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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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关于审理*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为依法公正审理*信息公开行政案件,积极应对此类案件审理中的疑难法律问题,统一裁判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市审判实际,制定本解答。 1.行政机关以申请内容不明确为由对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告知答复,人民法院如何确定其可诉性? 答:行政机关在告知书中仅要求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内容,并未对申请人的申请事项作出结论意见,属于行政机关在处理申请人的申请事宜过程中的阶段性行为,尚未对
2、申请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申请人对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行政机关对涉及国防、外交等相关信息不予公开或者答复的,申请人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如何确定其可诉性? 答:涉及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事项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事项,行政机关不予公开或者答复,申请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可迳行裁定驳回起诉。 3.行政程序中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以*信息公开名义申请查阅案卷材料,申请人对行政机关答复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如何确定其可诉性? 答:行政程序中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以*
3、信息公开名义申请查阅案卷材料,行政机关告知其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申请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除行政程序中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以外的其他申请人以*信息公开名义申请查阅案卷材料的; (二)行政程序中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在行政程序终结后以*信息公开名义申请查阅案卷材料的。 4.申请人对*及其部门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性机构等非常设机构以自己名义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不服的,人民法院如何确定被告? 答:申请人对*及其部门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性机构等非常设机构提出*信息公开申请的,非常设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一般不是*信息公开答
4、复的义务主体,也不是*信息公开诉讼的被告。申请人对非常设机构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设立非常设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5.对申请人以信息公开名义进行政策咨询、提出合法性质疑或法律状态确认等要求,行政机关答复不属于条例调整范围的,人民法院应如何审查? 答:人民法院经对申请人的申请内容进行审查,确属申请获取*信息的,应当认定属于条例的调整范围。申请人申请内容实质上并非获取*信息,行政机关答复不属于条例调整范围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6.行政机关以相关信息属于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为由,答复不属于条例调整范围的,人民法院应如何审查? 答:行政机关内部管理信息一般只涉及内部管
5、理事务,对外部不具有约束力,亦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行政机关据此不予公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实践中如行政机关内部管理信息对外部产生约束力,亦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则属于条例的调整范围,行政机关以属于内部管理信息为由不予公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7.行政机关以申请人所申请的信息属于党务信息而不予公开的,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审查? 答:人民法院经审查,凡以党组织文号印发的信息,或者党组织制发的党政联合文件,一般不属于条例的调整范围,行政机关以不属于*信息为由不予公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没有文号的其他信息,制定主体是党委部门的,可认定为党务信息。行政机关以属于党务信息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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