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安全保卫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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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信用社安全保卫制度X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安全保卫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县农村信用社安全保卫工作,防范各类事故和案件发生,确保信用社财产、资金和员工人身安全,根据省联社和上级公安部门对金融机构安保工作的要求,结合我县信用社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在编员工、经批准在岗的短期合同工和在岗学习人员。 第二章 营业期间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条 营业场内不得放置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 第四条 必须坚持双人临柜,随手关锁营业场所边后门,严禁无关人员进入营业室,不准擅离工作岗位。 第五条 营业员必须按时到岗,营业前应检查自卫武器是否到位,报警器是否开启,是否正常。 第
2、六条 营业期间收取大宗现金后,要及时入箱、入库保管,不得置于桌面上。营业人员临时离岗,须按要求对所保管的物品入箱加锁保管,并退出电脑操作系统。 第七条 做好大额取款人员的警示教育工作,对一万元以上的客户,都要进行安全提示。 第八条 营业期间,营业人员不准收受客户馈赠的药物、饮料、香烟、食品、饭菜、茶水等物品,不准在营业厅内外寄放客户用途不明的物品,以防不测。 第九条 遇上级部门需进入营业室检查或其他单位、个人需进入营业室办事,应按要求出示和查验证件并进行登记,由网点负责人陪同方可进入。 第十条 营业期间进出边后门,应注意观察有无可疑人员或异常情况,严防外人尾随进入营业室。 第十一条 营业终了,
3、营业人员必须把所有现金、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印章、账册、传票、押数机、电脑盘片等全部入库保管,并切断营业室电源,关好门窗方可离开。 第三章 守库值班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金库是信用社的重要部位,必须坚持双人值班守卫。 第十三条 守库人员必须按时到岗,夜间需做好网点内外环境的巡视检查工作,确认无异常情况后方可进库值守。 第十四条 守库人员要熟知守卫目标的相关情况和各种应急防范措施,不得对外泄露守卫目标的位置、结构、设施、人员等内部情况,不得私自与他人调换班次,如遇特殊情况需调班的,须经本网点负责人同意。 第十五条 值守期间不得饮酒、娱乐及进行与值班无关的活动,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值班室或留宿。
4、 第十六条 进入值班室后,要检查自卫武器是否正常,是否放在随手可取之处,并将营业厅和金库报警设防。 第十七条 夜间接受上级有关部门检查,必须验明有关证件,并有联社领导或保卫部门人员陪同方可进入检查。非特殊情况夜间一律不查库。 第十八条 不得安排两名管库员或两名非正式职工同时守库值班。严禁携带金库钥匙值班。 第十九条 值班期间严禁随意开启外围门,守库地点周围无论发生何种情- 1 - 况,值守人员都必须坚守岗位,不得外出参与,情况严重的应及时向单位领导汇报或拨打110由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值守期间要保持高度警惕,如遇突发事情,应采取各种应急措施,沉着、冷静地处置。 第二十一条 认真做好每天的
5、值守记录,换班要办理好交接手续,如有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单位领导报告。 第四章 运钞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执行运钞任务必须使用防弹运钞车,做到双人押运,在执行押运任务时,押运员、随车出纳必须穿戴防弹衣和头盔,押运员必须随身携带自卫武器。 第二十三条 运钞人员必须严守秘密,不得泄露库款运送的时间、地点、线路、数量等情况,不得在公共场合和电话中谈论运钞事项。 第二十四条 执行任务前应全面检查车况,加足油料、携带必备的证件,严禁中途加油和无证上路,不得擅自改变行车路线。 第二十五条 运钞途中应坚守岗位,实行“封闭式”管理,严禁在中途停留、搭客或办理其它一切事务,严禁携带违禁物品和私人物品。 第二十
6、六条 运钞途中,要注意观察,警惕是否有车尾随,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报告。 第二十七条 运钞车到点,押运员站位要正确,要高度警惕,严禁无关人员接近运钞车,时刻注意观察运钞车周围的情况,有情况必须及时报告。 第二十八条 驾驶员到点停靠要到位,要最大限度地靠近运送点和停靠在监控范围内。做到人不离车,车不熄火,并注意观察运钞车周围情况,有情况要迅速处置。 第二十九条 随车出纳要严格办理交接手续,起运前点收,到点后点交,确保库款正确无误,并及时办理好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 运钞途中驾驶员要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做到安全行驶,确保运钞人员和资金安全。 第三十一条 运钞途中车辆发生故障或交通事故,不能及时修复
7、或及时处理时,应及时与单位领导或保卫部门联系派车接送。 第五章 金库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条 金库必须实行双人管理,专人负责。管库员要挑选思想素质好、责任心强的正式工担任。 第三十三条 金库钥匙必须双人分管,实行定向交接。做到同进同出,各自开、锁,不得委托对方一人进行,必须随手关锁金库门。管库员休息调班,必须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使用密码锁的金库,管理员在开启金库门时,必须一人单独进行,严禁窥视,防止密码泄露,一旦密码泄露应及时更改。金库门关好后,必须将密码锁向左旋转2圈以上将金库门锁定。密码要求每年修改一次,管理员休息调班,须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金库钥匙须配备正、副钥匙各一套,正钥
8、匙由管库员掌握,副钥匙由管库员和网点负责人密封盖章后,交联社保卫部保管。使用密码锁的金库,须设置备用密码锁,由网点负责人设置备用密码,密封盖章后,交联社保卫部。网点负责人调动,应及时将备用密码修改。 第三十六条 金库钥匙损坏或遗失时,除暂时使用备用钥匙外,应立即更换锁具,严禁使用无备用钥匙的金库。 第三十七条 金库门或金库内的设施需要维修,必须由安装单位或专人负责修理,并由网点负责人和管库员陪同,并进行登记,严禁无关人员进入金库。 第三十八条 金库内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及私人物品,必须保持金库内安全、整洁。 第三十九条 金库内要安装振动报警装置、监控设施、110报警设施及防潮设施和其它
9、必要的安全设施,防止火灾、霉变虫蛀、鼠咬等问题的发生。 第四十条 对金库内的设施要经常进行检查,如有损坏要及时进行修理。 第四十一条 上级有关部门需要进入金库检查时,需凭注明查库的介绍信,经查验证无误,在本网点负责人陪同下方可进入检查。无特殊情况,夜间不得进入金库检查,非营业时间任何人不得进入金库。 第六章 监控录像管理制度 第四十二条 监控系统是重要的技防设施,安装监控设施的网点必须落实专人负责管理,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 第四十三条 监控管理员必须设定好操作密码,保管好监控柜的钥匙,休息调班办理好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监控录像每天必须提前开机、延迟关机,录像资料的保存时间要求在30天以上。
10、 第四十五条 管理员每天必须对监控设施运转情况进行检查一次,每周不低于两次的资料调阅检查。主要检查屏幕显示是否正常、各通道录像画面是否正常、系统时间是否正确、录像资料保存时间是否在30天以上、录像监听是否正常。 第四十六条 上级有关部门和本单位人员需进行录像查阅,必须进行登记,对本社业务无关需查阅的,必须经网点负责人同意。 第四十七条 管理员要按规定程序操作,设备如出现故障,应及时向网点负责人和联社保卫部门汇报,由联社保卫部门联系维修单位及时修复,严禁私自开机维修。 第四十八条 严禁随意移动和更改线路,不得无故损坏监控设施,严禁将监控设施用于播放其它录像或看电视节目。 第四十九条 网点负责人要
11、定期对监控设施管理和运转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每周不低于一次录像资料调阅检查,并书面记录,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五十条 监控机房内严禁吸烟,保持通风、干燥和清洁,避免高温和潮湿,以防损坏机器设备。 第七章 自卫武器使用管理制度 第五十一条 网点配置的自卫武器是专为临柜、守库、押运时作防范之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调用、借用和移作他用,除执行押运任务外,不准带出网点。 第五十二条 严格对自卫武器的使用管理,要有专人负责,实行“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落实责任,并办理领用、交接手续。 第五十三条 寄库的网点,班后必须妥善保管好自卫武器,防止丢失、被盗。 第五十四条 临柜、守库、押运人员在遇到下列情况
12、之一时,可以使用自卫武器: 遇到犯罪分子袭击,非使用自卫武器不能制止时; 国家和集体财产遭到暴力威胁,非使用自卫武器不能制止时; 为保护国家和集体财产与犯罪分子搏斗时; 依法协助公安机关抓捕或制服犯罪分子时。 - 3 - 第五十五条 在使用自卫武器制止犯罪行为时,应当以制服对方为限度,当对方的犯罪行为得到制止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第五十六条 对非法和私自使用自卫武器,造成严重后果的,要给予从重处理,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加强对自卫武器的管理。网点负责人要经常性地对自卫武器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八章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十八条 认真贯彻执行消防
13、法,消防工作由网点负责人负责,各网点安全员为消防员,具体做好本单位的消防工作。 第五十九条 定期组织职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学习消防安全知识,使职工懂得火灾预防措施和扑救初起火灾的方法,熟悉消防设施的性能和使用方法。 第六十条 制定灭火预案,开展灭火演练,提高员工应急防范能力。 第六十一条 注意安全用电,不准私拉乱接电线,照明线路不准搭接高功率电器,不准超负荷用电,不准增大熔断器保险丝容量,以防电器设备和线路超负荷引起火灾。 第六十二条 确保走道、楼梯畅通,电源、水源总阀地点明确,便于操作。 第六十三条 营业场、值班室、库房、档案室、电脑房、车库、食堂等要害部位必须按规定配备灭火器,并固定放在明
14、显位置,防止受潮又便于取用,并做到专人负责,定时更换。 第六十四条 经常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制止、纠正违章行为,对已老化的线路要及时更换,消除火险隐患。 第六十五条 发现火情要沉着冷静,及时扑救,同时要立即报警,请求支援。 第九章 枪支弹药管理制度 第六十六条 持枪人员必须是正式在编和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人员,并经考试、培训合格,取得持枪证后才能上岗持枪。 第六十七条 枪支弹药必须符合使用方便和安全的要求,做到防潮、防锈蚀、防盗窃,并做好枪支弹药的档案,实行“一枪一档”的管理办法。 第六十八条 枪支弹药应分存、双人管理。必须有枪库和专用枪柜,枪柜钥匙要指定专人负责,严禁交叉交接。 第六
15、十九条 持枪人员必须有公安部门办理的集体或个人持枪证,没有持枪证的,不得持枪。持枪人员在执行押运、守库任务或夜间在库房巡逻时可佩带枪支。执行完任务后,枪弹必须及时交还给管理员,入库保管。 第七十条 使用枪支弹药必须进行严格登记,严禁将枪支弹药借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严禁无故鸣枪,严禁枪口无故对人,严禁携带枪支到禁止携带枪支的区域、场所,严禁持枪进入公共场所。 第七十一条 枪支应严格按规定进行擦拭保养,并进行登记。执行任务时按规定鸣枪的,要及时记录鸣枪理由和消耗的子弹数量,并及时按规定补充。 第七十二条 枪支弹药的领用、归还要逐次办理登记手续,同时检查枪支和弹药的完好状况。 第七十三条 用枪单位对枪
16、支弹药要定期进行检查,并及时登记检查情况和时间,检查人和枪支管理员同时签字。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制度同时废止。 第七十五条 本制度由X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责解释。 - 4 - 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职工人身和资金、财产的安全,提高全体员工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保障全县信用社业务的正常开展,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适用于对营业网点造成人员、财产危害、人心恐怖和秩序混乱的特定事件。 第三条 处置原则是统一指挥,反应迅速,快速出击,灵活处置。 第四条 建立处置突发事件领导小组,由联社理事长任组长,主任和分管副主任为副组长,成员由联社各
17、部经理组成。各信用社也必须建立由主任为组长,各网点负责人组成的处置本辖区突发事件领导小组。 第五条 一旦发生突发事件,除按规定及时报告外,必须做到迅速处置,尽量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二章 火灾事故处置预案 第六条 营业期间发生火灾,应及时切断电源,向119报警,出纳、会计人员要全力保护和转移现金、账册、重要空白凭证等资料,其他人员应及时使用消防器材进行扑救,如有外来人员进入柜台进行扑救的,应安排人员加强现场警戒,防止趁火打劫。火情消除后,立即封锁现场,协助公安、消防、保险和上级主管部门勘察现场,查找原因,检查和整理可能遗漏在现场的物品,清点损失。 第七条 营业场周边发生火灾,应及时向11
18、9报警。如可能危及营业场所或情况比较紧急的,按营业期间发生火灾情况处理。 第八条 值班期间发生火灾时,应及时向119报警,同时向本单位领导汇报,寻求支援,组织扑救。发生火灾时,应及时切断电源。晚上发生火灾,在切断电源后,应有人坚守守卫目标,以防不法分子浑水摸鱼,一人可用电筒或应急灯照明,组织扑救,或在有关道口接应消防车,避免因地点不明而延误扑救时机。消防队及外援力量赶到后,应安排人员加强现场警戒,及时提供有关水源、消防栓位置及灭火最佳路线,指明重点保护目标。火情消除后,按第六条进行事后处置。同时应加强保卫力量,确保库款及账册、资料和财物的安全。 第九条 金库毗邻发生火灾时,应及时向119报警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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