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违规处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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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第一章 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一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在考场或者考点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答题卡规定以外的地
2、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题卡上标记信息的; 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二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故意销毁试卷、答题卡或者考试材料的; 在答题卡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题卡的;
3、其他作弊行为。 第三条 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通过伪造证件、证明获得考试资格和成绩的; 评卷过程中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答卷答案雷同的; 考场纪律混乱、考场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的,事后查实的; 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四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1 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 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威胁、侮辱、诽谤、诬陷
4、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五条 考生有第一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项的考试成绩。考生有第二条、第三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项成绩无效。 第六条 考生有第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项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项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证书的,由教育部考试中心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 第八条 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考试机构按照作弊行为记录并向有关
5、单位公开其个人基本信息。 第九条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考试管理、组织及评卷等工作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的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工作,并由考试机构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与相应的行政处分: 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 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 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 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 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积分误差的; 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者不按评分细则进行评卷的; 因为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的; 擅自泄露评卷、统分等应予保密的情况的; 其他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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