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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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进一步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关于进一步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近年来,国家对保障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就业权利问题高度重视,就业促进法、教育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及有关部门文件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推动了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环境的改善。但目前,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就业受限制现象仍时有发生。为进一步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就业权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共同起草了进一步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意见。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x月x日至27日,请社会各界和广大网民积极提出修
2、改意见和建议。 电子邮箱:JYSMOHRSS.GOV.CN 附件:关于进一步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附件: 关于进一步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 为进一步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公平入学、就业权利,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取消入学、就业体检中的乙肝病毒血清学检查 在公民入学、就业体检中,取消乙肝病毒血清学检测项目。各级各类教育机构在开展各阶段教育招生入学体检时,不得检查“乙肝五项”。用人单位在招工、招聘体检中,不得将“乙肝五项”检查列入体检标准,也不得要求应聘者提供“乙肝五项”检测报告。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在入学、
3、就业体检中提供“乙肝五项”检查服务。 因职业特殊确需在就业体检时检查“乙肝五项”的,应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研究报告和书面申请,经卫生部核准后方可进行。未经卫生部核准,任何行业、单位不得自行将“乙肝五项”检查项目列入入学、就业体检标准。军队、武警、公安特警的体检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在公民入学、就业体检中,可检查丙氨酸氨基转移酶项目,以评价肝脏功能。如转氨酶异常,再做相应检查以区分病因,以尽早发现乙肝病人、尽早治疗患者。 二、进一步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就业权利,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隐私权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教育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公平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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