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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日常管理制度危机管理制度集团公司危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防范和应对因突发事件而产生的危机,减少危机对集团公司的危害,维护公司在*、社会公众及员工中的信誉与形象,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危机是指: 自然灾害:天灾; 事故灾难:主要包括火灾、爆炸、工厂伤亡或人身安全事故、化学品泄漏; 公关危机:主要包括公司出现了违法行为或可疑行为被曝光、工作场所所有暴力伤害行为、员工违法被捕、突然被客户或竞争对手起诉、大客户退订或重大产品质量事故; 内部危机:主要包括员工集体罢工或上访活动、内部毁誉及/或贪污事件、机密信息被窃、关键骨干突然离职。 第三条 危机应对的原则 全集团公
2、司必须对危机警钟长鸣、常抓不懈,特别是对危机管理要有清醒的认识,树立“危机是危也是机”的意识,并提高戒备性; 必须秉承救人胜于救物的原则,把公众利益置于首位; 确保公司在处理危机时有一系列对社会负责的行为,以增强社会公众对公司的信任度。 第四条 危机发生后,由集团公司、二级公司、危机发生企业及各相关企业负责人组成危机管理机构,全面负责危机的处理工作。 危机发生后,公司的最高层负责人在第一时间组建危机管理小组,负责对发生的危机进行统一领导、统一指挥。 危机产生后,要求当事企业负责人必须在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危机处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危机应急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
3、,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 第六条 集团公司所属各企业应当建立严格的危机防范和应急处理责任制,保证危机处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 预防及应急准备 第七条 集团公司各企业、各相关部门应在各自权限范围内,针对不同的危机类型编制危机应急预案。 第八条 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危机管理小组的组成和相关部门的职责; 危机的监测与预警; 危机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制度; 危机应急处理技术和监测机构及其任务; 危机的分级和应急处理工作方案; 危机预防、现场控制,应急设施、设备、其他物资和技术的储备与调度; 危机应急处理专业队伍的建设和培训。 第九
4、条 危机应急预案应当根据危机的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 第十条 集团公司制定统一的危机预防控制体系。 各企业应建立和完善危机监测与预警系统。集团公司、集团公司各企业应指定专人或专门机构负责开展危机的日常监测。 第十一条 监测与预警工作应当根据危机的类别,制定监测计划,科学分析、综合评价监测数据,对发现的潜在隐患以及可能发生的危机应及时上报。 第十二条 为确保处理危机时有一批训练有素的专业人员,应加强对员工的危机管理培训。 第三章 危机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第十三条 集团成立危机管理小组。集团公司危机管理小组负责对全集团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危机事件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做出危机处理的
5、重大决策。 第十四条 二级公司、三级公司负责人负责组织、协调本公司范围内的危机应急处理工作,并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成立危机管理小组。二级公司、三级公司负责人及其领导的危机管理小组负责对本公司发生的危机事件进行应急处理的协调与指挥、做出危机处理的决策、决定采取的措施。 企业负责人为危机处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章 危机的报告 第十五条 集团公司建立危机应急报告制度。有本制度第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危机发生地的公司或部门应在危机发生后1小时内,向有关领导、集团公司危机管理小组、总裁报告。 在危机发生后的3小时内,危机发生地的企业或部门应向集团公司危机管理小组和总裁提交危机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6、 危机预案启动情况; 危机情况概述,包括危机发生时间、地点、情形概要; 危机发生后采取的措施; 至报告上报时,危机的控制程度。 第十六条 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危机。 对危机进行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的,对责任人给予10000元以上的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承担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集团公司建立危机举报制度。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权向相关部门、企业负责人、集团公司危机管理小组报告危机隐患;有权向企业负责人、集团公司危机管理小组报告所在部门或企业不履行危机处理职责或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并对举报危机事件有功的人员进行奖励。 第十八条
7、集团公司建立举报保密制度,任何知情人不得泄露与举报人有关的任何信息。由于举报人信息外泄对举报人造成损失的,泄密人将依法受到处罚。 第五章 危机处理 第十九条 危机发生后,各企业、各部门应对危机进行综合评估,提出是否启动危机应急预案的建议。 第二十条 集团公司危机管理小组对危机事件处理工作进行督察与指导。各级企业及相关部门进行配合。 各二级企业、三级企业负责人及其领导下的危机管理小组对职责范围内的危机处理工作进行督察与指导。 第二十一条 应急预案启动前,危机发生地的企业负责人应根据危机发生的情况,做好应急处理的准备,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 应急预案启动后,危机发生地的企业负责人应服从集团公司危机管
8、理小组的统一指挥。 第二十二条 集团公司危机管理小组及其委派的工作小组,有权对危机进行调查、检验,对企业危机处理工作进行指导,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给予配合;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调查、检验不给予配合或阻挠的,应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 危机结束后,危机发生地的企业或部门应对危机应急预案的有效性进行分析,做出是否调整的说明,上报集团公司危机管理小组及总裁。 第二十四条 危机结束后,集团公司危机管理小组应对危机管理工作做出评估,评估报告报送集团公司总裁。 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为: 危机处理经过: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危机管理系统
9、运行有效性的反思; 危机管理变革的建议。 第二十五条 集团公司对在危机处理过程中表现优秀的集体或/与个人进行物质或/与精神上的奖励。 第二十六条 在危机期间散布谣言、蛊惑人心、扰乱公司正常经营的,应进行处罚。 第六章 危机的信息发布 第二十七条 集团公司建立危机信息发布制度。确切了解危机的真正原因后才可对外发布消息,不发布不确切的信息;向新闻界公布事故时的措辞,应事先在公司内部达成一致,并经总裁同意。 第二十八条 集团公司危机管理小组是对外信息发布的责任部门,并由总裁指定专门的对外新闻发言人。未经总裁批准并获集团公司危机管理小组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任何地点、任何时间发布与危机相关的任何信息。因擅自发布信息对集团公司声誉、财产等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责任人将受到处罚。 第二十九条 集团公司总裁办公室为集团公司新闻中心。新闻中心设专线电话接受媒体和公司内外部人员的咨询。 第三十条 在危机传播中,避免使用专业术语,应尽量使用简洁明了的语言来说明情况。 第三十一条 信息的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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