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可根据双方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公司根据经营状况调动员工岗位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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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可根据双方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公司根据经营状况调动员工岗位吗 篇一:合同约定和岗位调动2 某公司招聘销售员,陆先生前去应聘,经洽谈协商,双方签订了一份一年期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陆先生的工作岗位是销售部销售员;又约定:因公司经营需要或陆先生工作能力等原因,公司可以调动陆先生的工作岗位,陆先生对此可以提出异议,但在改变决定前应当服从公司的安排。合同签订后,陆先生开始上班。半年后,公司因市场变化而调整经营范围,为此,需对营销人员结构作相应调整。经部门列出的资料分析,公司对各营销人员的工作状态作了考核,经考核排列,陆先生的工作业绩排名最后。于是,公司即通知陆先生调动其工作岗位至后勤总务部门,并要求择
2、日报到。陆先生认为公司调动其工作岗位属于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因未与本人协商,通知变更工作岗位不能成立,于是拒绝了公司的工作调动通知。公司经多次通知陆先生去新岗位报到无效后,就以陆先生拒不服从公司的工作安排,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根据公司员工手册的规定对陆先生作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决定。陆先生不服公司作出的处理决定,认为:自己与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工作岗位,公司不经协商即通知调动岗位违反了劳动法关于劳动合同变更的有关规定。要求公司撤销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并恢复其原劳动关系。而公司则认为:公司因经营情况变化而调整人员结构,调整陆先生的工作岗位符合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陆先生不服从公司的安排违反了
3、合同约定并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可以依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那么,公司是否可以根据合同的事先约定而变动员工的工作岗位?公司这么做是否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本期劳动关系下午茶,易才劳动关系顾问易博士就上述问题进行探讨,提醒企业的员工: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公司根据经营需要和员工的工作能力等原因调动员工的工作岗位,是履行劳动合同约定条款的行为,不是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的行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公司是否可以根据合同的事先约定变动陆先生的工作岗位。 劳动合同法第3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
4、合同约定的义务。”根据该条规定,劳动合同系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所订立的,对于合同中明确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应作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履行合同过程中所遵循的基本准则。 为此,劳动合同法第29条又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由此可见,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劳动合同中明确说明的双方权利义务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履行劳动合同规定是当事人的责任。同时,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在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有权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当事人双方在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内既约定了工作岗位条款,又约定了可以因公司经
5、营需要或陆先生工作能力等原因调动工作岗位的条款,该两项约定都具有法律约束力。 易才劳动关系顾问易博士提醒: 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公司根据经营需要和员工的工作能力等原因调动员工的工作岗位,是履行劳动合同约定条款的行为,不是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的行为。 因此,陆先生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服从公司的工作安排。陆先生拒不接受公司的工作安排,既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也违反了公司的劳动纪律,公司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和企业制订的规章制度对陆先生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决定。篇二:公司可以根据劳动合同约定 公司可以根据劳动合同约定,进行随意调岗吗 劳动合同中约定“公司可根据需要对员工进行调岗”的条款是否
6、有效? 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根据该条规定,如劳动合同中约定“公司可根据需要对员工进行调岗”,应当理解为公司与员工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具有拘束力 但是,劳动合同约定并不意味着公司可随意对员工进行调岗,在操作岗位调整时,公司应当遵守以下规则: 1、调整工作岗位必须具有合理性,调整后的岗位与调整前的岗位应具有一定的关联性。 2、员工被调岗后能胜任新的工作,如该员工不能胜任新工作,公司还应当负责培训教育,以使员工适应新的工作岗位。 3、公司调整前应履行必
7、要的告知义务,做到有理有据。 关于公司制定内部规章制度的意见 鉴于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从属关系,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在劳动纠纷中可以起到类似于法律的效力。尤其是在公司辞退员工、处罚员工等纠纷中,由于国家法律法规对此类问题一般缺乏十分详尽的规定,因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在此起到了补充法律规定的作用。公司如何制定和执行规章制度,才能最大限度地起到维护经营秩序的作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司法实践中的一些习惯做法,向公司提出几点参考意见: 一、公司规章制度的法律效力及产生效力的必要条件 公司规章制度的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用人
8、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这条规定实际上赋予合法的公司规章制度以类似于法律的效力。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劳动部相关规章都对公司的规章制度赋予类似的效力。如: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公司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7条规定: 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项中的“重大损害”,应由公司内部规章来规定。 公司规章制度生效的必要条件但并非公司制定的所有规章都能产生上述效力。根据上述最高法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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