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接待管理办法(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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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和xx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 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简化礼仪、务实节俭、严格标准、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 公务外出行为实行审批管理,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和人员数量。省局机关凡到外单位、外地和省内各市县xx局开展公务活动的,一律使用“
2、xx国内公务活动公函”。公函由局办公室开具,由经办人填写相关内容,有局领导参加的公务活动由主要领导签发,其他的公务活动由分管领导签发。各市州局单位依据本单位实际确定公函形式。禁止观光式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第五条 公务接待实行接待申报、审批制度。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范围,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国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非公务活动纳入国内公1 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安排公务接待活动前,应当填写公务接待事前审批单,连同派出单位公函一并报相关负责人审批。审批单内容包括填报单位、承办部门及承办人、
3、派出单位名称、接待事由、活动安排和经费预算等。手续不齐全的一律视为非公务接待。 第六条 省局综合性公务接待活动由局办公室提出计划、后勤服务中心安排接待、计财处核报费用。包括接待省部级领导,总局正司级领导,省直单位主要负责人,兄弟省局局长,市州党政领导,市州局局长。局相关处室负责对口公务接待,包括总局相关副司级及以下领导,兄弟省局、省直部门和市州局相关领导及其他人员。 第七条 公务接待不组织迎送活动,不跨地区迎送,不张贴悬挂标语横幅(包括电子屏幕显示),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 公务接待安排的活动场所、活动项目和活动方式,应当有利于公务活动开展。安
4、排外出考察调研的,应当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不得走过场、搞形式主义。 第八条 公务接待活动中,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xx省有关差旅、会议管理有关规定,在定点饭店或者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安排,执行协议价格。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2 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等房间用品。出差人员应当按照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交纳住宿费,回本单位凭据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按标准收取餐费。 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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