币出资额为 万元人民币; 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额 万元人民币; 成员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 第四章 成 员 第四条 本社成员共 名。 其中,农民成员 名,所占比例 %; 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成员 名,所占比例 %; 其他非单位成员 名,所占比例 %。 第五条 本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利用本社提供的各项服务和各种生产经营设施; 按照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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