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制度与证据法学的发展历史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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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据制度与证据法学的发展历史,Evidence law,Contents,二、证据法学的历史发展,一、证据制度的历史发展,证据制度的历史发展,壹,1.西方国家的证据制度,1.1 神示证据,神示证据制度产生的原因一是在政治上实行神权统治二是生产力水平低下,对自然认识能力不足神示证据制度的内容,决斗,水审,火审,神判法,神誓法,水审(冷、热)火审鳄鱼审热油审面包奶酪审十字形证明,神断,神誓法,古巴比伦的汉穆拉比法典第131条规定:“倘若某自由民之妻被其丈夫发誓所诬陷,而她并没有在与其他男子共寝时被捕,则她应对神宣誓,并得回其家。”公元5世纪末至5世纪初,法兰克王国的撒利法典亦把“誓言”规定为“主要
2、的证据形式”,要求当事人对神宣誓以证明自己的主张或抗辩的真实性。为了加强誓言的力量,该法典还规定可以由当事人亲属或友人对神宣誓来证明当事人陈述的可靠性,称之为“辅助宣誓”或“保证宣誓”。,在阿拉伯国家中,以古兰经为代表的伊斯兰法律也把宣誓作为一种重要的证据调查手段。在他们心目中,真主安拉是无所不知和无所不能的。如果谁在宣誓时欺骗了安拉,那他就永远得不到安拉的宽恕。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一般先让被告人宣誓。如果被告人拒绝宣誓,那么原告人只要宣誓即可胜诉;如果原告人也拒绝宣誓,或者双方都宣誓,法官则要进一步判明案情曲直。,神判法,古巴比伦汉穆拉比法典第2条规定:“若某人被告发犯有巫蛊之罪,而又不能
3、证实,可将其投入河中进行考验。如果他没有被溺死,则意味着河水已为他洗白,告发者应处死刑,其房屋归被告发者所有;反之,则说明被告发者有罪,其房屋归告发者所有。”该法典第132条还规定:对于被告发与他人通奸的自由民之妻,亦应投入河中去接受神的裁判。古代日耳曼人也曾采用这种“水审法”,但其检验标准与古巴比伦人恰恰相反。他们认为河水是世界上最圣洁的东西,不能容纳有罪之人,所以嫌疑人被投入水中后若浮于水面,则证明其有罪;若沉入水中,则证明其无罪。在后一种情况出现时,嫌疑人亲友必须立即捞救,以免被神验明无罪者反遭溺死。,古印度:神判的历史亦极久远,自吠陀时代即已通行。吠陀经文、摩奴法典、若那罗陀法典,述祀
4、氏法典、毗湿奴法典,布里哈斯帕提法典皆有关于“铁火神判”、“捞沸神判”、“闷水神判”、“秤称神判”、“食毒神判”、“触审神判”的记载。例如,摩奴法典中规定,如果法官依证言和物证不能确定案情,则可以用“神明裁判法”来审查证据和查明事实。作为摩奴法典之补充的那罗陀法典第102条规定了神明裁判的八种形式:1、火审,让嫌疑犯手持烙铁步行并用舌头舐之,无伤则无罪;2、水审,让嫌疑犯沉入水中一定时间,浮起者有罪,沉没者无罪;3、秤审,用秤量嫌疑犯体重两次,第二次较前次轻者无罪;4、毒审,让嫌疑犯服某种毒物,无特殊反应则无罪;5、圣水审,让嫌疑犯饮用供神之水,无异状反应则无罪;6、圣谷审,让嫌疑犯食用供神之
5、米,无异状反应则无罪;7、热油审,让嫌疑犯用手取出热油中的钱币,无伤则无罪;8、抽签审,设正邪两球,让嫌疑犯摸取,摸到正球者无罪。,日本的“盟神探汤”,越南、所罗门群岛的“鳄鱼审判”,在中世纪早期的日耳曼民族习惯法以及后来的“蛮族法典”中,神判更是大行其事,其最显著者当推“捞沸判”和“铁火判”以及“浮水神判”。如萨利克法典第53条有“关于不放手入锅的赎买”的规定。在日耳曼社会里,当人们出现纠纷时往往乞灵于水神和火神,“由火裁判的那些人,蒙着眼或光着脚通过烧红的犁头,或用手传送燃烧的铁,如果他们烧伤的伤口很好地愈合,那么就宣布无罪”、“水的神明裁判是用冷水或热水来进行。在冷水中,如果嫌疑者的身体
6、埋在水面,而不符合水的自然过程,即就说明水不接受他,他就被判有罪。”甚至在基督教传入之后,神明裁判也十分常见“由教士(指基督教士)运用吃食神明裁判,一盎司的面包或奶酷伴随着这样的祈求被吃掉,主啊!如果这个人正当地发誓,那就闭上他的胃,使他无法咽下这块面包、奶酷吧。”,法律与超验价值联系和沟通的主要方式有四:首先,通过仪式,亦即象征法律客观性的形式程序;其次,经由传统,即由过去沿袭下来的语言和习俗,它们标志着法律的衍续性;再次,依靠权威,也就是说,法律依赖的是某些成文的或口头渊源,这些东西在人们看来是至善至真,必须服从的,正是它们赋予法律以约束力;最后是凭借普遍性,这是指法律所包含的那些概念或洞
7、见都须是普遍有效的,这体现了法律与绝对真理之间的联系。这四种要素仪式、传统、权威和普遍性存在于所有法律体系一如它们在于所有宗教里面,它们提供一个背景,而任何一个社会(虽然有的社会在程度上不及其他社会)的法律规则都是在此一背景下产生其作用,并且都从这里取得它们的合法性。伯尔曼,司法决斗,评价:提高了人类司法判断的权威性,因而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在某些情况下也能够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不仅表现为对违法者和犯罪人的惩罚,而且表现为在适用过程中对社会上一般人行为的引导和规范能力。有利于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1.2大陆法系的证据制度,法定证据制度产生于13世纪,盛行于1618世纪,消亡于19世纪。与
8、纠问式诉讼相联系,随着教会法的兴起而形成。特点: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实行有罪推定。刑讯逼供是法定证据制度的基本证明方法,是获得证据的合法方式。法定证据制度具有形式主义和等级性的特点。,自由心证证据制度自由心证证据制度的理论和立法1790年法国杜波尔第一次提出“自由心证”原则。1791年法国宪法会议通过杜波尔的草案,正式宣布:法官有把自己的内心确信作为裁决的惟一依据的义务。1808年法国颁布刑事诉讼法典,规定“自由心证”原则。法国刑事诉讼法第353条:法律并不考虑法官通过何种途径达成内心确信;法律并不要求他们必须追求充分和足够的证据;法律只要求他们心平气和、精神集中,凭自己的诚实和良心,依靠自己
9、的理智,根据有罪证据和辩护理由,形成印象,作出判断。法律只向他们提出一个问题:你是否已形成内心确信?这是他们的全部职责所在。,自由心证理论的主要内容:一是法官的理性和良心;二是心证达到确信的程度。自由心证制度的发展自由心证为法官的主观臆断打开了方便之门。自由心证在认识论上的局限性。通过证据资格法律化,限缩自由心证原则的适用范围强调经验法则和逻辑法则对心证形成的制约裁判理由制度明确心证达到的具体标准。,1.3英美法系的证据制度,英美证据制度发展过程:誓言助手知情陪审团不知情陪审团(1303休果案)证据规则 产生原因(彼特摩菲)外行审判的需要对虚假证据的担心刑罚的残酷性,1、举证责任(burden
10、 of proof)2、主询问和反询问制度(direct and cross examination)3、诱导性问题(leading question)4、关联性规则(relevancy)5、传闻法则(hearsay)6、非法证据排除规则(exclusionary rule of illegally obtained evidence)7、意见规则(Opinion rule):8、最佳证据规则(best evidence rule)9、补强证据规则(rule of corroborative),证据制度:从非理性到理性,诚然,在这当今世界上,神秘方法已不盛行。人们对于神的信仰已经变化,于是法律
11、也必须变化。柏拉图,理性主义在认识论上的表现,1、事件和事态发生并存于人们的观察之外;真实的陈述是同事实相符的陈述,也就是同外在世界中的真实事件或事态相符的陈述;2、对过去事件的当下认识原则上是有可能的;在此背景下,认识意味着有保障的确认,它满足了与真实世界地事实性相联系的特定的证明标准;3、对过去事实的当下认识,典型地看只能基于不完全的证据。由此派生对所主张的过去事实真实性的证明,典型地看只能是一个盖然性或可能性的事情,而缺乏完全的确定性;4、对过去事实主张的真实性的盖然性判断,一般来说,必须基于对外在世界中事件通常过程的“库存知识”来进行,在任何一个给定的社会中,在任何一个特定的时期,“库
12、存知识”依次包括盖然性、为科学界所确立和接受的一般定理、专家意见以及基于社会成员经验而形成的“普通意识”定论。,理性主义在案件认定上的表现,1、特定的过去事实主张真实性,也即案件中系争事实的真实性,必须根据提交给决定者的相关证据获得证明;2、基于证据,通过对事实主张真实性的决定实施实体法,乃是实现补救正义的必要条件;3、既然对于事实主张的决定一般只能发生在不确定的条件下,那么,法律正义便只能满足于缺乏绝对确定性的证明标准;4、决定的正确性,乃是一个重要的社会价值。但何种价值应具有优先地位,则存有争议。,理性主义在审判推理上的表现,1、在并且只能在对于争议事实主张真实性的盖然性判断,是基于提交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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