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机关新购公务车辆申请条件办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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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党政机关新购公务车辆申请条件办理党政机关新购公务车辆申请条件、办理程序 一、 车辆采购、配备原则及标准 采购原则:公务车辆采购必须经市委、市*批准、 由市采购中心实施*采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采购。 配备原则: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应当遵循经济适用、节能环保、保障公务、节约适用的原则,配备使用国产汽车。 配备标准:市级领导干部只能配备价格在18万元以内的排气量1.8L以下公务车辆;局级正职相对固定使用的公务用车配备排气量1.6L以下,价格15万以内的轿车;其它工作用车配备捷达轿车。 其他费用仅包括购置税、保险费、上牌费及简单装饰费用等。 购车单位购车后不得豪华装饰。豪华装饰公务用车是指在
2、购车时要求售车单位高于原车配置设计进行装饰,或借修车之机进行高于原车配置的装饰,如增设天窗、车载冰箱、电视、电话、DVD、可视倒车雷达、音响,以及其他与汽车行驶无关的设备。 二、申请条件 申购单位所需购置的公务用车需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核定的编制数以内。 单位更新公务用车的,必须先报废减编,再进行新购。凡申购单位车辆编制已使用数量达到核定编制数量时, 一律不得申购新车。 三、办理程序 领取审批表。申购单位到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车管科领取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申购审批表。 递交书面申请。申购单位书面向市*提出购车请示文件,并附填好的新购车辆审批表,交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车管科。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市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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