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美日和我国标准儿童推车检测项目对比表(参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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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2:欧美日和我国标准儿童推车检测项目对比表(参考)项目分类项目名称GB14748EN1888F833-07aCPSA0001材料安全材料质量所有材料目视检查应清洁干净,无污染。所有材料目视检查应清洁干净,无污染。吊床使用的皮革、布料等材料的破裂强度在400KPa以上。天然橡胶制成的轮胎硬度为HS65-85。可迁移元素最大限量元素锑Sb砷As钡Ba镉Cd铬Cr铅Pb汞Hg硒Se最大限量/(mg/kg)6025100075609060500油漆和涂层须符合16 CFR 1303要求。用合成树脂制的零件及用合成树脂制的涂料喷涂的零件,应遵循以食品卫生法为依据的厚生省告示第370号第玩具规定。(对
2、车轮、吊床外侧、蓬头、推把部分除外的合成树脂制的零件及用合成树脂制的涂料喷涂的零件,根据以食品卫生法为依据的厚生省告示第370号第4玩具规定的项目:(聚)氯乙烯(PVC)树脂涂料项目、以(聚)氯乙烯(PVC)重合体为主体的材料项目、以聚乙烯(PE)为主体材料的项目以及玩具制造标准来判定。)纤维材料含有对婴儿有害物质,根据家庭用品规定,应符合厚生省令34号附表规定。(根据关于家庭用品有害物质规定的法律基于昭和4年厚生省令第3号附表第条对甲醛的规定基准相符合。)金属表面均应进行防腐蚀处理或使用防腐蚀材料。耐食性材料以外的金属材料要作防锈处理燃烧性能使用的纺织物不应产生表面闪烁效应。且应在其表面设置
3、永久性警示说明:“警示:切勿近火”。须符合EN71-2:1993中要求。该测试须在样品材料清洗前进行。收缩性预定从结构上可拆卸的纤维材料,必须根据说明书,对其清洗干燥两次。处理后的材料的收缩程度应不至于影响其在产品结构上重新安装使用,且材料不得发生裂缝或影响推车的正常使用。结构安全外露管口乘坐儿童可触及区域内不应有外露管口,外露管口应设有保护装置,能承受70N拉力不产生脱落、损坏现象。危险夹缝正常使用位置乘坐儿童可触及区域内应无危险夹缝,无可使手指陷人的宽度大于5mm而小于12mm的间隙、开口或孔,无宽度大于25mm而小于45mm的孔或开口,除非其深度小于10mm。束缚系统上的扣具不用满足此要
4、求。推车处于正常的使用位置,在乘坐儿童可触及区域内应无对身体造成伤害的危险夹缝。在可触及区域内应无可使手指陷入的宽度大于5mm而小于12mm的间隙、开口或孔,除非其深度小于10mm。束缚系统上的扣具可不用满足此要求。为防止足部陷入,踏板上不应有宽度大于25mm而小于45mm的孔或开口,除非其深度小于10mm。本条款仅适用于站台以及站台上表面和车架之间的部分。如塞规可以通过手把和卧兜之间的间隙,则头部测试塞规也应能通过。该条款仅适用于卧兜的内部长度大于800mm时。完全穿过任何厚度小于0.375in(9.53mm)的刚性材料的壁厚部分的孔洞或槽缝,若允许0.210in.(5.33mm)直径的塞规
5、通过,也应允许0.375in.(9.53mm)直径的塞规通过。孔洞或槽缝深度在0.210in.(5.33mm)和0.375in.(9.53mm)之间,且其深度由另一个刚性表面限定的允许最大尺寸为0.375in.(9.53mm)。此时对制造商建议的所有使用位置都要进行评估。婴儿手脚触及范围内无5mm13mm造成伤害夹缝,不适用于深为5mm的夹缝。剪切和挤夹点正常使用位置乘坐儿童可触及区域内应无对身体造成伤害的活动部件间的间隙,活动过程中活动部件的间隙均应大于12mm,或者均小于5mm。由成人操作的部件如顶篷、脚踏板、靠背、可换向手把等除外。推车处于正常的使用位置,在乘坐儿童可触及区域内,活动部件
6、间小于12mm的间隙应无对身体造成剪切和挤压的伤害危险,但由成人操作的部件如顶篷、脚踏板、靠背、可换向手把等除外。整个活动过程中活动部件的间隙均应大于12mm,或者均小于5mm。推车处于制造商规定的使用状态时,各构件或零部件绕公共轴或固定点的转动、滑动、旋转、折叠或相对其它零部件的运动,零部件应设计和制作成能预防对乘坐者造成剪切、挤夹的伤害。在此类零部件的运动范围内的任一可触及点,当其刚性零部件的边缘间可塞入直径0.210in(5.33mm) 0.375in(9.53mm)之间的塞规时,此类剪切、挤夹可能引起伤害,不包括诸如篷头,储存插销、篮筐等附属调节装置。锐利边缘和尖端所有可触及区域内均不
7、应出现可触及的危险锐利边缘和危险锐利尖端。锐利边缘、尖端和角:所有可触及区域内的边缘、尖点和倒角必须满足图6中的最小半径(最小半径规定不适用于小零件,例如铰链、托架以及钩子等)。厚度小于4mm的外壁,则必须倒圆角;或折叠、卷曲或成盘旋状;或有塑料涂层或其它合适的方法保护。可触及区域外的边、尖点和角必须倒圆,且无毛刺。按照CFR1500.48和16CFR1500.49要求,检查婴儿车有无锐尖、锐边。任何暴露的木制部件必须光滑无毛刺。做工优良,无对手指造成伤害的毛刺、锐利边缘尖端等。小零件可触及区域内的任何可拆卸的小零件在不受任何外力作用的情况下,在任何方位上都不应完全容人小零件试验器;不可拆卸的
8、零件,应符合:a)嵌入因而无法让儿童用手指或牙齿将其拉出;b)该部件在承受70N拉力时,不应分离或松动;根据本标准其他测试项目要求进行测试时脱落的零件也应符合本要求。按照16CFR1501要求,检查有无小零件。小孩可以用拇指和食指捏住,或用其牙齿咬住的零部件,诸如盖帽、套管、端塞等用于防止锐边、尖点、或诱陷手指和脚趾的零部件,或者与其相邻的配合零部件间的间隙至少为0.040in(1.00mm)的零部件,在测试(扭力测试:以顺时针方向在5S内平稳地施加31bf.in(0.3N.m)的扭力,直至相对于初始位置转180或已超过31bf.in的扭力。该扭力或其最大转动量应再保持10S。上述过程再以逆时
9、针方向重复进行一次。拉力测试:将测力器以任意适合的装置连接于零部件的端盖、套管或端塞上。确保连接装置不会使零件受到挤压或拉伸以至于影响任何可能的移动。沿可拆卸保护件正常连接情况下的(拆除)方向,在超过5S的时间里逐渐施加一个15磅(67N)的力,并保持10S。)时不得脱落。婴儿车附属品,确保使用上的安全性。目测、手感操作确认有无材料、机能、毛刺、锐角等造成伤害的部位。外露突出物在可触及区域内,如果外露突出物存在刺伤皮肤的潜在危险,应用合适的方式加以保护。外露卷曲弹簧任何乘坐者可触及的外露卷曲弹簧,其簧圈本身具有或在静载试验中能产生大于等于0.210in.(5.33mm)的缝隙时,应增加覆盖层。
10、机械部件的连接对确保儿童推车安全运行的任何机械部件,在任何方向上向其施加90N的力时均不应损坏。此要求不适用于供成人操作的部件如锁定装置、制动装置等。位于车辆卧兜或座兜内的细绳、带子和其他狭窄的布条,当施以25N 的拉力时,其自由长度应小于220 mm 。本要求不适合于安全带系统。卧兜或座兜的内衬卧兜或座兜的内衬是塑料或有塑料涂层的,其厚度至少应为0.2mm;卧兜或座兜的内衬是布条且没有覆盖塑料涂层的,其应该张紧,避免对儿童构成窒息危险。用于固定儿童的纺织部件的连接任何用于对固定儿童起重要作用的纺织部件,试验时测试球不得从座兜上掉下。试验方法:将座位靠背放到最低位置,按说明书要求安装固定儿童用
11、的纺织部件。将推车放置于15的倾斜平台上,固定在相对于平台为45的平面上,并沿该平面纵轴方向放置。将测试球放置于座兜连接点的中央,将靠背沿着15的倾斜平台方向,然后使测试球自由滚动。检查测试球是否滚出座兜外。将推车沿纵轴相反方向放置,重复上述试验。将平台放平,仅把推车倾斜45,重复上述试验。基本尺寸卧兜最小内部高度应符合:内部长度800mm,中心线两端170mm以内至少为150mm;该范围以外不少于100mm;内部长度800mm,中心线两端180mm以内至少为180mm,该范围以外不少于130mm。座兜座垫与靠背的角度,座席:95a150;卧席:150a180;靠背高度不少于380mm。坐面与
12、靠背角度在110以上。具有靠背可调机构的产品,最大的卧席角度:A型车为150以上。车轮的外径为115mm以上。车轮以外的各部位离地高度50mm以上。但不适用于双轮车轮间距。构造车辆上不应有任何妨碍儿童从平台自由出入的环、节或手把。前轮向上放在200mm的台上,靠背与水平角度为5以上,靠背可调机构的推车,在最大的卧姿状态下确认(本条款不适用于A型车)。座面左右为水平状态,方向为后倾状态。(本条款不适用于A型车,A型车允许前后水平)。座面及靠背中央部位的下弯量在50mm以下。测量时把重量模型放在婴儿车上,分别测量座面及靠背中央部位下弯量。(重量模型是指身高85.1cm,体重11.74kg(头部2.
13、35kg,躯干5.11kg,四肢4.28kg),胸围49.6cm,座高50.6cm,头围48.6cm的婴儿模型。)乘坐时有充分保持婴幼儿身体舒服的机构。试验时把尺寸模型以正确姿势放在婴儿车上时,确认坐垫的侧面等无对尺寸模型的肩部等身体部位有压迫现象。(尺寸模型是指身高74.8cm,体重9.48kg(头部2.18kg,躯干4.12kg,四肢3.18kg),胸围46.7cm,座高48.6cm,头围46.4cm的婴儿模型。)除了箱式(带脚兜)A形婴儿车外其它推车应带脚踏板。可拆卸的座垫等主要部件,应有牢固的固定结构使其不易脱落。适用年龄新生儿使用:座兜靠背和座垫之间的角度调节到150时直径76.2m
14、m的塞规不能全部通过座位左右两侧和头侧围栏的任何开口;角度不能调节到150或不符合上述要求时,不适合6个月以下儿童使用。应在产品和说明书上标记警示说明:“警告:此车不适合于6个月以下的儿童。”当车辆适合于新生儿童使用时,应符合:a)任何卧兜都应符合本标准对卧兜的相关要求;b)对于可调节角度的座兜,当座兜靠背和座垫之间的角度能够调节到至少150,且配备有为新生儿使用的完整的束缚系统时,应符合束缚系统和紧固物的要求。c)适合新生儿使用的座兜应符合ECE44。任何不符合b)c)的座兜应在产品和说明书上标记类似以下内容的警示说明:“警告:此车不适合于6个月以下的儿童。”卧兜和座兜连接在车架上的装置可拆
15、卸的卧兜和座兜装配在车架上时需要安装锁定装置;锁定装置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释放锁定装置的力至少为5ON;2)释放某个锁定装置时至少需要两个联贯动作,且当执行第二个动作时第一个动作须在被保持的状态;3)释放锁定装置时至少需要两个独立的、同时的动作;4)释放锁定装置需要三个或三个以上的独立的动作。踏板强度踏板强度试验时确认最大变形弯曲量在20mm以下且无破损、变形及使用上的障碍等异常现象。试验方法:将长150mm重5kg的砝码轻轻地放在踏板中央部位,设定下弯量基准点。取下砝码,再放置同样形状重20kg的砝码在同一位置上,测定最大的下弯量,并确认有无破损等现象。稳定性测试时将车(不使用刹车装置)
16、放置于斜台(与水平面成12,覆盖80号氧化铝纸)上,先面向前,再面向后,然后与斜坡同一角度,每种情况下在斜坡上处于较低位置的轮子抵着挡块,车辆不应翻倒。如果推车上带有可拆卸的卧兜或座兜,其安装到车架上的锁定装置在测试时不应松脱或失效。卧式推车(供一名儿童使用)测试砝码应平放在卧兜内,砝码置于卧兜纵向和横向的中心,可以用可忽略质量的楔块固定。坐式推车(供一名儿童使用)当靠背与座位面所成角度小于150时,测试砝码应始终保持与靠背完全接触。测试过程中,须用腰带固定测试砝码,使砝码在除了向上以外的其他方向的移动量最大不能超过50mm。如推车可乘坐多名儿童,在车辆乘坐儿童的位置上可任意选择砝码摆放的数量
17、和位置,每个位置最多可放置一个砝码。如一辆车能够乘坐多名儿童并且车架能够同时装配卧兜和座兜,选择相应尺寸的砝码放置于相应的位置中,并且在最不利的状况下进行测试。注:最不利的状况有可能在没有全部放置测试砝码的情况下产生。测试时将车(不使用刹车装置)放置于斜台(与水平面成12,覆盖80号氧化铝纸)上,先面向前,再面向后,然后与斜坡同一角度,每种情况下在斜坡上处于较低位置的轮子抵着挡块,车辆不应翻倒。如果推车上带有可拆卸的卧兜或座兜,其安装到车架上的锁定装置在测试时不应松脱或失效。测试时万向轮必须处于最不利的条件之下,试验应该在车辆处于最危险的位置进行。如有需要,使用可以忽略质量的楔块来阻止测试砝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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