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暂行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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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暂行规定 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和任期管理工作,保持领导干部任期内的稳定,增强干部队伍的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的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正职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党委、*领导成员,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正职领导成员;省、市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协的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正职领导成员。 第三条 党政领导职
2、务每个任期为年。 第四条 党政领导干部在任期内应当保持稳定。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任满一个任期: 达到退休年龄的; 由于健康原因不能或者不宜继续担任现职务的; 不称职需要调整职务的; 自愿辞职或者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的; 因受处分或处罚需要变动职务或者被罢免职务的; 因工作特殊需要调整职务的。 党政领导干部在一个任期内因工作特殊需要调整职务,一般不得超过一次。 第五条 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干部使用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党政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连续任职达到两个任期,不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同一职务。 第七条 党政领导干部担任同一层次领导职务累计达到
3、XX年的,不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第二条所列范围内的同一层次领导职务。根据干部个人情况和工作需要对其工作予以适当安排。 第八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党政领导干部执行本规定第六条和第七条,经批准可以适当放宽。 第九条 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内调整职务,任职年以上的,计算为一个任期;任职不足年的,只计算任职年限,不计算任期届数。 第十条 选任制党政领导干部在新一届领导班子选举产生时,原任领导职务自然解除。 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正职领导成员任期届满不再连任的,按有关规定由任免机关下达免职通知,免去其担任的领导职务。 第十一条 各级党委及其组织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对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予以纠正。 第十二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正职领导成员实行任期制度,按照有关章程并参照本规定执行。 市级以上党委、*直属事业单位的正职领导成员实行任期制度,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省党委根据本规定精神,结合各地实际,对乡级党政领导干部实行任期制度作出规定,并报中共中央组织部备案。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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