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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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印发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项目部、*、*: 为了规范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建立和完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控制和救济机制,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和集团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局集团*有限公司章程、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办法,现予印发,望各单位严格遵照执行。 二*年*月*日 *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建立和完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控制和救济
2、机制,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和集团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集团*有限公司章程、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法律纠纷案件是指各类诉讼、仲裁案件和可能引发诉讼、仲裁的各类事件。 第三条 公司及所属项目部、*、*的法律纠纷案件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法律事务部是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公司所属各单位法律纠纷案件处理的管理、协调、指导、检查、监督等工作。 第五条 法律事务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企业规章制度履行职责,对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法律
3、风险提出防范意见,避免或者减少法律纠纷案件的发生。 各单位应当重视法律事务部及其工作人员提出的防范法律风险意见,及时采取措施预防和消除法律风险。 第二章 工作职责与管理体制 第七条 公司处理法律纠纷案件,由总法律顾问在其职责或法定代表人的授权范围内统一领导;诉讼案件由法律事务部统一管理并协助配合,由项目、分公司经理具体实施并全权负责;非诉讼案件由法律事务部和有关业务部门共同处理,有关业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八条 总法律顾问的工作职责: 决定处理法律纠纷案件承办人和代理人; 审批法律事务部报送的案件处理方案; (三) 审批法律事务部报送拟选聘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统一安排法律纠纷案件处理过
4、程中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法律事务部的工作职责: 协助项目、分公司经理收集整理案件证据材料,协助并指导项目、分公司经理在查明案件基本事实和适用法律的基础上提出初步处理方案; 审核法律纠纷案件初步处理方案,制定并向总法律顾问报送法律纠纷案件正式处理方案; 组织对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处理方案进行论证; 向总法律顾问建议案件承办人和代理人,并对其办理案件的过程进行管理; 对项目、分公司经理提出的选聘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建议进行审核后报总法律顾问进行审批,并对其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 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备案、协调等工作; 建立案件卷宗,进行统计分析; 总结法律纠纷案件的经验教训,加强和改进法律风险防范
5、工作; 其它具体工作。 第十条 各单位法律纠纷案件涉及的项目部、分公司经理为法律纠纷案件的具体实施者,工作职责: 收集整理案件证据材料,在查明案件基本事实和适用法律的基础上提出初步处理方案并向法律事务部报送; 及时向法律事务部提交发生或可能发生法律纠纷的信息和有关文件、资料以及纠纷相对人的相关资料等; 在法律事务部的协助指导下,以案件代理人的身份,调查案件事实、收集证据,全程参与法律纠纷案件的办理; 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提出选聘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建议并报法律事务部进行审核; 负责配合法律事务部总结引发法律纠纷案件的经验教训,加强和改进法律风险防范工作; 其他需要参与和配合处理法律纠纷案件的工
6、作。 第三章 法律纠纷案件处理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重视和完善法律纠纷案件处理程序,保证在充分分析和论证基础上处理法律纠纷案件,实现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三条 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必须以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为根本原则,并应遵循以下具体工作原则: 合法性原则,即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及时性原则,即法律纠纷案件发生后及时报告、及时处理; 处理方式灵活多样性原则,即诉讼、仲裁与非诉讼协商等方式相结合,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灵活运用,寻求既有利于解决纠纷又维护企业利益的处理方式; 时机性原则,企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需采取诉讼、仲裁手段予以维护的,应综合考虑案件审理、执行等相关因素,注意把握提起诉讼、仲裁的恰
7、当时机; 经济性原则,即权衡诉讼、仲裁成本与收益,进而合理决策; 维护企业信誉和形象原则,即要重视维护企业信誉和形象,特别是经济活动中应尽量避免被诉、被申请仲裁案件的发生,积极采取非诉协商的方式化解被诉、被申请仲裁风险。 第十四条 各单位有关部门收到起诉书、仲裁申请书等法律文书,应当及时转交涉案项目、分公司经理处理,并报送法律事务部。 涉案单位有关部门或非法人单位报送材料包括下列内容: 起诉书、仲裁申请书等法院或仲裁机构送达的法律文书; 基本案情介绍,包括案由、当事人各方、涉案金额、争议的焦点等; 已采取的处理措施和效果; 案件证据资料情况及涉案业务的经办人员对案件事实陈述的书面材料; 具体经
8、办人员及联系方式。 第十五条 法律事务部对法律纠纷案件发案情况进行登记,并应当为法律纠纷案件建立专门卷宗,收集、整理和保管案件相关文件资料。 第十六条 法律事务部管理法律纠纷案件时,应当首先拟定案件承办人,并报请总法律顾问审批确定。 法律纠纷案件的办理实行涉案项目、分公司经理负责制,涉案项目、分公司经理为办理案件的第一责任人,案件承办人原则上由涉案项目、分公司经理担任。 案件承办人应全程、亲自参与案件处理,对法律事务部负责并向其汇报工作。 第十七条 案件承办人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提出选聘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建议,并报法律事务部进行审核和总法律顾问审批。 第十八条 法律纠纷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9、,经总法律顾问批准可以聘请法律中介机构进行代理。 重大法律纠纷案件; 法律关系比较复杂,双方争议比较大,或者涉外案件; 涉及群体性及系列性,社会影响较大案件; 单位内部有多种不同处理意见; 对审理地司法环境比较陌生; 受到比较大的外界干扰; 单位内部缺乏案件处理人力资源; 单位法律事务部门认为需要聘请法律中介机构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案件承办人可以单独或与法律中介机构相关人员共同接受委托,作为案件代理人,依法履行代理人职责,按照法院或仲裁机构有关通知要求及时提交证据、参加案件审理并办理各种法律手续。 案件代理人必须有一名为单位内部人员,且法律中介机构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第二十条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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