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合同范本.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公路工程合同范本.docx(27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公路工程合同范本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 1. 定义和解释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含义。 1.1 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进行设计招标的工程。 1.2 发包人:即合同协议书中的“甲方”,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执行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的单位,或其指定的负责管理建设项目的代表机构,以及取得该当事人 (单位)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3 设计人:即合同协议书中的“乙方”,指其投标文件己为发包人所接受,并与发包人签订了合同协议书承担本合同工程设计的咨询机构,以及取得该当事机构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不包括该当事机构的任何受让人)。若设计人为联合体,则设计人包括联合体所有成员单位。
2、 1.4 分包人:指从设计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 咨询机构。 1.5 咨询单位:指受发包人委托对本工程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或提供咨询意见的咨询机构。 1.6 项目负责人:指由设计人书面委任的负责本项目设计的组织管理者。 1.7 分项负责人:指由设计人批准的、并经过发包人认可的各专业设计负责人。 1.8 设计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设计技术要求、设计工作量及报价清单,以及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其它文件。 1.9 设计技术要求:是设计工作的依据,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和交通运输部颁布的关于设计方面的现行标准、规范、规程、定额和办法等,
3、以及发包人有关设计的其他书面要求。 1.10 设计: 指设计人按合同的规定而进行的有关工程测量、公路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勘察、专项勘察、材料试验、科学研究试验、路线、路基、路面设计、桥涵设计、隧道设计、交叉设计、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设计、环保及绿化设计、水土保持设计和景观设计以及经济调查、概、预算编制等全部或单项工作。本合同包括的具体设计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11 设计文件:指设计人按国家标准道路工程制图标准和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和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等标准、规范、规定提交的设计产品,包括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招标图纸及
4、工程量清单等。本合同包括的具体设计文 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12 暂列金额:指暂时未定的,包括在合同中,并在报价清单中以此名称标明的金额,用于进行本工程可能发生的额外设计工作或作为不可预见费用。 1.13 设计质量事故:指由于设计等责任过失而使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和设计使用年限内遭受损毁或产生不可弥补的本质缺陷,而需要对工程或设施、设备进行更新、补强、返工修复的事故。 一般质量事故:由于设计原因造成工程系统运行不良,导致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修复费用)在 20万元至 300万元之间的事故。 重大质量事故:由于设计责任过失造成工程系统瘫痪、报废和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上述质量事故的
5、界定按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1.14 不可抗力:指发包人与设计人不能预见、或不能采取措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或社会政治因素等。 1.15 发包人风险:因不可抗力或应由发包人单方承担责任而产生的风险。 1.16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24:00。 1.17 签约合同价:指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的合同总金额。 1.18 合同价格:指设计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设计工作,发包人应付给设计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调整。 2. 发包人的责任与义务
6、2.1 发包人应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根据本工程的具体情况和技术要求,确定合理的设计工作量及合理的设计周期,并按本合同有关规定及时支付设计费。 2.2 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提供开展设计工作所需要的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查 批准的前一阶段的全部设计文件、资料及附件、有关的协议、文件等,并对提供的原始资料的可靠性负责。 2.3 在设计人员进入现场进行设计时,发包人应对设计人与地方*及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但并不免除设计人根据本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 2.4 发包人应组织专家或委托咨询单位对设计文件和为了满足设计需要而进行的各种研究试验成果进行审查,并负责设计文件的报审工作,向设计人提供上级主管部门
7、对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后的批复意见。对设计人在贯彻落实审查意见时提出的有关问题应及时认真予以解答,但并不免除设计人根据本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 2.5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发包人应保护设计人的投标函、设计方案、计算软件和专利技术。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对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不得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项目。 2.6 发包人不应对设计人提出不符合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 性标准规定的要求。发包人不应随意压缩合同规定的设计周期。 2.7 由于执行发包人的书面指令而造成的设计质量事故应由发包人承担 责任。但不免除设计人根据本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 2.8 发包人应履行专
8、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 3. 设计人的责任与义务 3.1 设计人的一般责任与义务 3.1.1 设计人应根据本合同工程的具体情况,按照设计技术要求的规定,完成本合同工程的设计工作。 3.1.2 设计人应按照交通运输部设计工序管理试行办法做好设计的质量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设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建立完整的设计文件的设计、复核、审核、会签和批准制度,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并对本合同工程的设计质量负责。 3.1.3 在设计过程中,设计人应与本项目相干扰的铁路、航道、水利、管线、电力电信及其他相关建筑设施或特殊保护区域的主管部门签订责任明确的书面协议,确保本项目顺利实施。 3.1.4
9、 设计人在进行设计时,应采取相应的安全、保卫和环境保护措施, 如设计人未能采取有效的措施,而发生的与设计活动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 索赔、损失赔偿、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责任应由设计人负责。 对于设计人在设计过程中发生的人员伤亡,或者造成第三方的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或由此而引起的其他一切损害和损失,发包人均不承担责任。 3.1.5 设计人为实施本项工程,应参加发包人风险以外的其它有关的雇主责任 保险,以使本项工程顺利进行。设计人应将全部保险费计入合同报价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 3.1.6 设计人在设计过程中,如果因其采用的技术方案等方面发生侵犯专利权的行为而引起索赔或诉讼,则设计人应承担全部责
10、任,并保障发包人免于承担 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害和损失。设计人采用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技术方案的,应当征得该投标人的书面同意,并支付合理的使用费用。 3.1.7 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供的所有资料均为保密资料,设计人除在履行本合同下义务时可向受雇于设计人的相关研究人员透露外,不能在任何情况下(包括本合同有效期内及之后)向第三者透露。 3.1.8 发包人及咨询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对设计文件的审查并不免除设计人的责任。 3.1.9 设计人必须接受发包人的管理,并配合咨询单位工作。 3.2 设计的一般规定 3.2.1 设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安全生产隐患或者生产安
11、全事故的发生。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工程,设计人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设计人及设计人员对其设计负责。 3.2.2 设计人必须贯彻“技术先进、安全可靠、适用耐久、经济合理”的基本原则,加强总体设计,重视与城镇建设总体规划、土地开发利用规划、农田水利、森林植被、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特殊设施保护区、其他运输方式和其他建设工程的总体协调和配合,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充分发挥工程建设项目经济、社会和环境 的综合效益。设计人必须认真贯彻“六个坚持,六个树立”的新理念:“第一,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安全至上的理念;第二,坚持人与自然相和谐,树
12、立尊重自然、保护环境的理念。第三,坚持可持续发展,树立节约资源的理念。第四,坚持质量第一,树立让 公众满意的理念。第五,坚持合理选用技术指标,树立设计创作的理念。第六,坚持系统论的思想,树立全寿命周期成本的理念。” 3.2.3 设计文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设计文件的编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及有关公路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规程、定额和合同的要求; 设计文件的编制须符合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贯彻提高 社会经济效益和促进技术进步的方针,实行资源综合利用,节约资源和能源,符合国家自然风景区、城市、集镇、村庄规划和相关专业规划,符合国家有关劳
13、动安全 卫生、消防、抗震、人防规定; 设计依据的基本资料应完整、准确、可靠,设计方案论证充分,计算可靠,并符合系统运行安全的要求; 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相应设计阶段的有关规定,并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 设计文件必须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要求,符合安全、适用、耐久、经 济、美观的综合要求;并应特别注意沿线景观及沿线设施的协调性和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的要求; 设计文件中关于材料、 配件和设备的选用,应当注明其性能及技术标准,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但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和产品品牌。 3.2.4 设计人必须根据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规定的设计深度完
14、成初步设计工作。初步设计文件经审查批复后,则作为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招标文件和控制建设项目投资的依据。 设计人的初步设计文件必须接受发包人、咨询单位及发包人的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查,凡审查意见中提出的问题,设计人应逐条给予认真贯彻落实,提交书面的反馈意见并免费修改初步设计文件。 3.2.5 若发包人或发包人上级主管部门认为需要进行技术设计,设计人应根据发包人要求,按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有关规定编制技术设计文件和修正概算,并通过发包人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查。如果发包人在招标阶段已明确项目包括技术设计并且在报价清单中已列有相应报价子目,则按设计人在报价清单中所报的相应费用支付
15、,否则,对于发包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提出的技术设计,由发包人另行支付费用。 3.2.6 设计人应按批准的初步设计完成施工图设计工作,并接受发包人、咨询单位及发包人上级主管部门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然后按审查意见修改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招标完成后,设计人应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施工图预算的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及施工图预算应按各施工标段进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复后,则作为编制施工招标文件的依据。 3.2.7 当发包人或咨询单位认为需调用设计人的设计计算书时,设计人必须及时提供。 3.2.8 设计人应按发包人要求的数量提供所有为完成设计所必需的研究试验阶段性或成果性报告,接受发包人或上级主管部门
16、的审查,并对相关问题作出澄清和解答。 3.2.9 设计人应根据设计需要开展专题研究工作,提交相应专题研究报告,并通过发包人或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查。 3.3 后续服务 3.3.1 设计人应积极配合发包人进行各项招标工作,按发包人规定的时间提供各标段施工招标资审所需的工程数量和工程说明;按发包人规定的时间提供各标段的施工招标图纸、工程量清单和参考资料;按发包人要求安排相关人员参加标前会,就有关设计问题进行答疑;并按发包人要求派遣合格的设计代表常驻施工现场,做好施工后续服务。 3.3.2 设计人应在施工现场设立代表处或派驻经验丰富的设计代表常驻施工现场,做好施工现场服务,并负责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设计
17、问题: 开工前在发包人指定的时间内,做好设计文件的技术交底工作和现场制点的交接工作; 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有能力及时处理与解决施工中与设计有关的问题; 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积极配合发包人对施工及设计方案进行优化设计; 参与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参加本工程的交工、竣工验收,提交设计工作报告,并配合质量监督部 门校核工程是否按施工图设计施工。 包人对设计代表的数量和资历条件有特定要求的,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设计人应按发包人提出的要求派驻设计代表,否则按违约处理。 若发包人在工作中发现设计代表不称职或有违法行为时,有权提出更换,设计人应在发包人提出
18、更换通知的 7 天内完成更换工作并使发包人满意。 3.3.3 本项目设计变更的设计由设计人承担,设计人应及时完成设计,提交设计变更文件,并对设计变更文件承担相应责任,由于不可预见因素或发包人增加的设计项目或发包人原因造成的设计变更,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另行协商支付费用。除此之外的设计变更,其费用应视为已含入合同报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所有设计变更必须提供预算金额并有设计代表签字确认。 3.4 履约保函 3.4.1 在签订合同前,设计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金额和形式向发包人提交履约担保。如履约担保采用银行保函,则应符合招标文件第四章规定的格式并由满足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级别的银行开具。执行本款规定
19、所需的费用由设计人承担。在发包人签收最后一批设计成果文件之前,设计人应保证履约担保一直有效。 3.4.2 发包人对履约保函提出的任何索赔要求,均应在履约保函有效期内提出。 3.5 转包和分包 3.5.1 设计人不得将本合同规定的设计任务转包。 3.5.2 设计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经发包人同意,设计人可将工程工程设计中跨业或者有特殊要求的设计工作进行分包 3.5.3 分包人的资质和能力均应与其承担的工程规模和标准相适应,分包人不 得再将该分包项目再次分包或转包。 3.5.4即使发包人同意分包,也不应解除设计人根据合同规定应承担的全部责任和义务,设计人应对其分包人的工作负全部
20、责任。 3.5.5 任何分包合同须在签订之日 7 天内报发包人备案。 3.5.6发包人对设计人与各分包人之间的法律和经济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 务。 3.6 人员保证与变更 3.6.1 设计人应安排投标文件中承诺的人员投入工作,并在设计过程中和施工服务期内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在项目设计期间,未经发包人批准,项目负责人、分项负责人及设计代表不得更换。 3.6.2 如果设计人员不能胜任工作、渎职或从事其他违法活动,发包人有权以书面形式提出更换要求,设计人应立即派出具有同等资历的人员替换;若非因上述原因,设计人有权拒绝。设计人在事先取得发包人的同意后可以更换其所派驻现场的人员,但应符合合同规定的资历
21、要求。 3.6.3 设计人的工作进度没有达到设计人投标文件中承诺的进度计划时,发包人有权提出要求增加设计人员,设计人应立即安排,其费用被认为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之中。 3.6.4 由于发包人提出加快设计进度,提前完成设计工作而增加人员时,其费用应另外计列。 3.7 其他义务 设计人应履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 4 设计周期及提交成果 4.1 设计周期及提交成果 设计人应根据发包人要求分批、分阶段提供所需设计成果资料。本工程设计周期安排及设计人需提交的设计成果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4.2 设计详细工作大纲及进度计划的提交 设计人应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 14 天内,针对设计各个阶段工作内容向发包
22、人提交具有可实施性、分项目的设计详细工作大纲及进度计划,以及为完成本计划而建议采用的措施和说明,经批准后作为设计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是发包人对设计进行项目管理的依据之一。 4.3 专题研究详细工作大纲 设计人在开展专题研究之前,应针对专题研究的具体内容提交详细的工作大纲,报发包人审核后实施,并作为设计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对设计人设计详细工作大纲及进度计划、专题研究详细工作大纲的审查,并不免除设计人对本项目设计应承担的责任。 4.4 设计进度报告 设计人应在每月月底向发包人提供进度报告,说明该月工作进展情况及下月计划安排,并根据发包人要求,参加发包人组织的月度工作例会。 5. 违约与赔偿
23、 5.1 发包人的违约 5.1.1 由于发包人变更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未按合同规定提供设计必需的资料,而造成设计的返工、停工、窝工或修改设计,发包人应按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由于发包人要求提前完成设计工作而导致增加的人员和费用,应另行计列。 5.1.2 发包人超过合同规定的日期支付费用的,应偿付逾期的违约金。偿付办法与金额按本合同条款第 7.2 款的规定办理。 5.1.3 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的,发包人除应按设计人完成的实际工作量支付费用外,还应按剩余合同价的5%-10%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 5.2 设计人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均属设计
24、人违约: (1)设计人将设计任务转包,或者未经发包人同意私自分包; (2)设计人未按照本合同规定的强制性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设计,或设计人在设计文件中指定或变相指定材料或设备生产厂、供应商; (3)设计人未能按期提交设计文件、专题研究报告(发包人同意延长期限的除外); (4)在收到发包人或咨询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的审查意见后,设计人未在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对设计文件、专题研究报告的修改; (5)因设计深度不够、资料不足、方案缺陷以及设计质量低劣而被要求返工从而造成质量问题; (6) 设计人未按照本合同第 3.4.1 项规定提供配合招标的后续服务; (7) 设计人若未及时选派合格的
25、设计代表进驻施工现场,或未能在发包人和设计人约定的时间内给予答复、完成变更设计; (8)因设计错误而造成一般质量事故; (9)因设计错误而造成重大质量事故; (10)因设计深度不够、资料不足、方案缺陷或质量低劣并且未通过上级 主管部门的审查; (11)由于设计人的过失或责任引起本项目发生重大设计变更或较大设计变更,导致施工工期拖延或者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 重大设计变更及较大设计变更的划分标准参照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12)设计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投入本项目的主要设计人员发生变化; (13)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设计人其他违约情况。 设计人发生本款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无论发包人是否
26、解除合同,发包人均有权向设计人课以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违约金,并由发包人将其违约行为上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5.3 责任的期限 设计人与发包人双方的责任与义务期限为合同协议书中规定的时间范围。但设计人对本合同工程设计质量的责任则是设计使用年限内的终身责任。 6. 合同的生效、推迟与终止 6.1 合同的生效 合同书自双方签字盖章后所有合同文件生效。设计人工作的开始和完成时间按照合同书的规定执行。 6.2 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 组成合同的各个文件应该认为是一个整体,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果有互相矛盾处,以下面所列先后顺序为准: 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
27、 中标通知书; 投标函; 专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 设计技术要求; 报价清单; 项目主要人员的基本情况; 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6.3 延误 6.3.1 由于业主或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服务增加和时间延续则: 设计人应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尽快通知发包人,并采取合理措施使损失减少至最低; 设计人应保持详细原始记录。 发包人在与设计人协商后应相应地延长设计人的工作期限或增付费用。 6.3.2 由于发包人或不可抗力等因素,设计人无法履行合同的,设计人可以提出终止合同,并于 28 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发包人根据合同单价和设计人实际完成的工作量予以赔偿。 6.
28、4 推迟与终止 6.4.1 发包人可以在至少 28 天以前以书面通知设计人暂停全部或部分设计工作或终止本合同书,一旦收到此类通知,设计人应立即安排停止计划并将费用减到最小。 6.4.2发包人认为设计人无正当理由而未履行本合同规定的责任与义务时,应书面通知设计人,并说明理由。若发包人在 21 天内没有收到满意的答复,发包人可以发出进一步的通知终止本合同,但此进一步的通知必须在第一个通知发出28天后发出。 6.5 合同终止不影响权利和责任 不论何种原因,本合同的终止,不应损害和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索赔要求和应负的责任。 7. 费用与支付 7.1 设计费用 7.1.1 发包人应按合同规定按时向设计人
29、支付设计费用,以及设计人额外服务的费用。 7.1.2本合同的设计工作计价模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7.1.3发包人向设计人实际支付的设计费,将不高于初步设计审批概算算中相应设计费的审批额,设计费超出审批额部分发包人将予以扣除,合同总价则相应变更,不足部分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 7.2 支付时间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时间支付设计费用。设计人应在每一阶段工作完成后的 15 日内提出付款申请函,发包人审查没有异议后,应在收到申请后30日内支付。如在规定的时间内设计人没有收到付款时,则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规定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 7.3 有异议的支付 如果发包人对设计人提交的付款申请有异议
30、时,发包人应在10日内发出书面通知要求设计人澄清,设计人应在15日内作出回复。发包人在收到设计人书面澄清之日起 30天内支付。如果设计人在收到发包人要求书面澄清的通知后15 天内未做任何书面答复,则发包人不予支付,直到设计人作出书面澄清为止。 7.4 审查 设计人应保存能清楚证明有关设计工作时间和支付费用的记录,并在发包人有要求时允许发包人指派的人员进行审查。 7.5 暂列金额 本合同的暂列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暂列金额应按发包人的书面指示全部或部分地使用,或根本不予动用。 如果使用暂列金额进行某项额外设计工作、专题研究、审查和会务工作,其费用应按设计人投标报价中相应项目的基本单价和实际发
31、生的工作量经发包人核定后支付,或者按实际发生的工作费用经发包人核实后支付。 7.6 设计费用的调整 在合同实施期间,若由于国家政策调整或新颁法律、法规、标准的发布或市则应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的规定进行相应场因素变化导致本项目设计费用的变化,调整。 7.7 质量保证金 为保证设计人的设计质量和设计服务,在设计费中扣留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作为本项目的质量保证金,待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 28 天内返还给设计人。 7.8 税费 设计人应自行承担完成本项目勘设计工作需缴纳的一切税费,并包括在报价清单各项目报价之内,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8. 其 它 8.1 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必须服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和法
32、规,对合同的解释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和法规为准。 8.2 版权 发包人就本项目设计及专题研究工作而向设计人提供的成果为发包人所 拥有。设计人因受发包人委托进行的本项目设计及专题研究而产生的成果均为双方所共同享有,其中任何一方向第三方转让时需经另一方同意,但若发包人因推 行本项目的需要向第三者透露研究成果,则无须经过设计人的同意。 8.3 利益的冲突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设计人及其雇员不应接受本合同规定以外的与本工程有关的利益和报酬;设计人不得参与与发包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8.4 争议的解决 8.4.1 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任何争议、纠纷或因违反、终止本合同而引起的对损失损害
33、的任何赔偿,应事先协商或由本项目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调,在设 计人和发包人之间达成一致意见。如未能达成一致,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约定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4.2 采用仲裁方式最终解决争议的项目,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发包人和设计人双方具有约束力。全部仲裁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或按仲裁委员会裁决的比例分担。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1.定义和解释 1.1 本次进行设计招标的项目为 1.2 发包人: 1.10 本合同包括的具体设计内容: 1.12 本合同包括的设计文件: 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及预算文件,提供施工
34、招标阶段所需图纸、技术规范和工程量清单 2.发包人的责任与义务 2.8 发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无。 3. 设计人的责任与义务 3.4 后续服务 3.4.2 本项目对设计代表的数量和资质条件要求:常驻施工现场的设计代表应不少于 名,其中有 名设计代表至少应为负责本项目设计的分项负责人担任。 3.5 履约保函本款约定为: 设计人在签订合同协议书之前,应向发包人提供金额为 %签约合同价的履约担保。 履约担保的形式: 。 履约保函应由国有商业银行或股份制商业银行的 行或其以上级别银行开具。 3.9 设计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 4. 设计周期及提交成果 4.1 设计周期及提交果 本款约定为: 双方
35、签订合同后,设计人在接到设计图勘察设计开始通知书后20天内,向招标人提供设计招标文件所需的技术规范和工程量清单,在此之后30天内向招标人提交全套设计图。 5. 违约与赔偿 5.2 设计人的违约 设计人其他违约情况: 当设计人发生本款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有权向设计人可以违约金。具体约定如下: (1)设计人将勘察设计任务转包,或者未经发包人同意私自分包,发包人将有权中止合同,并计扣设计人合同价5%10%的违约金; (2)设计人未按照本合同规定的强制性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勘察设计,或设计人在设计文件中指定或变相指定材料或设备生产厂、供应商,发包人计扣设计人合同价5%10%的违约金; (3)设
36、计人未能按期提交勘察设计文件、专题研究报告(发包人同意延长期限的除外),则每延期15天,发包人将分别按相应阶段设计合同价格的3%计扣设计人的违约金。延期超过60天时,发包人可以中止合同; (4)在收到发包人或咨询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的审查意见后,设计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对勘察设计文件、专题研究报告的修改,每延期1天,计扣设计人相应阶段设计合同价 5的违约金; (5)因勘察设计深度不够、资料不足、方案缺陷以及勘察设计质量低劣而被要求返工从而造成质量问题,除由设计人负责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外,发包人还可视造成的时间延误和费用损失,计扣设计人合同价5%10%的违约金; (6) 设计人未按照本合同第
37、3.4.1 项规定提供配合招标的后续服务,发包人计扣设计人合同价2%5%的违约金; (7) 设计人若未及时选派合格的设计代表进驻施工现场,或未能在发包人和设计人约定的时间内给予答复、完成变更设计,每延期15天,发包人将按施工现场配合阶段费用总金额的5%计扣设计人的违约金; (8)因勘察设计错误而造成一般质量事故,设计人除应免收受损失部分的勘察设计费外,设计人还应无偿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并承担相当于直接损失部分勘察设计费的赔偿金; (9)因勘察设计错误而造成重大质量事故,除执行上述款的规定外,发包人有权报请有关主管部门视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给予其他处罚; (10)因勘察设计深度不够、资料不足、方案缺
38、陷或质量低劣并且未通过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查,发包人将有权中止合同,取消设计人履行下阶段工作的资格并计扣设计人合同价5%10%的违约金; (11)由于设计人的过失或责任引起本项目发生重大设计变更或较大设计变更,导致施工工期拖延或者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设计人除应免收受损失部分的勘察设计费外,设计人还应无偿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并承担相当于直接损失部分勘察设计费的赔偿金; (12)设计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投入本项目的主要勘察设计人员发生变化,发包人计扣设计人3万元/人次的违约金; 违约金在投标人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赔偿金在投标人勘察设计费用中扣除。 7. 费用与支付 7.1 勘察设计费用 7.1.2 本项约
39、定为:本合同的设计工作计价模式为: 固定总价。 7.1.3 删除原条款,修改为:发包人向设计人实际支付的勘察设计费,将不高于施工图设计审批预算中相应设计费的审批额,设计费超出审批额部分发包人将予以扣除,合同总价则相应变更,不足部分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 7.2 支付时间 本项目设计费用支付阶段如下: 合同签署后 28 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用的 10 作为预付; 款工程初步设计文件按期完成后并送至发包人处,经发包人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查、修改批准后,支付至设计费用的 60 ; 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按期完成后并送至发包人处,经发包人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查、修改批准后,支付至设计费用的 75 ; 施工
40、招标图纸、参考资料、工程量清单及施工专用技术规范按期完成后并送至发包人处,发包人施工招标完成并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之后,支付至设计费用的 85 ; 后续服务结束,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用至 95 %。各年度实施平均支付; 本项目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 28 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退还质量保证金。 如在规定的时间内设计人没有收到付款时,则每延期1天,发包人应支付给设计人拖欠金额的 2 %的违约金。 7.5 暂列金额 本款约定为: 本合同的暂列金额为工程设计费的 。 7.6 勘察设计费用的调整 本款约定为: 不调整 。 7.7 质量保证金 本款约定为:本项目的质量保证金为勘察设计费用总额的 5 %。
41、 8. 其它 8.4 争议的解决 本款约定为: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仲裁 仲裁机构名称: 仲裁委员会 合同协议书 项目名称: 招标人: 投标人: 二一二年 月合同协议书 本合同协议书由 (以下简称“甲方”)与 于 年 月 日共同签署。 甲方通过 月 日的中标通知书接受了乙方为 标段设计所做的投标,双方达成如下条款: 一、工程概况: 第 标段由K + 至K + ,长约 km,公路等级为 ,设计时速为 , 路面,有 立交 处;特大桥 座,计长 m;大中桥 座,计长 m;隧道 座,计长 m;以及其他构造物工程等。 二、 乙方承担的设计任务包括: 三、 下列文件应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合同协议书及各种
42、合同附件; 中标通知书; 投标函; 专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 设计技术要求; 报价清单; 投标文件中承诺投入的项目主要人员; 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上述文件应认为是互为补充和解释的,但如有含义不清或互相矛盾处,以上面所列顺序在前者为准。 四、 本合同总价为人民币 元。 五、 项目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 分项负责人: 。 六、勘察设计周期: 。 七、甲方和乙方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及违约条款遵照设计合同条款的规定。 八、本协议书在乙方提供履约担保后,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 (以下简称“乙方”)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乙方完成全部勘察设计工作且设计费用结清后生效。 九、本合同协
43、议书正本两份,副本 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 份,当正本与副本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十、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甲 方: 法定代表人 或 其委托代理人 地 址: 电 话: 日 期: 乙 方: 法定代表人 或 其委托代理人 地 址: 电 话: 日 期: 廉政合同 根据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 的项目法人 (项目法人名称,以下简称“甲方”)与该项目 标段的设计人 (设计人名称,以下简称“乙方”),
44、特订立如下合同。 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 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部的有关规定。 (二) 严格执行 合同办事。 标段设计合同文件,自觉按(三) 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四) 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五) 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六) 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
45、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第二条 甲方的义务 (一) 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 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甲方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二) 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三) 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及其亲属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四) 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本设计合同有关的设计业务等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乙方和相关单位在设计中使用某种产品、材料和设备。 第三条 乙方的义务 (一) 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二) 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 的任何费用。 (三) 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 (四) 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臵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 用品等。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 甲方及其工作人
链接地址:https://www.31ppt.com/p-330123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