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家乐的消防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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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家乐的消防管理办法农家乐是利用庭院、堰塘、果园、花圃、农场等农、林、牧、渔业的资源优势,提供观光、娱乐、运动、住宿、餐饮或购物的经营实体。近年来,我县农家院发展势头迅猛,农家院、家庭旅馆等餐饮、住宿场所火灾时有发生,由于这些场所存在小、散、多、远的特点,很容易成为火灾防控工作的盲点。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农家院开业前,应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消防安全检查,并将消防安全作为经营人员办理工商、卫生等相关手续和年度审核的前置条件。农家院开业后,应当依法制定并落实各项消防安全制度。 第二条:农家院的道路要考虑消防车的通行,车道净宽不宜小于4m;要经常保持车道畅通,并且满足配置车型的转
2、弯半径,道路上严禁设置隔离桩、栏杆等障碍实施,不得堆放土石、柴草等影响消防车通行的障碍物;尽头式道路要满足配置车型回车要求。 第三条:农家院的耐火等级不宜低于一级和二级,耐火等级为三级和四级的建筑物之间的相邻外墙宜采用不燃烧实体墙,相连建筑的分户墙应采用不燃烧实体墙。建筑的屋顶宜采用不燃烧材料,当采用可燃材料时,不燃烧体分户墙应高出屋顶不小于0.5m。 第四条:用于炊事和采暖的灶台、烟道、烟囱、火炕等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建造或制作。与可燃物相邻的壁厚不应小于24CM。烟囱穿过可燃物或难燃物屋顶时,排烟口应高出屋面不小于50CM,并应在顶棚至屋面层范围内采用不燃烧材料砌抹严密。烟道直接在外墙上开设排
3、烟口时,外墙应为不燃烧体且排烟口应突出外墙至少25CM。 第五条:农家院内电气线路的敷设应避开潮湿部位和炉灶、烟囱等高温部位并不应直接敷设在可燃物上;当必须敷设在可燃物上或在有可燃物的吊顶内敷设时,必须穿金属管、阻燃套管保护或阻燃电缆;严禁乱拉乱接电气线路,严禁在电气线路上搭、挂物品。 第六条:用电设备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1、用电设备不应超负荷使用; 2、配电箱、电表箱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可能产生电火花的电源开关、断电器等应采取防止火花飞溅的防护措施; 3、严禁使用钢丝、铁丝等代替保险丝,且不得随意增加保险丝的横截面积; 4、电热炉、电暖器、电熨斗、电热毯等电热设备使用期间应有人看护,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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