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务管理办法(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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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法务管理办法山西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 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1. 总则 1.1 为完善公司法律事务管理体系,加强法律事务工作管理,提高公司各级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最大限度的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1.2本办法所指的法律事务包括诉讼、仲裁、出具法律意见书、审核合同及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的合法性,提供法律咨询、出具催告函,法律风险预防与控制、法律知识的宣传培训等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 1.3 本办法贯彻以公司利益为重、责任到人、奖罚分明的原则。 1.4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分公司和所有项目部,其中案件产生的具体单位称为责任单位,与案件有关的单位称为相关单位。 1.5公司法务部受总经理的委托,在
2、总会计师的领导下,负责全公司法律事务的指导、决策、协调和服务工作。公司机关各职能部门、分公司及所有项目部的法律事务工作,必须在公司法务部的指导和决策下开展工作,所有的法律事务事宜,不论时间、地点,都应及时向公司法务部汇报和请示。 2、职责 2.1责任单位要对案件的全过程负责,审理阶段之外的其他阶段,应在公司法务部的指导下进行,但必须由责任单位自行完成生效法律文书的履行阶段。 2.2分公司经理或项目经理为责任单位法律事务处理的责任人,不得以不具体经办等理由为借口推脱。在职的原单位领导和经办人有义务和有责任参加配合法律事务的处理。 2.3已被撤消的项目部,发生经济纠纷后,原项目负责人必须出面负责解
3、决,原项目的具体业务人员必须保证及时准确提供所需的材料,由项目部的上一级单位负责人负责。 2.4 分公司及各项目部遇有对方不按时办理结算、不按时支付合同价款等违反合同约定,不履行义务不实施约定行为时,应拟订向对方发出催告函、催款函、履行函及其他法律函件,发函前必须上报公司法务部审查、备案、盖章。 3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 3.1法律纠纷案件是指各类诉讼、非诉讼、仲裁或者可能引起的诉讼、非诉讼、仲裁争议的案件。 3.2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程序是指纠纷产生后,公司采取的与经济纠纷有关的工作程序,包括诉讼程序发生之前的沟通、协调,诉讼或仲裁的开庭前庭审准备,审理中的证据补充,案件审理的全过程,直到判决或调
4、解后生效法律文书的履行、案件总结。 3.3公司经理办公室和其他职能部门接到法院送达的案件诉讼材料后,立即转交公司法务部,由公司法务部进行统一安排,采取相应措施。 3.4公司法务部收到经济纠纷诉讼材料后填写法律案件登记表,立即通知责任单位,责任单位接到通知后,必须迅速接纳案件材料,并在接到案件材料后两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案件的情况向公司法务部做出书面汇报,以便于尽快制定出合理有效的解决经济纠纷方案。 3.5事实清楚、没有较大争议或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纠纷案件,经公司法务部审核后,由责任单位自行处理,公司法务部为责任单位出具诉讼所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代码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
5、委托书等材料。责任单位应在确保案件真实、帐目清楚的前提下,及时与原告及法院协商,公司法务部提供指导服务,争取和解,最大限度的降低损失,减少诉讼费用和违约金等费用的支出。责任单位处理完毕后将处理结果及时汇报至公司法务部。 3.6事实不清、争议较大或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纠纷案件,公司法务部直接参与处理案件的审理阶段,与责任单位共同解决;责任单位须全力配合,积极提供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详细汇报全面、真实的案情,并派专人与公司法务部联络,负责经济案件的全过程,相关单位也应积极配合,提供办案所需资料。 3.7法律纠纷案件处理过程中可能达成和解的,其和解方案或可接受的和解底线,应由案件处理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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