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保险监管规定与要求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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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保险监管规定与要求,合规法律部,目录,一、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二、关于加强银行代理寿险业务结构调整促进银行代理寿险业务健康发展的通知三、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二一一年三月七日起施行,保监发201110号,出台的目的:,目的:为了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市场秩序,保护金融保险消费者权益,促进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健康发展。,合作对象:,(一)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应当结合自身及对方的资本状况、资产规模、管控能力等因素审慎选择合作对象,合理确定合作对象的范围和数量。(二)保险公司选择合作商业银行时,应当充分考虑其资本充足率、风险管控能力、营业场所、代理保
2、险业务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性、近两年受监管部门处罚情况等。(三)商业银行选择合作保险公司时,应当充分考虑其偿付能力状况、风险管控能力、业务和财务管理信息系统、近两年受监管部门处罚情况等。(四)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选择和评价合作对象,应当参考监管部门、外部审计、评级机构以及行业协会披露的信息,确保获取的有关信息真实可靠。(五)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应当保持合作关系和客户服务的稳定性。单一商业银行代理网点与每家保险公司的连续合作期限不得少于一年。,代理资格:,中国保监会依法对商业银行网点代理保险业务实施资格管理。(一)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每个营业网点在代理保险业务前应当取得中国保监会颁发的经营保险代理
3、业务许可证,并获得商业银行一级分支机构(含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分行)的授权。(二)保险公司不得委托没有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的商业银行网点开展代理保险业务。(三)商业银行网点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的使用和管理,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四)商业银行网点应当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张贴统一制式的投保提示。中国保监会依法对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销售人员和保险公司银保专管员实施资格管理。(一)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应当按照监管部门有关规定,对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销售人员和保险公司银保专管员进行法律法规、业务知识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二)商业银行从事代理保险业务的销售人员,
4、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保险销售从业资格条件,取得中国保监会颁发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其中,投资连结保险销售人员还应至少有1年以上保险销售经验,接受过不少于40小时的专项培训,并无不良记录。(三)保险公司银保专管员,应当取得中国保监会颁发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每年应接受不少于36小时的培训。,代理协议:,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签订的代理协议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主要条款:代理产品种类,代理费用标准及支付方式,单证及宣传资料管理,客户账户及身份信息核对,反洗钱,客户信息保密,双方权利责任划分,争议的解决,危机应对及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合作期限,协议生效、变更和终止,违约责任等。,代理费用:,
5、保险公司应当按照财务制度据实列支向商业银行支付的代理费用,不得账外核算和经营;商业银行应当加强代理费用集中管理,从代理费用中列支代理保险业务销售人员的业务激励费用。中国保监会依法对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销售人员和保险公司银保专管员实施资格管理。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在账外直接或者间接给予合作商业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合作协议约定以外的利益,包括支付现金、各类有价证券,或者报销费用、提供旅游等;商业银行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收取、索要合作协议约定以外的任何利益。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应当加强对员工的教育管理,完善各项管理制度,防范商业贿赂风险。,销售模式:,通过商业银行网点直接向
6、客户销售保险产品的人员,应当是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商业银行销售人员;商业银行不得允许保险公司人员派驻银行网点。投资连结保险产品不得通过商业银行储蓄柜台销售。,销售行为:,销售人员在产品销售过程中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投保人提供保险监管部门要求的投保提示书、产品说明书,应当引导投保人在投保单上填写真实完整的客户信息,并在人身保险新型产品投保书上抄录有关声明,不得代抄录有关声明或代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签名;对投资连结保险产品投保人还应当进行风险承受能力测评,不得将投资连结保险产品销售给未经过风险测评或风险测评结果显示不适合的客户。销售人员负责在销售过程中全面客观介绍保险产品,应当按保险条款将保险责
7、任、责任免除、退保费用、保单现金价值、缴费期限、犹豫期等重要事项明确告知客户。销售人员不得进行误导销售或错误销售。在销售过程中不得将保险产品与储蓄存款、银行理财产品等混淆,不得使用“银行和保险公司联合推出”、“银行推出”、“银行理财新业务”等不当用语,不得套用“本金”、“利息”、“存入”等概念,不得将保险产品的利益与银行存款收益、国债收益等进行片面类比,不得夸大或变相夸大保险合同的收益,不得承诺固定分红收益。商业银行网点及其销售人员不得以中奖、抽奖、送实物、送保险、产品停售等方式进行误导或诱导销售。保险公司不得支持或鼓励商业银行采取上述行为。,应急机制:,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应当将商业银行代理保
8、险业务中出现的群访群诉、群体性退保等事件作为重大事件,建立重大事件联合应急处理机制。应当共同制定重大事件处理办法、指定专门人员、成立应急处理小组、建立共同信息披露机制,在出现重大事件时及时妥善做好应对工作。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应当在客户投诉、退保等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积极处理,实行首问负责制度,不得相互推诿,避免产生负面影响使事态扩大。按照双方共同制定的重大事件处理办法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妥善解决。,关于加强银行代理寿险业务结构调整促进银行代理寿险业务健康发展的通知,保监发20104号,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起施行,几个原则,1、强调相关监管政策在银保渠道的执行2、加大法人责任和处罚力度3、注重行业长
9、期发展和政策的可操作性,一、加强代理资格的监管,1、银行的每个营业网点在代理前须取得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2、同时获得法人授权3、保险公司要识别网点资格4、银行须审查保险公司的资质,对不符合资质要求的保险公司不得代理业务。,案例一,涉案机构:某中支违规行为:在2008年期间,委托不具备兼业代理资格的中国工商银行分行下属的支行、中国建设银行下属的支行开展保险代理业务。经抽查,共代理收取保费132.9万元,以上行为违反了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保险公司只能与已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的单位建立保险兼业代理关系,委托其开展保险代理业务。”的规定。行政处罚:罚款二万元,案例二,涉案机构:某分公
10、司违规行为:2009年6月至11月间,分公司委托中国工商银行市支行和支行代理销售保险产品,累计收取保费35.1万元,支付手续费11480元。在上述业务发生期间,中国工商银行市支行和支行并未取得保险监管机构颁发的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行政处罚:罚款二万元,二、加强对销售行为的监管,关于进一步加强投资连结保险销售管理的通知关于推进投保提示工作的通知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承保前投保提示承保后进行回访代理银行积极配合执行投保提示、客户回访等规定,引导投保人在投保单上填写真实完整的客户信息,并在新型产品投保书上抄录有关声明。,三、加强对销售人员的培训和资格管理,加强对银行柜员、银保专管员和银
11、行客户经理等的培训。代理银行的保险销售人员必须通过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四、加强对购买投资类产品客户的风险测评,关于进一步加强投资连结保险销售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910号)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47号)对购买投资连结保险产品的客户进行风险评估。,五、加强代理合同管理,1、原则上要由总公司与总行签订。2、授权下,省级分公司与省级分行可以签订。3、省级以下的保险公司、银行分支机构不得签订代理合同。,兼业代理业务中的反洗钱工作,必须在代理合同中明确:兼业代理机构有义务代我方履行相关反洗钱义务,比如客户身份的识别、客户身份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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