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边防部队安全工作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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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安边防部队安全工作规定公安边防部队安全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职责 第三章 安全形势分析与部署 第四章 安全教育与训练 第五章 安全工作检查与监督 第六章 事故报告与统计 第七章 常见事故的预防 第八章 事故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九章 事故责任追究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安边防部队的安全工作,维护部队安全与稳定,依据条令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部队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安全工作,是指公安边防部队为防止和减少事故,保证人员装备、财产安全所进行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安全工作是部队建设经常性、综合性的基础工作,是部队保持高度稳定和集中统一,圆满完成各项边防工作
2、任务的重要保障。 第四条安全工作的基本任务是:教育和督促部队人员树立安全意识,履行安全职责,遵守安全规定,落实安全制度,加强安全管理,预防和处理各类事故,保证公安边防部队执勤、训练等各项边防工作顺利进行。 第五条 安全工作要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循统一领导、各负其责,教育先行、严格管理,突出重点、综合治理,发动群众、坚持经常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 第六条 各级党委要加强对安全工作的领导,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常抓常议。党委成员要建立基层安全工作联系点,指导和督促部队严格遵守安全规定,确保安全工作的经常性和有效性。 第七条 总队、支队级单位要成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大队以下基层单位成立安全组,定期召开
3、安全工作会议。 第八条 军政主官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了解和掌握本单位安全工作情况,严格执行安全工作法规、规章; 建立健全安全工作责任制及安全工作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领导安全教育、安全训练和安全检查; 组织协调和解决安全工作的重大问题; 领导和组织事故救援与调查处理工作。 副职领导协助主官抓好安全工作,分管安全工作的副职领导,参照前款规定履行职责。 第九条 司令机关主管本单位的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组织并协调机关指导部队做好安全工作; 拟制综合性安全管理规定和措施; 组织指导安全教育、安全训练和安全检查工作; 组织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承办事故的报告和统计工作
4、; 领导直属单位的安全工作; 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政治机关在组织安全工作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会同有关机关指导部队安全工作; 结合部队安全工作组织开展思想教育; 参与安全检查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领导直属单位的安全工作; 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后勤机关在组织领导安全工作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会同有关机关指导部队安全工作; 拟制与后勤有关的安全管理规定和措施; 组织相关安全设施建设和管理; 组织后勤系统的专业安全教育和安全训练; 组织或参与安全检查、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领导直属单位的安全工作; 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各级机关的业务部门实行一岗双责,按照规定的职责对
5、主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重大活动的安全工作由主办机关负责。 第三章 安全形势分析与部署 第十三条 总队级单位每半年,支队级单位每季度,大队级以下单位每月召开一次安全形势分析会,对人员思想状况、安全意识,部队任务,驻地环境、季节气候特点等进行综合分析,查找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制定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 第十四条 主管领导和职能部门要经常深入基层,结合部队实际,对事故进行规律性研究,针对不同时期、不同任务和不同单位特点,采取相应对策,加强分类指导,增强预防事故工作的前瞻性、预测性和时效性。 第十五条 对连续发生行政责任事故或发生重大以上行政责任事故的,上级单位要派出专门人员,帮助分析原因,制
6、定整改措施,开展整顿教育。 第十六条 组织实施重大活动或执行危险性较大的任务时,应当进行安全预测,分析可能发生事故的时机、人员、部位和事故危害程度等,明确防范重点、方法和发生事故后的补救措施,认真制定安全预案。 第四章 安全教育与训练 第十七条 安全教育采取定期教育与随机教育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定期教育应当列入部队年度教育训练计划,通常总队级单位每半年、支队级单位每季度、大队级以下基层单位每月组织一次。随机教育应当在季节变换、任务变更、人员变动、形势变化以及节假日时,有针对性地采取多种形式进行。 第十八条 安全教育的内容包括:安全方面的思想教育、法规教育、常识教育、事故案例教育以及心理疏导等。
7、安全教育应当结合实际,讲求实效,使所属人员增强安全观念,强化责任意识,熟悉安全规定,掌握预防事故的基本知识。 第十九条 发现影响安全的倾向性问题、严重事故苗头或者发生事故时,应当及时进行安全整顿教育,从思想教育入手,引导所属人员总结吸取教训,增强安全意识。 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当结合日常工作和训练、执勤,适时开展安全训练。在进行常规安全训练的同时,区分不同岗位、不同人员分别组织专业安全训练,使所有人员掌握安全常识,熟悉操作规程,养成严格遵守安全规定的习惯,增强预防事故的能力。 第二十一条 有危险因素的岗位,应当按照专业要求配备人员,上岗前须经过专业培训,使其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并按
8、照规定取得操作资格证书。 第五章 安全工作检查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总队级单位每半年、支队级单位每季度,大队级以下单位每月应当组织一次安全检查。 各级督察机构应当将安全工作列为督察的重要内容,采取明察暗访相结合的形式,对部队实施全方位、全员额、全时制的安全督察。 组织重大活动或执行危险性较大的任务时,应当对可能发生事故的薄弱环节,适时组织安全工作检查,全程实施监督。 节假日、补兵退伍期间要对重点部位、小散远单位加强安全工作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保障部队安全稳定。 第二十三条 安全工作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履行安全工作职责、制定和执行安全工作计划、落实安全工作制度、组织安全教育训练以及安全设施管理
9、等情况,重点查找存在的事故隐患。 第二十四条 安全工作检查中发现违反安全规定问题,应当及时纠正或限期改正,发现事故隐患应当责令有关单位立即排除,在重大事故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暂时停止有关工作。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对违反安全规定的问题提出批评和建议,向上级首长和机关报告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举报不履行安全职责和隐瞒事故真相的行为。 首长和机关接到报告或举报后,应当迅速查明情况,严肃处理。对报告人或者举报人应当予以保护,因报告或举报而避免发生事故的,应当予以奖励。 第六章 事故报告与统计 第二十六条 事故报告与统计工作,应当实事求是、及时准确,不得隐瞒不
10、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 第二十七条 因思想麻痹,工作失职、组织不严,管理不善,不执行命令,不遵守纪律,不按照条令条例、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办事等原因造成的事故为行政责任事故。 在抢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直接行动中或者因自然灾害等不能预见、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的事故,为非行政责任事故。但是其中可以预见和避免,因工作疏漏、盲目蛮干而未能预见和避免的,应当作为行政责任事故。 第二十八条 行政责任事故按其危害程度,通常分为一般事故、严重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 一次重伤2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为一般事故。 一次亡1人或者重伤3至5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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