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民调解法的解读与思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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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人民调解法的解读与思考关于人民调解法的解读与思考 内容摘要: 民间调解在中国有着悠久的历史。在维护人民合法权益、解决民间矛盾纠纷方面,其和官方调解可以形成很好的互助补充。随着时代的发展,人民调解在构建和谐社会和缓解法院诉讼压力上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XX年x月x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审议并通过。本文从四个方面对其进行了重点解读,即从法律的角度明确了人民调解的自治性、群众性的性质,为人民调解工作进一步发展指明了方向;加强了对人民调解工作和人员的保障,进一步鼓励和支持人民调解工作;通过法院对人民调解进行业务指导,从而提高了人民调解员的业务能力,解决了调解人员法律素养偏低的问题;通过人民
2、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保障了人民调解的成果,解决了调解缺乏执行力的问题。现今人民调解在保障制度与队伍建设上还有很多不足,对此我提出了一些自己的想法和建议。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颁布与实施,人民调解工作日益走上了法制化、规范化的道路,人民调解工作也必将迎来了新的发展契机。 关键字:人民调解 业务指导 司法确认 调解是指在第三方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社会公德为依据,对纠纷双方进行调解、劝说,促使他们互相谅解、进行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活动。调解作为一种纠纷处理方式,其与司法诉讼的方式相比,有着自己的特点和优势,它更贴近于群众,程序更简单,可操作性也很强。正因为此,通过
3、调解的方式来解决百姓身边的矛盾和纠纷更为广大群众所接受。 调解制度在中国有着悠久的历史,早在西周的铜器铭文之中已有关于调解的记载,在周礼中提到了“六乡六遂”制度,在管子中有了“朝治”和“乡治”之分,也就是区分开了官方调解和民间调解。1调解制度在中国能不断发展完善,一直使用并延续下来,这与中国人讲究的传统的“和为贵”的价值理念是分不开的。中国自古就有“无讼”“厌讼”的法律文化传统,而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则是对这一传统的体现。2 人民调解属于民间调解,它是民间调解类型中分布最广、作用最大的一种调解方式,是一项颇具中国特色的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因其被广泛用于解决民间矛盾和纷争,所
4、以人民调解被誉为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人民调解具体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道德规范,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说服劝解,促使双方当事人互让互谅、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3 现代社会是法治的社会,司法途径成了社会纠纷解决的最主要途径。随着人民法治观念的不断增强,通过司法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变的非常普遍。但是纠纷的解决并不是只有这一条途径,大量的民间纠纷和尚处于萌芽状态的矛盾通过人民调解的方式来处理,可能会取得比司法途径更好的效果。人民调解的纠纷处理方式维权的法律成本更低,更适合于老百姓使用,并且其说服劝解的解决方式也更符合中
5、国老百姓“不伤和气”的观念。所以自改革开放之后,人民调解也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和进一步的发展。 随着我国改革进程的不断深入,经济体制发生深刻变革、社会结构发生深刻变动、利益格局也进行着深刻调整、各种矛盾不断凸显叠加。如何更好的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公平正义,构建和谐社会将面临更多的挑战与困难。当今社会矛盾和纠纷也呈现出不断增长的态势,这使得法院的诉讼总量与日俱增,法院的诉讼压力越来越大。法院受理案件的数量大幅上升与法院审判力量有限的矛盾日益突显,法院工作陷于负重与被动局面,这使法院工作也面临严峻的挑战。 为了更好的应对各种挑战,完成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任,化解法院工作负重大的被动局面,人民调解工作
6、的强化与完善被提到了日程,对人民调解进行立法的呼声也越来越高。 XX年人民调解法立法工作开始启动,全国人大法工委、司法部历经了四年时间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草案送审稿),于XX年4月报请国务院审议。国务院法制办会同司法部征求各方面意见进行了修改,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草案)。XX年x月x日国务院第一百一十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x月x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其将于XX年x月x日开始施行。4 这部法律的颁布使人民调解实现了由“法规”到“法律”的重要转变。与XX年x月x日司法部出台的人民调解若干规定相比,人民调解法使得人民
7、调解工作不在停留在依照有关部门的相关法规和各地方的部门规章,使人民调解工作进一步实现了有法可依,有法可循。 这次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律,其对人民调解工作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现在结合自己在实际中对人民调解法的认识与理解,以及现实中还存在的问题,谈一下自己的想法。 一,从法律角度明确了人民调解的群众性、自治性的性质 人民调解法第七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5早在XX年5月国务院第四十次常务会议通过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中就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下设立6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这次从
8、人民调解专项立法的高度对人民调解的性质给予了明确,进一步说明了人民调解是来源于广大人民群众,服务于广大人民群众的,其是扎根于基层,立足于解决基层的民间矛盾和纠纷的。 人民调解法第四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5则是从实践的角度出发,给人民群众创造方便的条件,让人民调解更好的服务于广大的基层人民,是对人民调解的群众性、自治性的性质的最好的阐释。 明确人民调解的性质对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有着重大的意义。人民调解性质的定位是人民调解工作赖以存在的基础,也是长期以来人民调解工作保持强大生命力、深受群众欢迎的原因,这为以后更好的发展完善人民调解制度找准了正确的方向。群众性、自治
9、性的性质说明人民调解是人民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一项制度,人民调解和法院调解、行政调解是有着本质的不同的。人民调解是属于诉讼外调解,其调解的范围也是在民事纠纷的范围之内的。尽管伴随着经济体制的深刻变革,社会上涌现出很多新的矛盾和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形式、调解领域、工作方式有许多新的发展变化,但人民调解的性质始终没有改变,也不能改变。 二,加强了对人民调解工作和人民调解人员的保障 前面说到人民调解法规定了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但这样的话,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的正常工作如何开展,人民调解人员的利益又如何保障呢?人民调解法从法律角度上明确了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和人民
10、调解人员的保障。值得一提的是,这项规定是XX年出台的人民调解若干规定中所没有的,这也体现了中国的立法工作正更多的从人性化的角度出发。 人民调解法第六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5在过去,国家对人民调解工作没有专门的立法,国家财政对人民调解工作没有专门的投入,人民调解工作的经费没有保障,实践中主要还是靠基层组织自行解决经费问题。这就造成了很多地方的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私自收费的问题。毕竟人民调解工作中场地的租赁与安排,人员和设施的配备,走街串巷的去解决矛盾、调解纠纷都是需要资金支持的。没有经费的保障也直接造成了人民调解员素
11、质提高的滞后性,调解队伍发展壮大的困难性。而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对调解收取的费用,也是没法解决人民调解工作发展的这些长远问题的。现在人民调解法中明确了人民调解工作的经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给予保障,这有利于解决一直困扰人民调解发展的经费问题,也为人民调解下一步的规范化和法制化提供了物质保障。从立法的角度明确了人民调解经费保障问题,从中可以看出国家鼓励支持人民调解工作的态度,这让那些坚持在基层为广大群众服务的人民调解人员有了希望和期盼,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进一步发展是有着非常意义的。 人民调解法第十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5应当为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办公条件和必要的工作经
12、费。”原来人民调解的办公条件和具体工作经费的落实,多取决于当地负责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司法行政机构的协调能力和当地人民*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重视程度,这很大程度的造成了人民调解工作发展水平的滞后和地区间发展的不平衡。现在从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具体组织形式上细分了人民调解工作的办公和经费和保障来源,为人民调解具体工作的开展提供了便利,也使其具体的工作有了依托。 人民调解法第十六条规定:“人民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应当给予适当的误工补贴;因从事调解工作致伤致残,生活发生困难的,当地人民*应当提供必要的医疗、生活救助;在人民调解工作岗位上牺牲的人民调解员,其配偶、子女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5 基层的人民
13、调解员所面临的工作繁多而且复杂,在有些调解工作中还有着一定的人身危险。其身上的担子重,自身的待遇却很低,这严重阻碍了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也造成了人民调解人员不稳定,人民调解工作留不住人,人民调解队伍建设更是无从谈起。而人民调解工作做不好就无法把一些矛盾和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一些民间纠纷会逐渐激化和扩大,这就加大了公安和基层法院的工作量,也就浪费了很多司法资源,同时降低了司法的效率,甚至更严重的会引发群体性事件,给当地的*机关的工作造成负面的影响,形成了一系列的恶性的连锁反应。 现在国家从立法的角度对人民调解员给予一定的保障。县级以上人民*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对人民调解员在
14、从事人民调解工作中的必要开支和直接经济损失给予适当的补贴,这保障了人民调解员的直接经济利益。人民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的过程中所致伤残和生活困难的,当地人民*对其给予提供医疗、生活方面的救助,这样就减少了人民调解员的后顾之忧。同时人民调解法第六条规定:“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奖励。”5这又体现了国家对人民调解人员的重视,也有利于激发人民调解员的积极性。 三,增加了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工作的业务指导 人民调解法第五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5纷进行业务指导。” 民间的人民调解与官方的诉讼调解相比的一大弊端就是调解人员的法律知识相对欠缺,对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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