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理相邻关系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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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审理相邻关系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关于审理相邻关系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结合本院审理此类案件的实践经验和相关法学理论,就审理相邻关系纠纷案件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审查 1、所有权人可以直接成为相邻关系案件的当事人。 2、使用权人是否可以作为原告应区别对待:使用权人取得使用权前已产生的相邻妨碍,原则上使用权人不能作为原告起诉,但使用权人能够证明自己事前不知道的除外。使用权人取得使用权后产生的相邻妨碍,使用权人可以作为原告起诉,如果相邻妨碍是经所有权人同意,使用
2、权人面临侵权之债和合同之债的竞合,使用权人可以选择诉权。 在使用权人作为原、被告后,所有权人是否是必要的共同诉讼参与人,应区别对待:在作为相邻权利人主张权利救济的诉讼中,应征求所有权人的意见,如果使用权人诉请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的,所有权人可以不作为共同诉讼参与人参加诉讼,如果使用权人诉请赔偿或补偿,应视所有权人的意见决定其是否作为诉讼参与人。在作为相邻义务人被诉承担民事责任的案件,所有权人均应作为必要的共同诉讼人。 3、相邻一方的不动产利用行为侵害的是小区业主的共同相邻权益,小区业主可以采用诉讼代表人的方式提起相邻关系诉讼。 二、当事人应提供的证据和举证责任分配 1、证明当
3、事人自然情况的证据: 公民: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其他。 个体工商户:户主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其他;工商登记证书;营业执照;工商字号。 2、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情况的证据: 法人登记证书;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姓名及其他组织负责人姓名、职务。 3、证明相邻关系纠纷原因的证据: 流水:纠纷时间;纠纷地点;纠纷原因;后果。 用水:纠纷时间;纠纷地点;纠纷原因;后果。 排水:纠纷时间;纠纷地点;纠纷原因;后果。 排放污水:纠纷时间;纠纷地点;污水所含物质名称;影响程度。 危害:因危害引起纠纷的时间;因危害引起纠纷的地点;危害物质名称;危害影响程度;危害造成的后果。 危险:因危险引起纠纷的时间;因危险引起
4、纠纷的地点;危险性质;危险面积、间距。 采光:影响他方采光的时间;影响他方采光的地点;影响他方采光建筑物名;影响他方采光的高度、面积、间距;影响他方采光的范围、程度;影响他方采光造成的后果。 音响:音响的种类和引起纠纷的时间;音响引起纠纷的地点;音响的影响程度;音响造成的后果。 震动:震动的种类和引起纠纷的时间;震动引起纠纷的地点;震动影响程度;震动造成的后果。 邻地、通道、道路、渡口、桥梁、堤坝:因使用邻地、通道、渡口、桥梁、堤坝引起纠纷的时间;因使用邻地、通道、渡口、桥梁、堤坝引起纠纷的地点;因使用邻地、通道、渡口、桥梁、堤坝引起纠纷的原因;因使用邻地、通道、渡口、桥梁、堤坝影响的范围程度
5、;因使用邻地、通道、渡口、桥梁、堤坝造成的后果。 通风、日照、铺设管线等:纠纷时间;纠纷地点;纠纷原因;后果。 4、请求人民法院判令相邻义务人承担相邻民事责任的一方当事人,一般应当举证证明。 双方之间存在不动产相邻关系。 相邻义务人实施了妨碍不动产所有权延伸权益的行为。 该扩张行为具备违反民法相邻关系的法律规定,对相邻权利人利用不动产造成妨碍或妨害的事实。 相邻权利人主张的具体民事责任承担方式符合法律规定。 5、否认承担相邻民事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应举证证明根据法律的抗辩事由,即相邻权利人主张的相邻侵权请求权未产生、受阻碍或已消灭的事实。 三、案件的主要争议焦点 1、相邻权利人的相邻权是否有受到
6、损害的事实及损害程度。 2、相邻权利人的诉讼请求是否合理及要求赔偿的数额如何确定。 四、法律关系的性质和效力认定 1、相邻关系在性质上属于所有权的范畴的,但不是一种独立的物权,而是所有权的限制和延伸。 2、审理相邻关系案件时,应注意与其他权利的区分,主要是地役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环境权等。 3、相邻关系与其他法律关系的调整 违章建筑不构成相邻妨碍的,相邻方要求拆除的,不予支持。 一方改变房屋使用性质和房屋结构的行为,如果对相邻方造成相邻妨碍,相邻方可以主张排除妨碍,恢复房屋原状;但其主张恢复房屋使用性质,不属于民事相邻关系的调整范围。 一方的行为经过行政许可,但对相邻方构成相邻妨碍,可告知其
7、先进行行政诉讼,否则不予受理或裁驳。 五、案件相关事实的认定 此类案件的事实应主要把握以下几点: 1、相邻义务人存在违法性的加害行为,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起因、过程、结果。 2、相邻权利人的相邻不动产权益受损害的范围与程度,主要是是否造成损害、损害的范围与程度、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等。 3、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4、相邻义务人有无过错,主要是认定相邻义务人侵权时是故意、过失还是不可抗力。 六、对有关责任的认定 1、相邻关系案件以过错责任为原则。在特殊情况下可以适用无过错责任,主要是民法通则贯彻意见第99条第1款、第100条、第103条规定的情况。 2、在认定相邻义务人的责任时,法官应根
8、据一般人的心理状态,运用注意义务理论,结合案件具体事实对相邻义务人是否存在过错作出判断。 七、实体处理的一般原则和尺度把握 1、当事人合意的效力问题 当事人双方就相邻关系问题达成合意的,只要不是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依法具有法律效力。如一方反悔,只要另一方没有新的相邻妨害行为,应当有容忍的合同义务。 2、二手房买卖的遗留问题 出卖人擅自搭建的建筑物给相邻方构成了妨碍,相邻方诉请买房人拆除的,买房人以该搭建物非自己所有抗辩,理由不成立。 买房人为正常使用房屋之需要,欲恢复出卖人改变的房屋原始设计结构,相邻方以买房人买入房屋时已接受既成事实为由进行抗辩的,如不形成相邻妨碍的,抗辩理由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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